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循环经济论文
一、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弊端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现状既有积极的现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在我国提出循环经济战略后,金融业迅速制订了相关的支持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直接投资、建立专项基金以及发放节能减排贷款等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另一方面,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总体来说,资金不足以及现行信贷政策的缺陷是主要问题。具体而言:
首先,政府缺乏系统的金融政策。作为公共产品的循环经济,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外部性问题,即在外部激励缺乏情况下,市场经济主体没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作为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的政府也会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没有出台系统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缺乏明确信贷范围和优惠信贷措施,并对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补偿政策,现有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仍然集中于传统优势产业,对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则鲜有涉足,短期经济效益仍然是政府实施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独立的农业金融运作体系,农业金融只是农村金融框架下的组成部分,因此农业中的金融支持往往未能落到实处。虽然目前我国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清晰,但农业金融制度的框架却尚未成型,农业金融的分工合作关系还未建立,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有农业金融的业务,但这些业务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成份至今没有划分清楚。”
其次,单一化的投资主体导致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扮演着投资主体的角色,大量的资金被投向固定资产及传统经济领域,而以大量资金为发展基础的循环经济则仅被少量投入。虽然近年来融资渠道有所扩大,但是能够实际运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远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说,政府难以独自承担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这对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效应。例如,“从中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由于自身积累不足、地方财政收入及投入有限,均难以对循环经济发展给予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制约了循环农业的发展进程。”
最后,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缺少足够的积极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一方面在于其可以带来经济利润,另一方面则在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小于各种费用,而当前却存在循环经济利润有限前提下的各种政府费用过多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对现有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政策持负面态度。例如,“目前,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税费压力严重,仅增值税一项就占一般纳税人营业额的17%,还有其他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职工水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合计要占到企业收入的近40%。”
总之,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自身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尽管这与金融体制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是,政府经济伦理意识的缺位才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二、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政府经济伦理分析
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既要从经济运行的角度进行分析,也要从政府义利观的视角进行深入阐述。义利关系问题是经济伦理领域研究的基本问题,它贯穿于一切经济活动的始终,集中体现了经济领域内的诸多矛盾。由于利益处于经济活动的中心,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义利关系问题就成为其重要内容。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这就是说,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是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然而,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条件下经济利益最大化就是符合经济伦理要求的“利”,在这其中,道德与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道德的基础是利益,而不当得利、一己私利、损人之利是“义”所约束与反对的利益,“义”与“不义之利”的冲突与不断协调促进了正当利益的发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义与利的冲突通常表现为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互利既有相交的方面也有背离的一方面,而后者则会导致二者对立。经济行为的道德意义在于结果,而动机则不具道德意义。这就是说,利己的动机并不能保证结果永远是利他的,损人利己仍然可能存在;而道德行为中的价值意义则在于将结果与动机统一了起来。道德行为是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的有效融合,二者共同符合当前以及长远利益。具体来讲:
首先,政府义利观冲突是导致循环经济缺乏系统金融支持政策的重要原因。这就是说,由于循环经济具有公共性质,所以,市场经济主体在缺乏外部激励的条件下必然缺乏支持其发展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时创造充足的外部激励条件,系统的金融支持政策则是重中之重。而其“利”则在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各类主体通过完善且系统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政策享受到真正的优惠,为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然而,一些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短期利益出发,甚至置社会公众的长期利益于不顾。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应有之“义”的不作为使得系统的金融循环经济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实质是政府短期经济利益对民众长期利益的侵害。
其次,政府义利观冲突是循环经济单一化投资主体的主要推动力量。这就是说,长期以来,循环经济的公共性造成了政府代替市场选择而成为投资主体局面,因此,循环经济在单一投资主体的情况下必然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时对社会资本投资循环经济领域起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金融政策安排。其“利”则在循环经济领域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所带给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预期。然而,某些政府部门却着眼于地区短期经济之“利”,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多元化投资主体局面置之不理,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设定较高门槛,力图在该领域维持其长期收益,而这种杯水车薪式的资源投入根本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可以说,政府对其应有之“义”的忽视使得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迟迟不能形成,其实质是政府之“利”对民众之“利”的损害。
最后,政府义利观冲突是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外部原因。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动力就来源于投入相对较小化的可预期的长期利润。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金融税收方面给予循环型企业以强大的支持,使其可以拥有足够能力与动力来从事循环经济发展。其“利”则是政府可以通过企业发展循环型经济而在未来得到可预期的政治和经济收益,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然而,当前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却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在金融层面上对循环型企业设置种种不合理的税收及费用以满足其财政安排的需要,这会使我国原来脆弱的循环型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窘境。可以说,政府无视其应有之“义”而大大增加了循环型企业的生存难度,其实质是社会长远之“利”受到政府短期利益的绑架。
可以说,造成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持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它将自身短期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对立起来,出现了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不一致的情况,加之现有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制度环境不成熟,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及国民经济的非健康平稳发展。
