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早就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然而,一个把法律当做公共课、只花上五六十个课时去学习的学生,能在课堂上学到什么?法学是一门专业的体系化的学问,非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需要具备法律的知识吗?对于经济管理人才来说,又有什么作用呢?对于这些问题直到我读到《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才真正得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西原教授专就学习法律的意义,做过一次演讲。对于法律教育的意义,西原教授也有过深入的思考,他的结论是,“即使将来不做法律人士,法律教育的价值也是不可低估的”。“无论今后是否成为狭义的法律家,在大学里学习法律学的意义,都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必须是一样的”。至于其原因,西原教授说:“法律家、法律专家就是解决纠纷的专家……但真正需要烦请这些人出马的,只是纷争中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大部分都在各自的社会环境中,被用适当的方法解决掉了。”这种适当的方法,虽不仅限于法律,在日益复杂、专业、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成熟的、具体的、可操控的法律制度解决纠纷是最重要的途径。因此,“如果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纷争就比较容易解决,这是事实。”
教授举了一个案例,假如一个五岁的孩子骑自行车把某人弄伤了,伤者找到孩子的家长,要求赔偿。家长这时候要不要赔,假如没有法律知识,这是一个令人犯难的问题。又倘若受害人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那么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就更是一个容易引起纷争,必须具备适当的法律知识才能圆满解决的难题了。这样的问题,以中国旧传统的观念,只需互让互谅,各退一步,便可适当解决。可惜现代人的权利意识强烈,不分个是非曲直是不会罢休的。倘若这时候双方都掌握些“法的思考方法”,同时都掌握一些法律纠纷解决常识,就能以和平方式达成妥协,而且也能避免类似的争执再次发生。总而言之,法律教育作为通识教育,恰恰正是我国当今走向现代化、国际化、法治化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教育科目。
二、法的思考方法的教育
综上所述,法律通识教育对于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日常生活是万般复杂的,单靠熟悉一两个部门的法条,肯定是不能恰如其分地应付的,这时候“法的思考方式”的学习就不可或缺了。所谓“法的思考方式”是“将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后得出结论”的方法,它教人清晰地分析问题,有条理地解决问题,“经过一定的逻辑顺序来考虑问题,而结论又能与人们的常识相一致。”若要准确界定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须得将其与中国传统做法相比较。社会正义的实现,在中国多是从冤冤相报中获得,我们不习惯以一种和平的、双赢的方式协调人与人的争议。传统上也有那种解决争端的官绅里正,但他们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循着“与人无争”“使民无讼”的路径,并非在承认人类合理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寻得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而“法的思考方式”则是教我们尊重任何人的利益追求,在双方或多方利益最大化的共赢原则下合理实现利益诉求。古罗马时期的正义女神,一直是西方法律人的象征,她最能表现法的精神,女神一手拿着秤,一手握着剑,双眼被紧紧蒙上黑布,这些就是实践“法的思考方法”的辅助:蒙眼是为了不偏不倚,拿秤是为了互相平衡。这种法的思考方式,不单适用法律人,即便是普通民众,也会从中获益。有人杀了别人的家人,有人烧了别人的房子,以法的思考方式来看,固然应该把受害的家属当做自己的家属,也应该把受害人的愤怒当做自己的愤怒。但是大家也应该追问,杀人犯、放火犯为什么有这么过激的举动,存在什么样深仇大恨让他如此心狠手辣,是不是从小得不到父母关爱,是不是在迫害歧视的环境中长大,还是由于受害人对他及其家人做出过令人发指的虐待。
