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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解析

2021-4-9 | 生态文明论文

一、经济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规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原则

从横向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步骤可以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这几个部分发展的不均衡并不纯粹受天然的地理、资源和环境因素的制约,其中也有政策、制度等人为因素的影响。经济法规范通过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恶性竞争、垄断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场机制的经济活动,支持与扶助经济落后地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改变经济发展不均衡态势,在法规法律层面保障实质的公平正义,贯彻生态文明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从纵向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容易产生一种代际间的不公平,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对自然环境的过度改造会给后代人带来危机,这种危机表面上表现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却是一种透支性的扩张,这种扩张不断地挑战着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威胁着后代人的发展甚至是生存空间。经济法内容中有很多方面都是对土地、能源和环境资源的调控规范,这些规范如果秉持合理的法律理念去落实,就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形成一种符合实质正义的生态观,促进有限土地合理的使用,实现能源的可循环和再利用,从而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保持社会经济管理的规范,有利于生态道德的维护和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亟需将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资源过度开发、过度利用、破坏生态等片面追求效益的现象予以清理和解决,通过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对之予以预警、协调乃至干预,有效地加强社会经济管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得到执行。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公民重视树立生态道德观。在市场经济中,微观层面的市场主体生态道德观的培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意义重大,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生态道德观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以资本换排放,以过度消耗甚至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发展空间,部分消费者对自然生态的消费呈现超额、浪费、非循环的现象,给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刺激,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生产选择和生产行为,最终对环境、自然、生物的保护构成了威胁。经济法能够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督促市场主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生态道德氛围的培养,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作用于公民的行为,促进良好价值观、发展观的形成,最终改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

(三)经济法推动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按照自然和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定出能够更加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调控经济和促进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在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通过对环境进行法律保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保障市场良性竞争与生态科技发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间接地对人类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手段和方式发挥调整作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以宏观调整、事前调整为原则,对经济发展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并建立合理的矛盾解决机制。健全而合理的经济法能够调整与规范各种市场经济关系,不断增强国家综合市场竞争力,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经济法的传统理念及其调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法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理念,这些理念涉及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诸多内容,可以概括为公正平等、经济安全、经济效益、整体发展和注重效益五个方面。这些理念基本上符合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和国家当时的政策目标。然而,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而言,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尤其是在党中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原有的部分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因此,我们需要以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在融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新理念、新概念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现有的经济法理念。

首先,要调整经济法理念中的公平理论。传统经济法理念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方面,主要以平衡同代人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为重点。这种理念下的制度安排和立法有利于实现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其缺点是一方面对纵向的代际公平没有给予重视,未充分考虑当代人与后代的资源、环境的承接,另一方面对实质公平的重视不够,这显然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树立符合生态文明的公平观。生态公平要求人们对资源的消费量与其承担的生态责任成正比,政府部门应统筹协调、管理、配置生态资源,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设定更高的资源、环境消耗价格和标准,将生态公平在经济法上的实现过程看作实现实质公平的路径。

其次,要对经济安全理念进行调整。经济法原有的安全理念囿于时间空间,过多地强调一定时期、一定地域、一定产业内的经济和贸易安全,这是一种传统的纯粹的经济安全观,焦点多集中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等内容,忽视了自然生态问题。因此,政府在经济宏观调控中,必须结合人与自然的关系理念,在更广的范围内,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在开发、配置和利用资源时,充分考虑区域平衡、等价补偿,加大研发力度和投入,发展生态文明所要求的循环经济技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减少乃至摆脱对传统石化资源的片面依赖。经济法要对完成这些措施有明确的促进作用,在理念上,就要牢固树立“循环经济法”、“绿色经济法”的思想。同时,应该树立整体生态观,不以地域为限,在更高层面上审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各地域间经济和其他因素的和谐互动,这样的经济发展路径方可实现真正的经济安全。

再次,要调整经济效益理论。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经济效益是基本目标,这种观念对经济上的投入与产出给予了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热情,创造出了可观的效益。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效益优先的观念较易导致只注重单纯的、局部的和眼前的效益,有碍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确立。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境成本尚未得到合理反映,经济法中也缺乏合理的制度约束及外部强制力,市场主体没有自觉地将环境成本纳入到经济核算中,这样的核算体系下产生的效益是一种不够准确、不够客观的效益。

最后,要调整经济发展理论。传统经济法理论注重发展速度,而生态文明建设对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和谐共生。单纯强调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显然不够,以高消耗、高污染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是一种不能长久的发展战略,经济的发展应该考虑社会、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承受力。

三、我国经济法理念的重新构建

(一)确立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生态自然观时大量使用了“物质变换”的概念,通过对这一关键概念的阐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物质变换理论,这一理论向我们呈现了一幅自然生态的图景,揭示了人类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过程中不可持续发展的严重性,指出其直接根源在于物质变换断裂,实质根源在于资本的惯性逻辑对自然观的违反,并明确提出制度变迁、观念转变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推进的今天,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大胆探索,马克思主义的以生态变换理论为核心的生态自然观对于我们的探索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指导意义。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法律,它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经济法理念中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自然观,将物质变换理论贯彻到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仅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制度创新,还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

(二)以人为本,树立全面的生态价值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社会中的人的积极参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它也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支点。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全面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目标。传统经济法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自然生态资源认识不足,在现阶段,社会逐渐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也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把生态自然与人看做平等的经济主体。充分发挥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去,是我们重要的动力之源。在出现人与自然发展中的利益冲突的时候,必须科学、妥善地应对与处理各种危机与矛盾,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利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

(三)强化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经济秩序理念

秩序是重要的法律理念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在经济法的秩序要求下,市场个体的自由虽然仍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且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以不得妨碍甚至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为前提,不得以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地发展经济。生态文明社会的秩序包括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和政治秩序等方面,这些秩序就像社会机器上各司其职的零部件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处于均衡态势。这种均衡态势要求我们在强调秩序时不能偏于某一方面,而忽视另外几方面,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应该强调以均衡为主线的秩序。

本文作者:肖周录、张鹤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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