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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2021-4-9 | 卫生监督论文

1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1.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依法开展了对涉苯企业、粉尘和高毒物质、蓄电池等行业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了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1.2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滕州市卫生局狠抓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全市职业健康检查率逐年上升。近几年,按照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的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厂矿企业劳动者实行了综合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统一印制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指导企业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室;完善了劳动者的基本健康状况、职业健康检查、培训情况等相关记录资料。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1.3加强源头治理

职业病防治的根本在于前期预防。为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避免先建设后治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率逐步提高。2009年以来,本所督促36个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2012年已完成8个单位的10个项目的评价审查工作,目前仍有5个项目正在实施评价中。

2存在问题

2.1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近几年,滕州市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迅速兴起,促进了本市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有毒有害的作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也随之增多。大部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作业环境差,防护设施不到位甚至缺失,加之这部分企业经营者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够,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淡薄,不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得不到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

2.2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不愿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不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再加上这部分企业的劳动者多数为周边乡镇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职业病防护知识贫乏,个人防护意识及能力差,其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3招商引资负效应逐渐显露

招商引资为滕州市带来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引进资金、技术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也随之产生。滕州市在城乡结合部建立了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多数都落户于此区域。工业园区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盲区,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处于空白状态。政府对开发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的额外便利,如提供“经济保护”,实行“扎口管理”、“先上车后补票”、“边建设边办手续”等“便捷”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难以落实,导致后期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难以治理,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入上述企业进行检查的时候,这些企业以政府的优惠政策作为挡箭牌,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甚至拒绝监督。

2.4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卫监发[2005]第31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及2010年中央编办[2010]第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但相关部门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部门之间的定位不清,落实不到位,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尚不完善,相互推诿甚至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形成了“多头管理、多头不管”局面。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年2月份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省政府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前,各级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自原职责分工范围内,继续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难度更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2.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滕州市内获得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仅有滕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目前还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滕州市2011年9月份完成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的改革,改革后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更少,技术力量薄弱且服务不规范,难以高质量地完成全市厂矿企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3对策和建议

3.1建立顺畅的职业病防治机制

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前提。政府领导应提高法制意识,正确引导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加强对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使其享受当地经济优惠政策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企业领导确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沟通,建立顺畅的职业防治工作机制,尽快将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使监督管理职责尽快调整到位。

3.2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山东省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和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从而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率,以提高企业保护职工健康的责任感及工人自我保护意识。

3.3改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式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滕州市企业数量逐年增多,涉及职业病危害行业复杂,种类较多,接触人群也较庞大,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力量有限,探索一种先进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效能,是当务之急。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采取抓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方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效仿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借鉴外地经验,采取分类管理,重点监控措施,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一般监督管理和无毒无害3部分,集中精力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严重职业病隐患,保护劳动者健康。

3.4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实践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高低,决定着职业卫生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滕州市企业数量庞大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少、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应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配置满足职业卫生服务要求的先进仪器设备,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的培养,以提高职业技术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滕州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近几年,滕州市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实施、职能划转之后,更应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抓住重点、攻克难关,探索工作思路,也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高素质职业卫生专业队伍的建设,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使《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本文作者:郭静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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