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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的预防与处理方法分析

2021-4-9 | 森林防火论文

一、关于森林火灾的预防问题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了预防工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性。说到预防工作,首先应认真学习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森林防火规划》,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要以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演练。要充分分析本单位的森林资源状况和管护员人力资源状况,根据资源的分布、管护的难易程度、管护员的能力素质等因素,科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同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必要的时候,要实地将防火责任明确到责任人身上,落实到现勘资料和图片影像资料上,切实提高责任人的高度责任心,明确他们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等方面的职责,与具体防火责任人共同将防火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责任网格化。同时,根据辖区人力与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要结合辖区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及时掌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县域范围内森林防火区的划定和对森林防火期的规定,特别是要掌握对森林高火险区的划定和对森林高火险期的规定。并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在重点地段(主要入山口、路口等地段)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防火检查,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坚决杜绝火灾隐患。要加强巡查巡护,对所辖区域存在的一些森林火灾隐患,发现后要立即向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企业提出隐患内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不涉及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企业的隐患,必须主动及时加以消除。要动员各方面的资源,在辖区全力营造森林防火宣传氛围,在辖区的醒目地段及人员密集活动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充分抓住各种有利时机,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进入防火期以后,要努力做到森林防火宣传“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版、电视里有影”,切实警醒全体进入林区的群众,提高防火意识,力争形成全民共抓防火的喜人局面。要主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辖区气象动态,科学分析森林火险等级,有效采取防范措施。要主动加强与周边有林单位的联防联护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交界区的防扑火信息,确保交界区的防扑火工作万无一失。

二、关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问题

森林火灾扑救首要的问题就是火灾报告制度。只有接到火警报告,才能及时扑救。要知道森林火警电话,要明确层级报告制度,明确一旦有火,该向何处报告,不得越级乱报,这是前提。其次要明白报告内容,要报清楚起火点、起火的初步原因、火势大小、周围林相、现场风力、风向等基本情况。在具体的扑救组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这一原则,在扑救队伍的组织上,要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只有专业队伍力量不足时,才考虑动用当地群众扑救,这当中,必须做到虽乱但稳,不可抓住人就上,对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参加的人员坚决不可动用。而且参与的人员也要做到有条不紊,科学调度。一线单位在现场,必须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可一意孤行、一意乱行,同时必须摒弃“我们是务林人,扑火工作唯我独优”的骄傲心理。要遵守现场相关规定,做好与气象、交通运输、通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商务、卫生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看守火场时,要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在此前提下,必须责任明确,全面检查。清理余火,不留死角,做到彻彻底底,而且看守火场的领队和队员从思想上不能有厌战情绪,不能有麻痹心理,不能擅自做主撤离看守人员。即使余火已清理彻底,甚至天公做美降起雨雪,也必须听从命令,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指示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林火扑灭后,马上面临的就是灾后处置问题。灾后处置工作既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今后工作的一个警示。灾后处置工作涉及森林火灾的分类、火灾的调查、火灾评估与统计上报、火灾信息的发布、参与火灾扑救人员的伤亡、误工补贴、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灾后的更新造林恢复植被、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等项工作。首先必须清楚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分类依据和标准。要知道界定火灾大小的方法,从心底吃清底数,明白此次火灾到底有多大,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一个基础。其次是要积极主动地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协同对此次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评估计算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医疗、抚恤,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依据相关林业技术规程,结合当地更新造林实际,调查、评估、计算火烧迹地恢复森林植被需要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开支的相关费用。在上述基础之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为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处理办法提供铁的证据,为上级发布相关森林火灾信息提供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为开展善后赔偿及植被恢复提供可靠资料,从而为做好灾后处置工作奠定基础。

三、关于森林火灾责任追究问题

关于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山西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或办法;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到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或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森林火灾,并导致本辖区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0‰、成片新造林和更新造林没有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而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未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于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未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未储备森林消防器材,未设立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或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等多种情形。上述这些情形,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森林防火工作中要具体履行的各项职责,如果没有履行到位或者就没有履行的,那么是肯定要受到责任追究的。

本文作者:李媛 单位:临汾市尧都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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