三、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解决方案的政府经济伦理价值
符合道德规范的经济行为通常能够将个体道德与制度文化进行有机地结合,这实现了道德价值与经济价值在组织规范条件下的统一。库柏指出:“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8]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不仅是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更体现出经济伦理建设缺位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所以,以政府经济伦理建设加强为标志的各方经济伦理建设是提高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根本之道。从代理理论来看,政府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承担依法合理使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机构,承担的是如何按照公共意志要求,行使好公共权力的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政府行为之中就是以体现普遍化要求的伦理规则限制政治权力,防止与杜绝一切权力滥用的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价值多元化。在这种现代性条件下,政府是公共权力行使者,也是公共意志的执行者与代理人,其特殊的地位要求政府按照公正的原则自觉地承担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促进公民社会、国家与政党的和谐发展。由于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主体利益的多样化,不同的利益要求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也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所以,政府应该坚持从公共利益需要出发,按照公共利益要求使用政治权力,协调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促使利益的整体平衡,而不能从政府的特殊利益出发,损害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公共伦理规范构成了政府的伦理责任。
首先,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健全的政府治理机制是推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转变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方式。这就是说,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方式忽视了生态利益诉求,造成人与自然间的矛盾。而政府经济伦理要求其将环境利益纳入到政府考核方式之中,充分体现了代表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应构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良性竞争的环境。这就是说,循环经济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的市场环境也是不公正的,这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经济主体投资循环经济的动力,不利于公众的长远利益。政府通过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起到了导向性作用,也最终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增长。
其次,应加强现有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政府经济伦理意识的清晰化是加强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工作。第一,各级各类金融部门应联合出台高度关联的金融政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为其可预期的未来提供明确且强烈的金融政策信号。金融各部门通常各自出台循环经济金融政策,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相互间的矛盾,这不利于企业对未来循环经济产业的可预期收益,影响了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而政府统一规划下的各金融部门联动机制将有利于相关企业对未来形成良好的预期,不仅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符合政府在循环经济支持力度方面的经济伦理价值取向。第二,各类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立为长期投资主体提供了覆盖面更为宽广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各类投资主体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单一途径来发展循环经济,其严重地受制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及资金供应充足程度,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循环经济发展力度。而政府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各类循环经济基金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资金选择余地,从长远看不仅有利于循环经济能够真正作用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反映了政府经济伦理的实质所在。第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监管体系的健全将有效保证其迅速成长。长期以来,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监管体系存在着不健全的现象,资金肆意占用、挪作他用现象严重,这难以保证有限的资金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政府不断完善循环经济资金监管体系则有利于实现资金最大效用,为循环型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经济伦理取向。
最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加快循环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也需要政府不断提高自身经济伦理意识,适应时发表展的要求。第一,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这一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迫切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则使循环经济发展缺乏社会其它力量广泛而强有力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发展。而政府通过转变其经济伦理价值取向认识到了社会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从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快了循环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吸引了个人、集体、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之中,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机制,这不仅满足了循环经济发展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而且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护多样化利益诉求、协调利益矛盾,促进整体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第二,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多设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委且发展十分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循环经济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领域需要更加开放的投资机制,而政府引导型的发展模式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循环经济发展有了多元化的力量支撑。在这一历史性的转变过程中,政府经济伦理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由过去“唱戏人”转换到“搭台者”的角色一方面说明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风险资本供给体系,循环经济建设因此可以得到切实推进;另一方面则体现出我国向服务型政府理念渐进性地演变态势,代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向的价值取向愈加明显。
总之,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惯性”经济伦理意识,即通过充体现各方利益诉求的经济伦理制度建设来破解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乏力的困局,实现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循环经济的强弱及其对经济社会辐射作用的大小已经成为我国能否成功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成为世界强国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我国给予循环经济以巨大的金融支持,但是,金融支持不足以及一系列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体制难题仍然困扰着决策者,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可以说,随着政府自身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认识的不断增强,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解决必将突破传统价值观及体制的束缚,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最终会对包括循环型企业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本文作者:牛文浩 单位: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