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社会工作论文
网络问责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伦理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是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对其因职务和职权所引发的行政行为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体系、政府追责机制以及政府回应机制。在网络问责的背景下,传统的政府责任体系和回应速度已不能满足公众的理性诉求。由于网络的快捷性,在重大舆情事件下,传统的责任追究和回应机制势必会导致政府行动迟缓、效率低下,从而陷入被动的处理局面,而且政府以传统媒体为主流回应方式的形式较为单一,不具有互动性和多元层次性,从而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以及公众情绪的不满甚至是失控。因此,重构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是构建责任政府的理性诉求。
(二)信用政府建设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内容和环节。诚信是我国道德体系的重要理念,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行政职能顺利开展的伦理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公信力的集中体现。政府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道德体系的两大主体,但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信用体系,尤其是政府公信力的伦理体系,政府所承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职能决定了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如果政府公信力缺失或者弱化,必然引起社会诚信体系和政府信用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社会信任危机,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是变革。因此,必须将信用政府建设放在政府公信力伦理构建的核心环节。
网络问责时代政府公信力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政府行政伦理意识缺失
1.政府行政诚信意识的淡化。诚信自古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政府公信力的灵魂。目前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诚信意识的淡化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行政理念和行为的矛盾性。政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由于受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政府决策的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决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指向则是官员的政绩和升迁的资本,许多惠民工程和诚信工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失真和超载也导致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流失。政府信息的失真主要包括对上瞒报、谎报等上行维度的失真以及隐瞒、强制执行等下行维度的信息失真。2.政府行政责任意识的弱化。权力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公共权力部门责任意识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权力的异化。行政权力的异化包括追逐权力和权力寻租,权力不再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责任,而被视为追逐名利的工具,获取利益的手段,追逐权力的目的是为权力寻租提供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从而导致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贪污腐败等问题产生。其次,行政执行的自由裁量,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尤其是在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领域,随意性和主观性决策的不断增多,必然引起公众的不满,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最后,行政监督的失位。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失位以及外部监督的乏力,致使行政人员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从而导致政府整体责任意识的弱化,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3.政府行政法治理念的滞后。我国的行政理念已经从“人治”向“法治”开始转变,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行为准绳是国家权威的直接体现。然而,我国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法治理念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还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治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侵蚀。此外,我国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对于混合交叉领域和自由裁量领域的权责归属还不明确,因此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二)政府行政生态系统失衡
1.角色嬗变。行政人员的角色嬗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由角色冲突引发的利益冲突。行政人员拥有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社会福利的享有者两个角色,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行政人员同样是社会人,受“人情”和“关系”的影响,夹在公共角色和个人角色之间,在两种利益之间徘徊,因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冲突。当公共利益的达成会损害或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时,由于个人理性主义的影响,行政人员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会自觉维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从而导致个人角色和公共角色的冲突。另一方面指的是由角色冲突引发的伦理冲突。行政行为需要遵从社会伦理规则,但是由于行政人员拥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所以当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角色面对以社会人角色所遵从社会伦理规则时,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行政人员的价值判断,最终影响行政执行结果公正性。2.伦理悖论。在实际行政活动和过程中,行政人员面临着多样化的冲突,如何从中进行选择和取舍是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悖论。伦理悖论指的是在双方都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前提下,行政人员处理公共事务或公共冲突面临的两难情景。一般而言,伦理悖论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行政人员面临着多重正确的价值选择;各种价值选择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行政人员必须在两者或多者之间进行取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伦理悖论包括权力冲突、决策冲突以及利益冲突等等。例如: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法律承认与公民的认可两个方面,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又受到包括上级、公民、网络舆论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权力和行为或者行为和自身伦理价值准则相冲突的时候,行政人员往往会陷入伦理悖论之中,导致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执行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
(三)社会伦理秩序失范
1.公众期望偏差。由于政府利益的内在膨胀性以及政府理性的存在,当政府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时,其行政行为的自利性必然与公众期望的行政行为公正性之间产生偏差,这种偏差不仅仅是公众主观上的感性认识,同时也是基于行政行为公共利益的理性诉求。尤其是网络问责背景下,由于我国当前政府体制改革还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和理念还未完全转变,这种偏差便会愈发明显,从而进一步导致了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甚至引起公众的质疑。2.媒体导向失控。当今社会随着网络终端、新兴媒介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和范围不断增多和扩大。但是,新兴媒体的作用是双向的,在增强公民话语权以及参政议政积极性的同时,也给政府行政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随意性,网络传播的便捷性,网络信息的真假难辨,虚假信息很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加剧和扩大政府与公众的紧张关系。例如:网络舆情引发的网络问责既能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形成监督,同时也可能成为某些人实现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平台,因此规范媒体导向,建立网络伦理秩序已经成为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主要议题之一。