这些必须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诉讼理由,以此来做一个公允的裁断。这就是法的思考方式。其实,不仅在处理争执中,需要法律的思考方法,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法律的思考都有其优势。小到学业发展,大到国家大事,粗至恋爱交友,细至个人修养。政治腐败,民生凋敝,应该鼓励抗争,还是号召促进改革,这虽然需要政治学关于理想政体的知识,但如果不能冷静、理性地对相互对立的选择方法做细致的比较衡量,就很难得出一个理性的方案。甚至个人的人生规划是学习法学,还是学习经济学;是多读书,还是多实践;是先读书,还是先工作。这些问题,也可以运用法律上的利益衡量的方法,兼顾各方因素,做一个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方案。至于修养、交友,倘若作如上的思考,相信比那些不假思索,仅凭感觉的做法,来得更有效。
三、再创造性教学方法
要达到再创造性教学这样的境界,教师要着重培养学生分析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能力,为此教师首先要培养学生洞察事物发展的规律,深入理解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这一方面有助于理解刻板的法律,了解法律的真正目的、现实价值,使人发自内心的守法,另一方面也给人批评立法、参与法律的解释和修订提供了机会。这是法律学习的关键一步,但往往被许多法律通识课的教师所忽视,他们认为,这么艰深的道理,一般法律系的学生都听不懂,何况仅用三五十个课时来学习法律通识课的门外汉。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也是一种误解。哈佛大学的桑德斯教授开设的公正课,有一千多个人听课,这其中有几个人学习过法律、哲学,他们能够津津有味的听进去,关键在于教师,在于教师的教授方法。在法学通识教育中,教师必须在两方面下功夫。第一,要熟悉法律发展史。一堂好的授课,就是一场语言艺术表演,语言艺术最要紧的就是幽默和风趣,没有趣味,没有情节,课堂不易生动,同学很难专注。法律课要讲故事,要从立法史入手。第二,是跟进社会新热点。现实中发生的国内、国际政治事件、经济问题、伦理困境、道德弊病,都是上课时可用的教学案例。当然,如果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法律争讼,那就更好了。
比如前几年的许霆案,它对于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目的、法律与民意都非常有效。对社会热点案例的讨论,既可增加课堂的活跃性,又可发挥“再创造型教学”的功能,可谓一举两得。所谓的“再创造型教学”,是一种发现式的教学,在这种教学方法下,老师不提供既定的解题思路,让学生亲自动手解决现实问题。弗赖登塔尔最早提出这一方法:“学一个活动的最好方法是做……通过再创造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要比以被动方式获得者,理解得更好也更容易保持。”弗赖登塔尔说的虽是数学教学,其实也适用于任何知识的教学。数学这么精确的知识都讲创造,讲不同,孰论法学。数学是应用科学,法律也是。法律是要解决社会上各种冲突和纠纷的,解决的方法很多种。上面提到的桑德斯教授在开讲公开课《公正》时,并没有从古罗马、古希腊的哲学家的思想说起。而是例举了一个聚讼纷纭的伦理上的难题,说是2004年飓风“查理”袭击佛罗里达,夺去了22条生命,和百亿美元的财产,也引起了佛州境内所有物品价格的大幅飙升,佛州政府动用《价格欺诈法》处罚了多家大型商店,才遏制了类似现象的发生,这一事件和政府的对策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公共讨论。
桑教授让学生们参与讨论,有的人从居民生活方面来看问题,有的人从经济学的观点谈感受,观点千奇百怪,异彩纷呈,教授也没有给出任何绝对标准的答案,而是从中提炼出3种不同的思考方式,一是福利主义的,一是自由主义的,一是德性伦理的,来说明不同的思考方式,如何决定着人们对趁机涨价的行为的看法。虽然学生们在讨论案例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价值观念的来源,他们怀抱一种观念,或者多种观念,甚至是多种相反的观念,并不一定是受到某位哲学家的启示,而恰恰是习惯使然,但是在桑教授的追问,质疑,辩驳之下,这种矛盾、乖戾一一暴露,每一个学生经过激烈的思想交锋获得的知识,岂是独角戏式的讲课方式可以得到的,这大概就是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产婆术”吧!
四、结语
法律通识教育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因此,无论你是否专攻法律,在处理人际纠纷、解答人生问题等都可以在“法的思考方式”的学习中受益,而“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也必须综合利用情境体验、质问、辩驳、发现等教学手段,方能有所成效。
作者:骆正言 单位: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