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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协作机制的建构

2021-4-10 | 行政立法论文

一、建立区域内各政府间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

目前,环渤海区域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息公开,因此,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政府间的信息公开交流机制:

1.每年定期举行环渤海区域联合会议。对各区域制定的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共同展开协商讨论;就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召开专门的讨论会。讨论会由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定期轮流承办,通过固定的讨论会,达到区域间信息交流与共享的目的。在对各区域的立法动态和立法情况都互相了解的基础上,以期达到区域内立法的统一协调。

2.环渤海区域内各立法主体的立法动态应向其他地区通报。设立环渤海区域内统一的网络平台与信息平台,通过交流平台的信息传播,达到互相了解,增进交流,减少冲突。涉及区域内共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须听取区域内各个省市的意见,做到利益兼顾。

3.建立环渤海区域内的立法信息共享制度。环渤海区域内每个地方的立法文件要在区域内其他地方备案,通过这样全面的文件备案,实现区域内立法信息的共享。各地方通过相互学习和借鉴,避免立法的重复与矛盾,实现立法资源的共享,减少了摩擦与冲突,逐步建立起统一共享的法律。

二、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定期签订行政协议制度

我国《立法法》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的联合立法权,其它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间缔结协议的权力。但有学者提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之间就应该有权缔结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之间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达成的契约性规定,既然是契约,就具有平等自愿与沟通协商的特点,在实践中,行政协议已经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间实现合作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因此,有必要确立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来说,环渤海区域的行政立法协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以行政协议的模式构建环渤海区域间行政立法协作的基本框架。《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已由时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龙永图担任主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负责人和环渤海地区四省两市一区政府的副省级领导参加共同通过。《环渤海地区五省市旅游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北方环渤海十一城市旅游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通过对该区域的旅游业提供了便利,今后可以考虑继续通过此种方式,对于环渤海区域内其他具体领域的发展构建行政协议,首先由各地政府在行政协议中达成立法协作的意向,然后进一步明确区域间立法协作的具体方式、主要内容、合作主题,最后为具体的协作工作提供现实的法律依据。

2.平等协商处理环渤海区域内各地方规章间的矛盾冲突,通过行政协议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作为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创了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框架的先河,此举对环渤海区域行政立法协作具有借鉴意义。契约的平等性可以缓解冲突与矛盾,以契约的形式将冲突解决方式固定下来,可以为环渤海地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法律约束。因此,可以通过举行定期的会议,总结环渤海区域间存在哪些立法冲突,并按照协议协调解决冲突。通过协定机制,可以使环渤海地区合作从自发转为法律约束下的合作,从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性发展。

3.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展开环渤海各区域地方政府间的联合立法。通过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理念的启示,并参照我国《立法法》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联合立法的规定,环渤海地区可以采取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地方政府间的联合“立法”,在区域内的省与省、市与市之间以联合立法的模式,采取“共同立法,分别颁布,共同实施”的方式,通过召开区域内各省市的联席大会,对区域内的立法冲突与矛盾进行共同磋商,最终由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固定下来。

三、成立区域内行政立法协调组织

当今社会,组织的推动作用不可估量,环渤海区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负责区域间行政立法的协调,这个组织可以通过中央授权,既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又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该协调机构应是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应包括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区域内各省人大、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再遴选各省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的代表,行使区域经济合作立法和法律监督职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环渤海区域间行政立法的协作:

1.发挥统筹规划职能。该机构应从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战略等方面高屋建瓴,研究制定环渤海地区统一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政策,统筹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决策,拟定共同的发展规则,协调区域内各主体的利益分配。

2.对整个区域内现行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废除那些有碍于区域整体发展的法规和规章,使各区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力求与区域总体发展规划保持一致,以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可以建立一个庞大的立法信息资源库,为各地政府搭建一个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

本文作者:谢辉、郭丹云 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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