网络问责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伦理体系构建
网络舆情引发的网络问责大背景下,政府公信力价值理念的重构以及政府公信力伦理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可以从传统维度、新兴维度以及创新维度三个角度展开。
(一)传统维度:政府内在重构
1.政府行政理念的重构。政府行政理念的重构主要包括诚信、责任以及法治理念三个方面。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因此行政理念的重构是政府公信力体系的思想基础。首先,增强行政诚信意识。诚信意识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要增强行政人员的诚信意识就需要对其进行传统道德以及文化的培训,将诚信意识内化于自身价值理念之中。其次,提高行政责任意识。行政责任意识是制度伦理化建设的关键因素,行政责任意识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行政权力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化为个人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在政府整体行政意识的约束和限制下,作为政府内部一员所承担的那部分行政责任转化为行政意识。最后,增强依法行政理念。要将法律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最高标准和原则,当行政命令与法律相悖或冲突的时候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此外,对于法律真空地带的行政权力行使要遵循社会伦理秩序的规则。2.政府行政模式重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正如西方学者所阐述的那样: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给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致力于满足公众的需求,而不是为政治家服务。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建立服务政府,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执行的强制性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服务政府的理念未被彻底地贯彻和实施。在新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公众对于传统的行政模式的滞后性十分诟病,公众强烈呼吁行政模式向民主化、公开化转变,因此,我国要重塑政府公信力就必须加强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以动态的服务和责任理念替代传统的强制管理理念,加快行政模式的重组与改革,在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行政理念。3.完善政府行政制度。行政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监督制度以及问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项行政行为和决策都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法律未涉及领域和多部法律交叉领域的排查和分类,明确法律权责归属,同时进一步消除法律盲点的存在。其次,构建多元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所谓多元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公民和网络公民、传统和新兴媒体以及政府内部监督。其中政府内部监督包括纵向的垂直监督以及横向的同级监督两个方面,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不断压缩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最后,问责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网络问责的出现有效地补充了传统行政问责片面和偏差的可能性,有效地缓解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紧张的关系,同时对于重塑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新兴维度:规范网络伦理秩序
网络伦理秩序的形成是网络道德不断重组和整合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网络道德是网络伦理体系的基础环节。网络伦理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伦理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网民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为网络言行提供一套标准和尺度。网络伦理体系的规范和构建需要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和网络道德。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参与,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网络公共教育和普及的投入,鼓励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开展网络培训,不断增强我国网民主体的多元化,平衡网民结构。同时政府应注重对公民规范使用网络的教育,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诉求。另一方面,公民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提高自身网络素养。网民可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守网络道德,提高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做到不激进、不盲从,客观公正地发表个人言论,表达个人诉求,通过网络问责的形式监督政府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此外,还应该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快网络规范立法,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及网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推进网络伦理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网络安全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以及公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在不断研发新的安全技术的同时,网民应不断规范和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秩序,推动网络文明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维度:传统和新兴的融合
1.推进政府网络信息公开。我国自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政府部门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政务公开,但是由于规定的公开主体以及公开范围的模糊性,加之《保密法》、《隐私法》等法律规定的束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代化进程缓慢。网络问责的兴起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和便利性必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反之,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也能促进网络问责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打破传统政务公开的局限和束缚,真正实现公民和政府部门间的无障碍沟通,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2.建立网民评议互动沟通机制。网络问责的时效性较强,需要在短时期内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且需要了解网民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反馈意见,因此,建立网民评议互动沟通平台尤为关键,不仅可以第一时间发布处理结果,同时也可以及时搜集和掌握网民的最新诉求。此外,在网络舆情平息之后,公民依然可以通过网民评议互动沟通平台,监督和检举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规行为,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判,保障网络问责的连续性和持续性。3.建立网络问责监督和考核机制。网络问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对于网络问责的监督乏力以及考核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网络问责的制度化,影响了网民政治参与度与积极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为了强化网络问责意识,提高网络问责效用,避免网络问责形式化,政府部门应将网络问责成绩纳入内部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且设置专门的独立监督机构对网络问责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和发布,真正实现网络问责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本文作者:佟林杰 孟卫东 单位:燕山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