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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银行支付卡组织的反垄断制度析论

2021-4-9 | 银行管理论文

银行支付卡组织规则反垄断规制的主要层次

(一)银行支付卡组织成员规则的反垄断规制

银行卡组织的竞争问题首先涉及成员规则。1.对禁止双会员资格的规制。在。Worthen。案中,作为维萨成员机构(时为。NationalBankAmericard,。Inc.,。BNI)的。Worthen。银行信托公司,希望能够发行万事达(时为。Interbank)的信用卡。据此,维萨通过了一项禁止双重成员资格的规则。经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为联合抵制,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判决其违法;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要求按照合理规则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法院认定维萨禁止双重成员资格的行为,可能超出了实现其合法目的的必要;并且,将这种成员资格的禁止扩展到新的全国性信用卡体系中,可能既非必要,也非合宜。此后,维萨取消了涉及禁止双重成员资格的规则。2.对排他性规则的规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MountainWest。案中,发现卡(Discovery)的发起者西尔斯公司(Sears。Roebuck。&。Co.)申请成为维萨会员。作为回应,维萨推出了新的会员资格规定,拒绝任何直接或间接发行发现卡或美国运通卡(American。Express)及其他。被认为具有竞争性。的银行支付卡的金融机构获得维萨成员资格。于是,西尔斯收购了维萨的成员机构。MountainWest。并计划发行新的无年费维萨卡,但仍被维萨拒绝。西尔斯随之提起反垄断诉讼,主张维萨相关规定排除有利于消费者的降价卡进入市场。虽然一审西尔斯胜诉,二审法院却认可了维萨提供的理由,即其设定排他性规则是为了防止其他企业对维萨投资的。搭便车。。1998。年,美国司法部同时对维萨和万事达提起诉讼,指出其规则通过阻止其他信用卡系统成为银行的合作伙伴,减少了产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法院支持了原告,认为该排他性规则实质性地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而该规则对于实现联营的有效运营并不是必需的,其反竞争效果超出了促进竞争效果。

(二)银行支付卡组织交换费规则的反垄断规制

信用卡刺激消费作用明显,但从商户角度来看,其成本远远超过了借记卡。支票和现金且逐年上升,是最昂贵的支付系统。在信用卡体系中,商户费用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交换费(interchange。fee)。卡组织之间在成员方面有极高的重合率和董事兼任情形,且运用相同的计价公式,这导致了指控交换费费率设定涉嫌横向价格固定的系列诉讼的出现。1986。年的NaBanco案是涉及固定交换费的典型案件。作为收单机构代理人的。NaBanco公司起诉维萨成员银行间设定交换费的行为构成非法固定价格。法院判决认可交换费作为发卡行和商户之间成本收益均衡化的。转移支付机制。的合法性,并认为即使认定维萨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力量且产生了实质性的反竞争影响,维萨也已证明这种交换费对于提供服务是必须的,其促进竞争效果可以抵消反竞争效果。在该案中,法院援引了。Worthen。案判决,指出横向设定统一交换费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应当对交换费的竞争效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实际上,早在BM案中最高法院就指出:就企业联营安排而言,当协议定价为推广该产品之必须时,并不总是非法的——至少不像固定价格机制一样。在Dagher。案中,最高法院更是对企业联营设定横向价格适用了合理分析规则,为交换费问题提供了新的分析空间。

(三)银行支付卡组织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银行支付卡组织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两种。设置交换费只存在于开放型的支付卡组织,而纵向限制则是开放和封闭型支付卡组织的共性安排,主要包括:(1)无额外收费(NoSurcharge。Fee)规则,即通过合同限制,要求商户对支付卡消费与现金消费收取同等的费用,而且即使同类卡的费用较低,商户也不能选择匹配的折扣;(2)接受所有卡(Honor。All。Card)规则,商户被要求接受所有标有卡组织标志的支付卡,包括在其所有的营业场所接受该类卡,且被禁止向同一品牌内的特定类型卡提供折扣——商户只能选择一揽子接受或不接受;(3)非差别待遇规则,商户不得从事歧视或阻止使用本品牌银行支付卡而偏向其他卡品牌的行为;(4)最惠客户规则,商户如果对任何一个消费者降价,就必须对所有就该规则达成一致的消费者降价。1996。年,由沃尔玛领衔的几百家零售商,对维萨和万事达系统要求商户在接受信用卡的同时接受二者借记卡的合同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搭售。行为违反了ǎ谢尔曼法在该案中,法院认定维萨单独占有的市场份额已经满足了。实现市场力量的危险可能性。的门槛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两大系统赔偿所有零售商约30亿美元。降低签名借记卡的交换费。取消搭售规则,并且以后若有搭售安排,银行卡组织有义务证明相关安排的竞争性效果超过了其反竞争的效果。在2011年的Am.。ExpressCo.案中,法院明确了禁止卡组织规则规定的一系列行为,以期通过允许商户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提供信息和多样化的选项,影响消费者的支付形式选择。所禁止的卡组织规则包括。直接或间接禁止。阻止或限制处于美国境内的商户。在消费者使用特定品牌或类型的通用卡和/或特定类型的支付方式时,(1)向消费者提供折扣或回扣;(2)提供免费或折扣商品。提供免费或折扣或增值服务;(3)向消费者提供激励。鼓励或利益;(4)表达对特定品牌或类型通用卡或特定支付形式的偏好;(5)与消费者沟通用卡对商号所产生的合理预测或实际成本;(6)通过通告信息等方式促进在消费者使用特定品牌或类型的通用卡和/或特定类型的支付方式等。

银行支付卡组织反垄断规制的中国展望

世界范围内,针对银行支付卡组织规则的反垄断规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在我国,随着。WTO。框架下金融开放的稳步推进,深入调查银行支付卡组织规则的竞争效果,规范银行支付卡行业的竞争,培育支付领域的充分竞争格局,不仅仅是我国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也是其自身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的要求。当前,我们可以提出两个方面的展望:

1.银行支付卡组织规则下的价格类行为规制。在银行业,针对卡组织规则适用ǎ反垄断法。,是消除锁定机制及其伴随的市场力量和无效率。促进消费者福利的重要途径。而在特定问题上,是通过市场。借助竞争执法,还是运用管制工具解决,尚需要进行选择。就交换费规制而言:在美国,美联储多次表示将不予规制,而让市场决定交换费的价格;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降低了交换费;墨西哥的银行监管机构也对银行卡支付服务进行改革,要求卡组织将交换费做出大幅下调。在中国,发卡行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单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ǎ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分类降低了包括交换费在内整体刷卡费用。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通过管制还是竞争来决定交换费的价格,所应关注的都不应仅是价格水平,还应包括价格结构;而且既要考虑统一的交换费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套牢成本和维持双边市场中消费者和商户平衡的正面效果,也要考虑在存在市场进入障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价格高企的反面效果。进一步地分析,如果选择了由管制设定价格,那么以价格管制者的角度去考察相关成本是否。客观。,其前提是有充足的经验。良好的证据以及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与竞争执法机构的充分协调。而如果选择了通过市场来确定交换费,那么即使能够确定集体设定交换费构成横向价格固定,考虑到卡组织的企业联营特性和交换费本身的经济复杂性,不能简单地适用本身违法规则。通常,卡组织需要证明交换费的设定和/或上涨对于银行支付卡联营的运营来说,是合理必要的——即无法通过限制性较少的方式实现或者能够实现类似的效率。否则,其交换费设定和/或上涨行为就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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