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版权贸易论文
一、中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同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1982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以来,我国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在《民法》《刑法》中也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且新近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开辟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制定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涉外版权法律保护机制主要由国内版权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和我国加入的诸多国际版权公约和双边及多边版权协议组成。我国在1992年10月15日、7月30日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随后又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唱片公约》。至此,我国成为了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新成员。根据三个公约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实现了与有关成员国之间版权的相互承认与相互保护。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着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打击版权犯罪的力度不大,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等问题和不足。因此,制定必要的行业政策、法规,有效地打击盗版,增强大众的版权贸易法制观念势在必行。
2.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解决盗版问题的版权法。英国是出版大国和出版强国,是出版业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出版业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形成了以普通法为主、专业法为辅,两者相辅相成的法律环境。英国没有《出版法》,但涉及出版的有关部门法律约20部,基本上涵盖了出版的各个环节。英国在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经过400多年的发展,英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并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英国参加了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1年《罗马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并先后通过相应的国内法予以实施。此外,英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英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组织出台了《2007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年度报告》,确保知识产权犯罪不再被视为“软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该领域的有组织犯罪。
二、中英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不同
1.中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国家版权局是版权贸易的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与国家版权局合发的相关文件指出,在国内设立版权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加大了对版权贸易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开展版权贸易研讨活动、对版权贸易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等。但由于版权本身具有跨行业的特点,国家版权局不能同时掌握版权产业范围内所有作品类别的版权贸易情况,目前仅对图书版权贸易的情况可以做到基本掌握,但对音像、电影、电视节目、软件、实用艺术作品等类别作品的版权贸易情况并不能充分掌握,无法对版权贸易的整体情况加以把握,所以其工作的指导性暂时仍仅限于图书版权贸易范围内。此外,中国已经成立了一些版权行业协会,如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目前全国有近百家各级各地出版业协会。我国绝大部分出版行业协会是依附于政府的非盈利性组织,是政府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如出版工作者协会。我国出版行业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管理人员往往由上级领导机关指定任命,职权的行使上也不能完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我国出版行业协会在传达政策信息、行业培训、组织书展等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的来说对行业的代言功能较弱,工作没有实现规范化。此外,我国除了对一些古旧图书、期刊杂志和自治区的图书出版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外,在其他图书的出版上并没有倾斜政策。
2.英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迄今已有160年的历史。2007年4月英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作为管理知识产权的官方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局不仅负责包括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负责协调政府决策者、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还组建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协调各方工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此外,英国知识产权局在鼓励创新、推动技术成果转化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政府并未设立一个统一管理出版业的专门机构,出版业的宏观调控由各类行业协会负责。英国与出版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很多,如英国出版商协会、英国书商协会、英国全国图书联盟、个体出版商协会和英国印刷工业联合会等,在众多的出版业协会中,影响广泛且具有代表性的全国性出版业协会是英国出版商协会和英国书商协会,他们几乎承担了全部图书业宏观调控职能。英国政府设有专门的文化委员会负责开拓海外图书和期刊市场,支持英国图书出版业的出口和版权输出,英国文化委员会每年都有一笔上百万英镑的图书推广资金,鼓励与资助英国出版公司在海外举办和参加各种图书展览。英国海外贸易局每年也向一些英国出版公司提供几十万英镑的图书出口补贴。出于经济利益和文化输出、提高作品知名度等方面考虑,英国的出版公司都非常热衷于图书版权的输出。英国历届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并对进口的图书、期刊和报纸都免征进口税。其他有关版权管理的机构还包括英国专利局版权部、英国表演权协会和英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此外,英国还是国际唱片业协会总部所在地。
