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货币金融
伴随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金融争议激增,不仅给诉讼机关带来沉重压力,也阻碍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如何高效、公正解决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金融法治发展的热点课题。综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纠纷解决现状,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已取得较多成果。调解作为重要解纷途径在我国也早已为人所熟知,将其导入中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国情,也势必促进解纷效率的提升,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内涵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在中国实务界是一个开创性概念,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及地区施行已久。金融专业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金融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互谅互让、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金融交易领域的以调解为手段专门性解决程序。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即在第三方的帮助下,以国家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以促使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金融专业性调解制度,作为金融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为金融争议的解决开辟了新路径,与其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交叉互补,既满足了实务需求,又缓和了冲突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的纠纷范围
金融专业调解的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诸多领域,但鉴于分业现状将所有争议都归纳到调解机制中并不实际,目前金融调解研究主要集中于纠纷发生最多、争议较难解决的领域。比如:证券期货领域,证券期货类金融纠纷主要是证券投资者与期货交易者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服务业者、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或其他交易及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民事争议;一方当事人为证券投资人或者期货交易人,相对方当事人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受理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包括投资者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
(二)金融专业调解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行业类型,金融专业调解可以分为证券类、银行类、保险类、信托类纠纷调解等,各类型又可再细化,如保险类调解可分为人身类和财产类保险纠纷调解。根据程序的启动方式,金融调解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调解,依申请调解是指经当事人申请而提起的调解,依职权调解则是指调解机构主动引起的调解程序。前者是常态,后者多针对金融机构,即参与调解是金融机构的强制义务,投资者单方提出申请后程序即可启动,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虽然当前所涵盖的纠纷类型有限,但未来机制必将多种金融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切实缓解监管、司法部门负担,帮助降低金融机构内部的案件投诉量。
二、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制度成本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从一定成本中产生收益,如何运用低成本博取高收益是制度的建立目的。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政府、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时间等直接运行成本;错误成本是调解不合理的成本;伦理成本是调解当事人所经历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调解机制的整体运行成本,一般包含两方面:一是整体机制的社会性成本,也称公共成本,包括法律制定成本、机构建立成本、人员薪酬、培训费用等;一是参与调解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包括所缴纳的立案费、律师的聘请支出等。相较诉讼制度,金融调解机制的直接成本低廉。首先,所需投入较低,一般可附随已有机构,调解人员无需复杂招考程序,可吸引社会金融法律专业人士,金融案件对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专业调解员更占优势,小额案件还可即时调解,节约成本;其次,在私人成本方面,金融诉讼标的额高的情形下诉讼费用也高,且由于普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律师费用也大,累加成本较高。
2.错误成本
金融调解制度中调解协议一般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情况下形成,发生绝对错误的可能性低,但往往也是当事人妥协的结果,在事实与责任的界定上并没有诉讼或仲裁程序清晰,可能导致当事人为息事宁人承受损失。比如证券经纪纠纷中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代理客户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争议,而在调解中,证券公司出于避免名誉受损的考量往往会让步,承受过多赔偿。因此,若调解协议在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妥协会带来损失,这是调解的错误成本。
3.伦理成本
伦理成本是指精神利益损失,突出表现为社会舆论、公共部门压力以及观念障碍导致的人际损失、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和谐观念一直为社会所推崇,金融调解机制有利于引导纠纷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从胜负之争走向共赢,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诠释“和”的理念,投资者对繁复法律程序的望而生畏以及金融机构对于商誉损失的忧心忡忡都将化解。伦理成本核算十分困难,通常只能通过间接方式计算,金融调解的伦理成本基本也只能通过间接估算大致损失额度。
(二)制度效益
法律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等。金融调解的效益亦不例外,作为金融纠纷法律救济机制,它能够公正、快捷、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可以缓解诉讼压力,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并帮助法院筛选重点案件进行审理,发挥诉讼的功能性优势,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效益等于法律收益与法律成本之差,制度的调整目的就是要用低成本获取高效益。针对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结构简化以降低成本,不再重新设立机构,而在行业协会中设立独立部门,运用已有资源扩展调解网络。应当衔接好专业调解协议与诉讼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诉讼中具有证据效力,并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