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历史研究论文 » 正文

基于明代的外戚庄田综述

2021-4-9 | 历史研究论文

外戚庄田的规模和来源

明代中期,外戚倚仗与皇帝的姻亲关系所占田地不断增加,庄园和店铺增多,几乎遍及全国。嘉靖八年(1529),户部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景帝汪皇后家族占田两万两千三百二十余顷,宪宗生母周太后的家族占田占田五千六百余顷,孝宗张皇后家族占田约两万顷,武宗夏皇后家族占地约两万顷。据统计,正德、嘉靖两朝全国在册的土地仅四百余万顷,以上四个外戚家族就占据着全国约1.75%的土地,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浴明实录中所载外戚占田情况详见下表,当然还有许多外戚占田情况相关史料中并没有记载,想必外戚占田总数是相当可观的。由上表可知,外戚庄田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赏赐和乞请:赏赐和乞请是外戚庄田的主要来源。赏赐是皇帝出于特恩,赐给某外戚的土地;乞请是外戚上书向皇帝索要某块特定的土地。明初,“外戚例有赐田”作为俸禄的补充,多以百顷为限。从仁宗、宣宗开始,外戚开始乞请渐广,一般以千顷为限,个别达到万顷。成化元年(1465),宪宗生母周太后之弟周寿乞直隶、河间等地良田四百八十顷。成化四年,甚至在宪宗刚刚颁布禁令禁止勋戚请乞庄田之时,周寿顶风冒禁乞通州田六十二顷,宪宗不得已予之。成化五年,周寿之弟周??制蛭淝俊⑽湟叵乜障型恋亓?偾辏?浞蛉肆跏掀蛲ㄖ荨⑽淝逋恋厝?儆嗲辍:缶?Р恐魇麓饔瘛⑿滩坷芍信砩亍⒓嗖煊?芳剧?瞬橹?笾???肓?偾杲杂兄髅裉铩P⒆诩次缓螅?苁霞易甯?颖浔炯永鳎?苁傧群笥诤胫瘟?辏?493)、弘治十年两次乞宝坻田地共一千二百顷。孝宗去世之后,周氏家族乞请土地的脚步并没有就此停下来,正德三年,周寿获赐土地八百七十顷,周寿去世之后,其子周瑛于嘉靖元年(1522)获地七百七十顷。周氏家族从成化至嘉靖,跨越四朝,倚仗外戚身份从一个昌平农民之家一跃成为占地数千顷、身居侯伯高位的权贵之家。最初,外戚获田多为皇帝主动赏赐,后乞请之风大开,至成化、弘治两朝到了滥赏的地步。弘治十七年,一次就赐张皇后之弟张延龄一万六千七百零五顷田地,可谓明代一代外戚赏赐之最了。外戚通过特殊的姻戚关系大肆求赏土地,几乎每朝都有数次,乃至于数十次的赐田。

第二,强占和投献:明代外戚占田的另一种途径是强占和投献。强占是指外戚在赐田之外,倚仗权势,非法侵占民田或官田,是赤裸裸的掠夺行为。自洪武朝驸马欧阳伦强占民田开始,历朝都有外戚强占民田的情况发生。其中最为夸张的一次是宪宗王皇后之弟王源强占民田的行为。成化十六年,六科给事中王坦虞劾“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愚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原本只赏赐二十七顷,后来私自划定界限侵占民田一千余顷,此事引起了静海县民的极度不满,进京告状而引起了朝廷的重视。宪宗要求王源将私自强占土地归还于民,同时榜谕天下,禁止贵戚侵占民田。可以肯定的是,外戚中强占民田的不止王源一个,更多的没有被言官所发、没有被史书所载,而不被人们所知罢了。除强占田地外,外戚还强占僧寺,嘉靖时外戚夏臣就因占据僧寺被弹劾。

投献是将自己的土地献给权贵以求庇护或者奸人妄指民田为荒地以进献给权贵,投献也是外戚攫取土地的一个方式,是强占土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明初,明太祖禁止投献,违者戍边,后禁令渐弛投献之风大开,最初投献的土地多为永不起科的荒地和自耕农土地,随着勋戚阶层人数逐渐增多,可投献的土地减少,一些有主民田也“被投献”给外戚。英宗时,山东就发现奸民指民垦田为闲田,献诸畹戚的情况。宪宗时,户科左给事中丘弘上书,“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噎噎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孝宗即位之后于弘治三年和十三年,连续下令禁止皇亲奏要土地和接受投献,可见外戚中接受投献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张鹤龄、夏臣舆、钱承宗余皆因接受投献而为言官所劾。虽然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颁布禁令禁止投献,但投献作为“顽疾”仍然无法清除,至明末仍然存在,投献土地扩大了外戚庄田的的范围。

第三,购买:购买也是外戚获得庄田的一种途径,包括购买权贵受赐土地和购买民田。赐田原本属于官田,允许世代相传,但禁止买卖,如遇无嗣可袭的情况,需悉数还官,可是一些外戚违规将土地出售。弘治十七年,会昌侯孙忠俞后人将五百顷土地以白银四百五十两的价格出售给同为外戚的庆云侯周寿。嘉靖元年(1522),周寿同建昌侯张延龄因田土发生纠纷时,又查出周寿续买土地七百七十七顷。嘉靖六年,户部侍郎王?清查土地时,发现勋戚之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嘉靖十七年,在清查外戚张鹤龄、张延龄兄弟的财产时,发现“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十七顷”。由此可知,购买也是外戚获得土地的一种方式。

外戚庄田的经营情况

上文提到,外戚依靠特殊身份获得了大量庄田,外戚庄田从性质上看属于官田,对其的经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为通过政府招佃收租,庄田主从政府领取子粒银,经营权归政府,庄田主享有收益权,庄主本人不与佃户直接接触;另一种庄田主直接招佃耕种,自行经营。明代前期多为第一种经营方式,名义上为赐田,其实未将土地交给受赐者,受赐者只是享用田租。明代中后第二种经营方式为主,享有的自主权更大。成化、弘治年间,政府多次重申外戚庄田由政府代管,但收效并不显著。从本质上看,这两种经营方式看都属于封建式耕作方式,只是第二种扰民更甚。

外戚庄田虽然名义上为官田,但是与政府直接经营的官田还是有很大差别,对佃户的剥削更为残酷。例如,“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但是外戚庄田并不在免税之列,也就是说外戚庄田“虽遇灾荒不得比军民田地量免征税”。外戚的庄田需要佃户耕种,佃户的来源和成分也有所不同。赏赐或乞请的土地多随土地赏赐一些佃户,这种佃户世代在此耕种,不得随意脱籍,身份较低,带有佃奴性质;强占、投献的土地多由原来在此耕作的自耕农转为佃户耕作,人身依附关系较第一种弱;还有庄田主自主招佃耕种,这类佃户经常发生逃跑的行为,人身依附关系最弱。此外,耕种外戚田的佃户需要缴纳更多田赋。明初,太祖即规定天下官田实物地租征租标注,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但外戚庄田的田赋要高于规定的数量,田租约每亩征粮五升至一斗,多者甚至达四至六斗,货币地租实行后也如此。弘治十二年,赐外戚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该地多位沙碱地,户部提议按每亩银三分征收,而孝宗却定租银五分,言官力求而不得。因为外戚庄田由外戚自行管理,所以导致外戚庄田的实际租额要高于科则的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