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阶段的经济法特质及理念
任何阶段都不是永恒的,自由放任的阶段也是如此。伴随着原始自由积累的形成,资本本身的扩张、唯利以及无视其他的真实本质逐渐显现,并发挥不可阻滞的经济推动性,市场基于前述特征中包含的不良渐次露出端倪。其中,垄断力量的出现是打破市场“看不见的手”功能的主导因素。而且,垄断的出现表明“自由资本主义”已经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以垄断为主导力量和显性标志的经济进程,使得亚当•斯密的“放任主义”已显过时,代之而来的将又是一个经济智慧结晶形成的阶段。正因为如此,以人类智慧本身思维构架入手,从外部对失灵的市场运行机制予以修正,提上经济关注日程,那就是凯恩斯干预主义的应运而生。凯恩斯干预主义的主要特征如下:(1)政府放弃“守夜人”角色,积极参与并干预经济生活。国家要改变过去自由放任仅由市场机制调制的经济运行模式。具体做法上认为要由政府全面干预,组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主导模式,形成“一元化”的调节机制。(2)凯恩斯主义被盲目放大,行政手段过分扩张。针对市场失灵,凯恩斯主义用行政手段对市场全面干预。(3)国家经济智慧在法律层面上深入化、体系化。(4)要进行经济的行政干预,就要有宪法和法律授权。这一时期,国家形成评判性法律,而且在此方向下的研究也深入化。(5)国家干预是全方位、多视角、深入化的。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在垄断主义阶段可谓作用至伟,其干预的社会功利性已露初期之象,在该时期有着前所未有的光荣和伟功。
二、新凯恩斯主义与独立经济法的特质及理念
在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立场下,如前述国家全面、深刻、多层次、全视角地干预社会市场经济。但是,作为以《行政法》之权力控制力理念下的凯恩斯主义,也不是尽量完美的,政府组建并形成“市场运行机制”下的运行,也会出现失灵,其原因在于:(1)主观理性的天然不自足性。市场运行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存在,必定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模式,而该模式总不具实象性,不具有凸现明确性。因而,对市场理论上的认识总是不自足性的,这是人类理性不完美的客观性而决定的。(2)干预行为的效率低下。市场经济行为的运作是与经济社会的迅即利益不可分割的,而庞大的行政干预机械性运行显然与其不耦合,因而必然会在效率上有所不及。(3)缺失足够的信息和能力。政府行政全面干预经济社会运行,是建立在信息构造和统计以及自身运行能力之上的。信息的收集与统计无时不带有理念、价值及能力的影响,而且不能对具有客观运行规律的自然进行人为规制,因而干预能力在一定的时空尺度内是相对的、有限的。(4)政府全面干预的公正性、方向性未必必然。任何公权力的适用,除了是人类政府理性适用之外,其后面必定有意志动因和利益追求存在。(5)信息表象未必真实地将动态市场的现象影射出来。单是基于信息的构建和统计而实施的干预,未必是正确的、合宜的干预。正是基于以上可述的原因,到20世纪70年代,新的“自由市场主义”以“新凯恩斯主义理论”为经典集成受到追捧,即举行有限干预主义和市场运行本身要相互结合起来,形成“二元化”的互补式调制机制。
三、经济法的新凯恩斯主义理念
(1)经济法是集中与民主的,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平等”中又关注“权利平等”,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将双方利益平衡协调起来,体现经济上的民主与集中。(2)经济法是综合与平衡的,关注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法作为独立之部门法,在理论上要自足,实践上要有理想的规制,其手段将是集民法、行政法、商法、刑法等法律的综合立体构造,其主旨在于平衡社会、国家、集体、个人四者之利益。确保利益均衡、共同发展、有序进步,所以经济法以宏观整体社会效益为至上原则。(3)经济法是公法兼顾私法的,具有“双刃剑”的综衡调制作用。经济法本身属公法类,但兼具着私法的形态。准确说,经济法乃公私兼备之法。照此理念,经济法才有不失准则的“双刃剑”调制作用力。(4)经济法是民商法理念的谦抑,“公权”优于“私权”。经济法在理念上谦抑民商个体“个人权利本位”的设置与考量,“公权”在此优于“私权”。这是自由资本、垄断资本以及社会本位公共品生产方提供的变革基础。(5)经济法是行政法理念的兼容,“社会权”优于“行政权”。后者以国家本位来限定或构建权力运行框架,在“保权”与“控权”的和谐配置之间,不论如何均以“国家权力”本位为首位。但在经济法中,“社会权力本位”优于“国家权力本位”,而且在宏观机制层面和微观调制领域均运用到具体行政力。社会权力的行政权表明,经济法是行政法理念的兼容。
四、经济法的新时代理念拓展
1.经济法的人权确保观。经济法之人权视角下的类型化认识主要有生存权、发展权两方面。经济法既要抑强扶弱,又不能直接劫富济贫,因而要有正确人权观,首先要在宪法中为人权保障提供价值依据;其次在于以经济法人权观为主,形成各种利益均衡的博弈机制;再次即为界定好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良性分界,不得相互抵牾而生人权障碍。
2.经济法的和谐共容观。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社会公平要同时在经济社会中得以共容,是新的经济法理念追求之价值观,需要了解动态市场的运作机制及其规则。经济法主导运行,一要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民主与公共利益分配构造;二要从法律层面尤其从立法层面形成公平持续和谐共容的根本保障;三是做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改革的相互配套支持。尊重价值规律,发挥竞争机制,确保宏观制衡引导,发扬和谐共容精神。
3.经济法的科学构造观。经济法价值理念分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这双重价值构造的共有目的只有一个:即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2004年科学发展理念提出后,我国形成了以“一个中心、五个统筹、一个根本”为内涵的科学发展观,成为新时期凯恩斯有限干预中国化的实践特点。
4.经济法的“二次分配观”。“二次分配观”着眼于公民福利几何平衡问题,公共品统筹共享问题,各行业收入差额问题,保障机制“二元化”问题,以及低收入人群生存问题等。综上所述,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个清晰的脉络,那就是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主义,直至新凯恩斯主义,经济法理念由一个民商形态的“个体本位权利主义”过渡到一个以“国家权力”之上的“全部干预主义”,以及“社会权力”至上的“新有限干预主义”,总是在理念上兼顾了民商之权利本位和自由交易思想,又兼容了国家行政权力至上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全面干预思维,最终形成了使得经济法理念体系构建和自足的新凯恩斯“上帝之手”的新拓展。又与时俱进,形成了五大拓展思想路线,这就是经济法理念变迁的一个主线,是目前经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一个命题。
作者:慕顺宗 郑天禅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