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郴州市农业科技发展现状
(一)乡镇农技推广站名存实亡,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国务院国办〔1999〕79号文件明确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据调查,许多乡镇农技站没有履行为农服务的公益性职能,大量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无法及时普及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技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他们为了生存,“重经营,轻服务”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农技人员站柜台的时间多,深入农村服务的时间少,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多,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少。这样,县级农业部门与农技站脱节,农技人员与农民脱节,导致农业技术推广停留在县级,技术难以传授到农民手中的局面。二是体制不顺,管理模式非常混乱。据调查,乡镇农技站的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模式五花八门,甚至出现了对乡镇农技站管理上的空挡,使乡镇农技站处于无人管的局面。三是事业经费无着落。许多农技站基本没有事业费,一般都是从微薄的经营服务收入中挤出一定经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四是乡镇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得不到落实。目前有不少农技站的人员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他们的后顾之忧没有解决,造成该退休的不愿意退休,并到处上访,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二)农业科技发展周期长、投入大、风险较高。一般来说,农业科技成果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等四个阶段,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正常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6-8年完成,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应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农业科技发展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大、占用时间长、风险较高的特点。
(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对科技创新不够重视。基于利润的考虑,加工企业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广告、营销方面。比如资兴市形成规模的从事东江鱼加工的企业有6家,其产品在包装、产品名称、口味等方面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有山水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为了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产品,将“东江鱼”改为“东江福鱼”,并更换了包装。该企业2012年销售额为2000多万,而实际用于产品创新的资金投入只有17万左右,相比而言投入比重不大。
(四)农户专业合作社缺乏启动资金。2012年市财政安排涉农资金约10亿元,但真正安排到农民合作组织的只有2500万元,占2.5‰。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难以推广。农户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普遍持观望态度,合作社发展成形后才会尝试着参与,合作社前期发展缺少资金。
二、农业科技发展资金需求情况
农业科技创新有别于其他科技创新,除了具有私人物品属性,还有公共品属性,特别是在农业科技初期的研发阶段。因此,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一直是推动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力量,在每年的中央财政预算中,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对郴州市近三年来调查发现,一是财政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波动较大。如2011年,郴州市财政共投入7054万元用于农业科技发展,比2010年增长了102.35%,但2012年出现大幅减少,仅比2010年增长35.62%。二是农业科技支出与财政总支出不协调。郴州市财政总支出逐年递增,2011年和2012年分别新增43.6亿元和31.4亿元,而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并未逐年递增,2012年比2011年减少2466万元。三是农业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较小。2012年,郴州市财政共投入4588万元用于农业科技发展,仅占郴州市财政支出的2.52%,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技能培训,占投入总额的99%,仅有420万元为农业科技创新及研发支出。今后几年,郴州市将紧紧围绕全市“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全力实施坚持“1234”战略,大力发展铸造、锻造、能源、建材、农产品加工、加工贸易、商贸物流和以烟草、生猪为主的特色种养业等十大产业。目前,经摸底,全市有意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的农业龙头企业128家,贷款总额10.9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需求达30亿元以上,养殖大户扩大规模,除各种补贴项目资金外,还有20亿元的资金缺口;农业机械化推广方面除国家农机惠民补贴外也还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
三、金融支持农业科技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的门槛高、程序复杂。农业发展银行于2006年起开始发放农业科技贷款,用于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领域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但在管理上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必须满足抵押条件,评审必须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同时经过银行及科技部门双重审批。即使农业科技项目符合贷款要求,科技创新主体还需要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其他企业法人为其担保,贷款门槛高、程序复杂。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业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相对不足。由于农业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发放较为审慎。即使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不仅要求企业提供土地、厂房作抵押,大部分还规定抵押物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房产,民营企业还需法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贷款门槛较高。据调查,目前信用社成仍是参与农户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信贷支持的主体,占农户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信贷支持总量的80%以上,农发行近年来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介入力度,但获得支持的企业相对较少,国有商业银行除农行有少量涉及农业科技方面的贷款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没有发放农业科技贷款,这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三)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农业科技贷款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担保抵押物的缺乏,直接影响到农业科技贷款的发放。目前,郴州市金融机构发放农业科技贷款时,仍以国有土地、房产、厂房和设备等抵押物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农房抵押和农户联保等信贷模式正处于创新推广阶段,目前还没有被广泛应用。
(四)农业科技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农业科技发展有周期长、投入大及风险较高的特征,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应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这使得其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大、占用时间长、风险较高的特点。而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科技保险险种匮乏,同时,农业保险在发展中,由于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补偿范围认定较难、缺乏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机制等问题,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加上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金融机构农业科技发展贷款风险大,发放的积极性不高。
四、加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农业科技发展信贷支持力度。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授信额度,建立适应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满足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拓宽贷款主体、延长贷款期限,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对涉农企业研发及科技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执行政策性贷款的标准,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延长贷款期限。同时,拓宽贷款主体,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多元化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尝试以财政资金做支撑,搭建担保平台,做好承贷、担保服务,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与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可考虑设立农业担保基金,为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为其解决资金问题,提高其农业科技发展的信心。探索建立农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农业科技专项发展资金补充担保基金,采取适当的财政贴息和坏账补偿的间接方式,促进金融机构农业科技贷款有效投放。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要探索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推广及产业化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
作者:何峰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