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电影电视
美国电影理论家罗•伯戈因曾说过:“电影叙事理论的最令人畏惧的问题,集中在叙事者的身份上。”[1]在电影叙事学近30年的研究中,关于电影叙事者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待解决。本文仅从电影叙事者的“有、无”问题来梳理这一问题。对于电影来说,它是否与某些文学体裁一样有一个叙事者?一些研究者从实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出于要使观众对故事的发展感兴趣的要求,电影制作者必然是要借助文学的叙述策略(narrativestrategy),以便抓住观众的注意力。所以,对大多数非写实的影片来讲,一般认为存在一个叙事者。但另外一些研究者认为,电影可以但并不必须有一个叙事者。这就产生了针对叙事者的不同态度。
一、叙事者存在
美国著名叙事学者西摩尔•查特曼用一个很好的推导逻辑,来证明电影叙事者的存在。这一逻辑尽管存在争议,但仍不失为一个经典的看法。查特曼认为:
(1)叙事(narration)是一种讲述和表演故事的活动;
(2)所有的活动都有一个中介(agent);
(3)虚构叙事(fictionnarration)的中介就是叙事者。
所以:(4)所有的虚构叙事活动,包括所有的虚构叙事电影,都有叙事者。
按照查特曼的看法:“如果被介绍的情节被认为是叙述性的,那么它们就必须被‘叙述’,这是合情合理的……我要证明每一种叙事就定义而言是要被叙述的———也就是说,以叙述的方式被表现出来———而且这种叙事……需要一个中介,即使这种中介根本没有人物的标志。”
[2]347查特曼认为,自己在这里所说的“中介”,就是美国文学批评家韦恩•布斯提出的“隐含的作者”的概念。
布斯的原创性理论认为,作家写作时,存在着一个自己隐含的替身。这位“隐含的作者”有意无意地替读者选择了他们阅读的东西。它介于真实的作者和叙事者之间,对三者的区分才能让人们看清楚所谓的“忠实”和“严肃”这种评价小说风格(现实主义)的术语。查特曼借用这一术语,认为在电影中必须进行如下区分:一方面是故事的叙事者或表现者,另一方面是(所有的)叙事者、被叙述的故事、叙事内容的结构和包括这三项的影片整体这些东西的表面上的创造者———即隐含的制片者(filmmak-er)。它整合了影片中不同的叙事中介者和影片中包含的叙事内容的方方面面,统合了一切所需要的事物,把影片建构成一个完整的欣赏对象。“……与文学作品中的情况一样,影片中隐含的作者是故事本身固有的中介者,他的职责是对影片进行宏观设计———包括决定通过一个或多个叙事者把故事情节传送出去。影片叙事者是将叙述的内容传送出去的中介者,不是叙述内容的创造者。”“总之,像在小说中一样,在影片中我们最好把故事的表现者即叙事者(他是话语的组成部分之一)和在故事与话语(包括叙事者)两方面的创造者即隐含的作者……区分开来。”[2]350
近年来,美国电影学者乔治•威尔逊(GeorgeWilson)对此提出一些简化和异议。他在《文学与电影中难解的叙事者》一文中审慎地假设,影片叙事者必定是一个对事件正在进行观察的中介者,但是他认为这并不重要。这样的叙事者最重要的功能是将他看见的东西展示(present)给我们看,让人们能够感知(perception)到银幕上发生的事件。但人们可以不必去考虑这个向我们展示影片内容或者使我们能看懂影片的中介者的存在(existence)。[3]73-88威尔逊给出了他的一个概念,认为电影叙事者必定是“一个虚构的或者虚构化的人,无论何时何地观看影片他都预先存在着,而且不断地从虚构世界的总体框架内提供一个接一个能帮助观众了解影片的观点。”威尔逊更是认为,这个叙事者存在的理由在于电影观众在银屏上看到电影所描述的虚构的人物、环境和事件时,他们就是在设想自己。(mov-ieviewersimaginethemselvesasseeing‘onscreen’thefiction-alcharacters,circumstances,andeventsthataredepictedinthefilm.)[3]86
威尔逊电影叙事者的理解与查特曼并不相同,查特曼认为隐含的作者整合甚至是设计了整个影片的内容,而威016尔逊对它的作用并没有过高估计,而是把这个能力还给了观众。
二、叙事者存在但不重要
作为持对立观点的学者的代表,大卫•波德威尔认为,因为电影是用画面表达意义,所以,理论家们不应给电影强加一个“叙事者”的概念。他认为:“既然大多数陈述被作为认定的源头去理解,那么文学理论就大概要通过找到一个讲述的声音或者叙述者这一方式去解释作品。但是在观看影片的时候,我们却很少意识到有一个与人相似的实体在给我们讲述着什么。即便用批评意图仔细研究,我们也很难从维多的《战争与和平》中精确建构出一个叙事者,而这在托尔斯泰的小说原本中,我们是可以确定它叙事者的属性的。”“大多数影片并不提供这类的明确的叙述者,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期冀它们会这样做。”“我认为,更好的是给叙事过程在某些情境下以发出信号的能力,从而使观众建构出一个叙事者来。当这一切发生时,我们必须想起叙事者是特定的有组织的观念、历史因素和观众心理活动的产物。与隐含的(imply)交流模式正相反,这种叙事者并不创造叙事;叙事是由观看电影的历史规则(his-toricalnorms)而来,它创造了叙事者。”“到现在为止,我必须说我们无需在我们的理论基础上建构出一个叙事者。”[4]波德威尔的理解非常巧妙,他并不认为不存在叙事者,而是认为叙事者存在于观众的现时的和历史的心理活动中。重要的是研究“叙事活动”(narration)。作为一个电影研究者,他的这一理解是建立在对电影与观众之间独特的、区别于文学的“传播———交流模式”基础之上的,因而对电影艺术的研究似乎更具有一种视听叙事(audio-visualnarration)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