2021-4-13 | 农业保险论文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高-低-高的曲折发展。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是1982~1993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的11年中,开展了包括粮、棉、油菜、牛、马、家禽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在内的100多个险种,地区涉及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区。农业保险的保费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到1993年的8.3亿元,年均递增127%,累计承担4000多亿元的农险责任。当时的经营管理不考虑盈亏,赔付率很高,高达116.7%~136.3%,农业保险业务虽然亏损严重,但有政府补贴。在政府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也为农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1994~200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业低速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1994年起,保险公司开始转轨,农业保险业务也转向商业化。失去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骤然下降,保险业务萎缩严重。此期间保费收入基本维持在年均5亿元左右,而保费赔偿年均达到4亿元左右。个别年份赔偿率在100%以上,入不敷出。到2003年,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险种由最多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这个时期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因此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呼声渐高。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支出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中央的推动下,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突破50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6倍,保费收入、覆盖区域以及保障范围等主要指标都创出高点。2007年至2012年,保险业承保农作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一些主产省承保覆盖率超过70%,甚至接近100%。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品种90多个,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等各个方面。农业保险开办区域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参保农户1.83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240.1亿元,年均增速36%。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仅2012年,农业保险户均赔款526元,较好地支持了农民灾后恢复再生产,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总结近三十多年农业保险发展过程,突出特征是农业保险发展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政府的重视程度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呈正相关系。因此很多国家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在农业保险中,政府能够利用强制力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并通过强制措施实现绝大多数人投保而保证农业保险的需求扩大。同时政府能够依托自身权威调动财政、金融、税务等方面的力量参与农业保险,保障农业保险的供给充足。更重要的是政府不把经营农业保险的结余作为利润,而是常常作为风险储备金,从而增强了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二、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利弊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尽管在短期内改善农业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和局限性。
第一,财政负担大,难以担当。目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占应缴保费的近80%,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和印花税,并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农业保险几乎全靠财政支撑,长此以往财政负担过重难以持续。
第二,政府主办农业保险会提高逆向选择和增加道德风险。在商业保险下,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业务谨慎。靠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公司不再注重逆向选择,即使原来被拒保的投保人也会被重新核保。对于核保的保单也会放松道德风险的防范,必将导致补偿的索赔提高。
第三,扭曲农业保险的价格机制。科学合理的保险价格形成机制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是靠市场机制形成和逐渐完善。统一的费率是通过计算全国农业保险“平均水平”的结果,体现不了各地保险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保险单位投保的风险水平,难以反映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这种农业保险价格抑制了保险价格的市场发育机制,使农业保险发展始终过分依赖于政府。第四,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即使是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也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对保险供给的激励和对保险需求的激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易于让低风险投保单位让渡更多的保险利益或付出额外的保险成本,而让高风险单位侵蚀低风险单位的利益,导致低风险单位的推出,降低了投保单位数量,提高了保险赔付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从保险目的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贯彻落实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商业性保险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从保险形式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以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以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或非强制性的特点。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因此,以政府为主导,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最适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和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推动对“三农”,特别是对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大背景下,也成为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重大机遇。通过商业化运营,推动农业保险成为比较完全的市场。
三、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探讨
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有很多优势:一是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及其营业网点和营业机构,可以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和运作成本。二是在政府支持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凭借人才较多、实力雄厚的优势,不断改善经营,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试验性经营农业保险中积累了经验,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四是政府可以避免过度介入,更有精力搞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对农业保险的全局性监管。
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可以把政策性经营的政策权威、市场统一、业务开拓、资金雄厚等长处和商业性经营的机制灵活、追求效率、业务谨慎、积极创新等特点集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推进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首先还要突出政府政策优势,量入为出,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上的支持。其次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探索农业保险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渠道。三是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作者:刘志刚 单位:黑龙江省工商高级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