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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中的职务犯罪探析

2021-4-10 | 管理相关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里发生的职务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些犯罪行为手段隐蔽,涉及金额庞大,造成的巨额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笔者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从当前银行管理现状出发,认真分析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就如何加强银行监管,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转轨时期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当前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化时期,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调整金融秩序的法律框架虽已大体建立,但仍过于粗疏,不能完全适应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整体上看,金融系统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金融市场结构性矛盾和利益格局不平衡是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原因。作为转轨时期的社会问题,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由于尚未真正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与市场秩序的结果。金融体制的急剧变化,使金融活动失控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同时,转轨时期必然存在一些宏观调控的空白或“盲点”,金融市场实践超前与法制相对滞后是滋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银行内部疏于管理,防范意识差银行内部疏于管理,防范意识差,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内控不力是金融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直接原因。在某些金融机构中,特别是基层银行的负责人,往往集人、财、物权力于一身,上级疏于监导、下级不敢监督,使其权力常常处于真空状态。由于金融系统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监督不力。致使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使涉案人员能够作案方便,并屡屡得逞。疏于管理、制度不落实、部门岗位职责不清、风险防范意识差是金融职务犯罪案的主要原因,

 

(三)银行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目前,银行系统内部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他们片面抓业务、重效益,而忽视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或思想工作“一阵风”以会议落实会议,用通知传达通知,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潜滋暗长,恶性膨胀,在侥幸心理下,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涉案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金融部门是一个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行业,金钱的诱惑更为直接和强烈。目前,随着现代社会消费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涉案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顾法律后果,追求奢侈消费,把黑手伸向单位公款,为获取钱财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其表现为:1、疏忽失职行为如工作人员尤其是各层次的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检查不到位,疏忽失职,无所作为,应防范而未防范,导致案件发生。2、“隔岸观火”行为如对一些发案前的种种迹象行为明知或怀疑可能造成资金安全危害,却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报告、不反映,任其发展扩大;案件发生后,不积极汲取教训,缺乏主人翁意识。3、“权力寻租”行为有的涉案人员经不起诱惑,看着周围过去还不如自己的人,一夜暴富,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心生浮躁,愤愤不平,转而利用权力寻租,欣然接受行贿人的“大礼”,以至道德防线崩溃,被行贿人击中,中、晚年操守不保,换来无尽的后悔。这些作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捞好处,道德败坏,手段隐蔽,给国家造成损害。

 

(五)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诱发犯罪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有的单位为揽到更多的存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采取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给储户回扣和好处费,赠送礼品礼金等方法违法经营。一些银行为支付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部分的利差,便采取揽储后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权化公为私进行贪污,或“借鸡下蛋”挪用公款。有的拿空白存单给客户使用以期望能揽到客户许诺的存款,有的挪用本行某所资金与他行某所搞“互通有无”,利用时间差顶替自己的储蓄任务。有些单位对揽储多的“能人”另眼看待,默许其违规操作,这些无疑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因此,如果银行的这一好处或手续费或回扣被当事人收取归个人所有,则极易造成当事人的受贿行为。而有的单位把这部分回扣回收到单位的“小金库”中,则极易造成单位的领导贪污或挪用这部分资金,从而构成金融职务犯罪。

 

(六)少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够一些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关系网、贪利等因素影响,廉洁自律不够,违章批贷、违章放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是:不考察借贷人还贷能力盲目放贷,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坚持对借贷人的考察评估制度;不坚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制度,违规超限额放贷;不坚持担保借款制度,无担保贷款;不坚持贷款审批制度,越权放贷等。上行下效,这些违法、违规情况的存在,对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纵容了犯罪的发生。

 

(七)打击不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由于少数单位和部门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担心影响自身声誉、政绩和经济利益,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思想,致使对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只重视挽回经济损失,弱化法纪惩处等;有的对发生在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不严查、不深究,甚至对有些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能瞒则瞒,能压则压,擅自进行内部消化处理,在压不住或内部消化不了时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从而贻误了战机,加大了案件侦破和挽回损失的难度。殊不知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接连作案,难以遏制。(八)选人用人把关不严,使一些业务差、素质低下的人员进入金融队伍前几年由于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任人唯亲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出现了一些所谓的“金融世家”,使一些不适合从事金融业的人员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本单位人员重使用,轻管理;重工作业绩,轻作风表现,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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