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安全工程论文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有权不清,管理主体缺位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公益性项目,注重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效益,部分地区重建设轻管理,对建后管理报着“摸石头过河”的心理,只要工程设施在,能运行就行,造成一些工程所有权不清、管理主体缺位,或仅有形式上的管理主体,并没有明确有关管理职责。当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就会产生无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现象。
(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未明
虽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各地均设立了由县政府主导,水利、发改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作为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由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实施,但对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却缺少足够的重视。不少地区采取水利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但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制度也难以健全。
(3)水价核算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物价部门在核算水价时常常顾此失彼,尤其是小型单村供水工程用水量低,如果按照一部制水价的成本核算,单价可能过高,甚至超过城市水价,进一步降低农户的用水积极性,造成恶性循环;此外,这类工程的水价大多由承包人估算,缺乏透明性,不利于水费的收取。
(4)水质安全管理尚有不足
受旧思维的影响,一些地区对水质安全的认识不够,将农村安全饮水等同于方便用水,不少工程未安装消毒净化设施。有的工程运行经费不足,农户对消毒气味不适应,虽然安装消毒净化设施,但不经常使用,造成供水水质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二、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的探讨
(1)明确所有权和管理主体
所有权一般理解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管理主体是在明确所有权的基础上,拥有所有权者自己或者授权某个组织或个人享受部分权利承担管理职能,以达到拥有所有权者预期目标的实施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受益主体主要是农户,为体现工程本身的福利性,所有工程的入户设施(入户水表及以下管道、水龙头等)的所有权,划归农户所有,并由农户负责自主管理,即入户设施的管理主体为农户本身。对于取水设施,输配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以及主干、支网及其配套设施等的所有权,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政策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政府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政府所有,并由其授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建后运行管理。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体制
为避免多头管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效益长久发挥,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首先由县级政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或细则,明确专管机构(如农村饮水安工程管理中心、管理站等)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工程的运行管理。其次,专管机构根据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或细则,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对各管理方式的界定、奖惩办法、水费收缴及补贴机制、工程维护、生产管理等。在管理方式上,可因地制宜地对不同区域不同工程型式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通过直管、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落实具体管理单位(个人),由其开展各单项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事务。
(3)制定切实可行的水费政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运行中需要一定的人力进行维护,同时大部分工程还会因消耗电量而产生电费,因此,收取一定的水费用以维持工程运行是必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两部制水价是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基本水费包含基本水量,即在基本水量范围内,无论用水多少,均按基本水量收取固定的基本水费,超过基本水量的部分再按计量水价和超过的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基本水费的目的是确保供水工程在仅计管理人员薪酬、提供基本水量产生的费用、必要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不计利润、税金等额外支出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行。计量水价是在计入制水成本(扣除基本水量)、期间费用和规定的利润、税金等费用下折算而得。这种计价模式一方面促使农户使用水提高了用水率,达到饮水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则降低了计量水价,使农民感觉水价合理,用得起水。
(4)做好水质处理和水质监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效益的必要条件是水质安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各供水工程本身需要配备必要的消毒、水处理净化等设施,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如山区、丘陵区的小型引山泉水单村供水工程,主要存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超标,可投加消毒片、漂白粉等,对水质做有效的处理。针对部分农户对消毒气味不适应的心理,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做好水质超标的危害以及安全用水的益处等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水质合格率。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检验。县级专管机构可组建县级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中心,并协调县疾控中心、环境监测站共同加强对辖区内各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监测,坚持做到枯水期、丰水期都进行监测,以确保水质安全。
作者:高振陆 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