三、中英对外版权贸易的主要输出渠道不同
版权代理是开展国际版权贸易重要的桥梁和纽带。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版权输出可以降低出版企业版权输出的经济成本,节约资金、资源;有利于降低版权输出的人力资本,节省了人力资源,扩大版权输出的渠道范围,提高输出效率。
1.中国的版权代理
在中国版权贸易过程中,版权代理公司起的作用较小。我国出版社缺乏专业化经营的理念,通常自行开发核心业务。首先,我国版权代理行业实力较弱,从数量上看,目前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其中23家是图书版权代理机构,相对于全国570多家出版社、20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8000多家杂志社和其他版权相关机构,尚不足以构成出版产业链中的一环;其次是实力不强。本应承担起版权输出主要责任的版权代理公司,除了北京、广西、福建等少数几家公司经营状况尚可外,大多数并未实行公司制,市场意识淡薄。国内图书版权输出有限,而引进图书版权的工作主要由出版社自己承担,直接与作者、出版社联系购买版权,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也降低了成本,不成熟与不规范的版权代理机构已成为中国出版业走向国际的一大障碍。
2.英国的版权代理
英国版权贸易信息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代理商是版权输出与输入方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通过这些代理商从事对外版权贸易,不仅有助于版权贸易的达成,而且可提高其经济效益。在英国有200多家版权代理公司,仅伦敦就有几十家,这些公司大的有几十人,一般的有十几人,最小的仅有一个人。活跃于国际图书版权市场的代理商,往往精通版权贸易业务知识和相关的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社交和谈判水平,通过长期从事涉外版权代理,往往拥有自己的信息网络,能够及时掌握海外的出版动态、畅销书的动态,可以及时、有效地协助对外版权贸易的达成。并且具有良好的约束与激励利润分配机制,即代理商的佣金(10%左右)是从出版商或作者的收入中提成。这就促使代理商以其灵敏的市场嗅觉给作者提出修改意见,使著作能顺利出版并畅销。此外,他们的运作程序具有专业性。首先,当确定好选题计划后,出版商会先审查一下自己对哪些作品拥有国外版权,并将这些书目集中成简短的介绍收入到新书目录里。接着,出版商会将新书目录寄给选定好的版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由于许多代理商能够更好地判断哪类书更适合于哪家出版社,西方国家的版权贸易大多是由版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来直接完成的。因此,多数大型出版社都与世界各主要语言地区的一些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专门聘请代理人来为自己和其他语言地区的出版社之间提供合作服务。在进行版权谈判时,许多出版商和代理商通常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签署的合同条款详尽而细致。一旦签约后,他们大多能够严格执行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四、中英版权贸易方式不同
1.中国主要的版权贸易方式———版权转让
当前国际出版界普遍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版权贸易方式主要有3种:版权转让、版权许可及对外合作出版。在我国,更多采用操作相对简单的版权转让方式尝试对外合作出版。版权转让即版权贸易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将版权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版权经济权利出售给版权受让方以实现版权交易的目的,同时意味着作者对已卖出的版权永远丧失了支配权。由于我国开展版权贸易时间较短,国际图书及版权分销网络远未形成,多数出版社国际版权贸易才开始起步,经验少,版权知识欠缺,版权贸易操作能力差,风险意识弱,甚至有些急功近利,以谋取一次性获利为满足。处于对外版权贸易初始发展阶段,出版社通常选择版权转让方式来从事对外版权贸易。
2.英国主要的版权贸易方式———版权许可
英国的版权贸易方式多采用形式多样的版权许可方式。版权许可方式是指版权所有人将其版权中的某项或几项经济权利有偿授权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的一种版权贸易方式。英国对外版权贸易历史比较悠久,具有较完善的国际分销网络和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通过多次许可使用其版权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例如,图书的设计,通常采取一书多版的方式,即在出版英文版的同时,也出版德语、法语、汉语等不同语种的版本,以降低成本,获取更大利润,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的版权贸易与英国相比,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与英国还有一定差距。中国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盗版行为,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激发中国企业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效力和服务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加大行业协会对版权管理的自主性,减少政府干预,优化政策环境,对从事版权贸易的企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使之尽快掌握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从两种主要版权贸易渠道来看,中国应提高版权代理水平;从版权贸易方式来看,应大力开展版权许可贸易,多方寻求适合自己的版权贸易方式,加强与国外出版社的交流与合作。
本文作者:刘婷 单位:北方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