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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监督管理问题及改革综述

2021-4-9 | 建设规划论文

一、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中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1.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2.城市详细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一旦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的。对于城市编制分区规划的大小,重要详细的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审批以及调整都是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这些在城市规划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3.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对建设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提出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从项目建设正常规划的审批环节角度来说,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申请调整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领导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

二、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只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公众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的规划太过于笼统,并没有对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度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规定,缺乏应该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的。所以,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是非常薄弱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少。

2.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非常的多,有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几个形式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正在不断的发挥着他们的作用。但是他们监督的性质和方式过于局限,做的只是事后的监督。由于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健,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不存在。只有找出制度上的问题,并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才会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三、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1.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决策的监督

如果没有正确的决策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领导,因此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就是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深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政府管理城市建设重要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手段就包括有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者的行政决策不论是在编制城市规划,还是在实施城市规划中都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领导人应尽的责任。

2.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的建设

要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决策向集体智慧决策转变,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向集体智慧决策,是走向科学化的趋势。但是,如果领导者的权利太过于集中的话,决策的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监督举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3.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增加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而且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编制机制,从而保证了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进行了改革的思考,了解到不论什么机制的完善都应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从而保证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最终才能够实现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在总体上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

本文作者:谈光旭 单位: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规划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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