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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立法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释解

2021-4-9 | 物流管理论文

当前物流立法应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

当前,我们应将客户财产安全、客户信息保护、物流绿色环保和物流立法中的本位思想作为现实热点问题予以重点关注。这是因为,客户财产安全是物流业的第一要务,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落脚点,是物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但快递行业的乱象已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客户信息安全是物流经营者所承载的最基本的附随义务和社会道德诉求,而目前物流业已经成为信息外泄的一个重要渠道并备受世人指责;保护环境是物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使命,但仅货运工具尾气排放一项,就足以使物流业背负沉重的压力;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目前很多与物流相关的部门立法一直为人诟病,如果不能回归到公平正义上来,将最终损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说明以上四个方面为什么应当作为物流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下面将从实证的角度作进一步阐释。1.客户财产安全问题物流财产安全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始于第三方物流的出现。近几年来,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物流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2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野蛮的快递》为题,对快递行业肆意毁损顾客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专题报道,揭露了目前快递行业的种种不良行径。一是暴力分拣。卸货靠扔,分拣还是靠扔,有多大力气就扔多远,暴力分拣已经成为快递行业公开的秘密。二是公然哄抢。暴力分拣既有可能摔坏货物,也有可能摔出比较实用或贵重的东西,此时场地工作人员往往会放下手中的工作拥上去哄抢。三是监守自盗。快递外包装需要客户注明所投递货物的类别,有些工作人员专门通过外包装寻找自己想要的东西。四是损人自肥。实践中有些濒临倒闭的快递公司置商业道德于不顾,将运送中的客户物品卷走,一些试图转行或素质较低的快递员可能会想方设法时不时地从快递中揩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提供的资料显示,快递行业货物毁损灭失投诉案件,2012年各月同比2011年各月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仅2012年10月管理部门接到的有效投诉就达10639件,比上年同一时期多了2690件,其中反映快递丢失或内件短少的有1730件,反映物品毁损的有690件。[6]导致快递行业这种无视客户财产安全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缺失,希望《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2.客户信息保护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能会接听到一些陌生人的电话或者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内容五花八门。对方不仅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甚至知道我们的年龄、职业、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秘信息,这些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正在以常态化的方式侵扰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呈现出渠道多、范围广、程度深的特点,并形成了隐秘的地下产业链。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主要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公共部门和服务机构。从已经查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看,涉案人员中既有公务员、政府部门的协助人员,也有公司职员;涉案部门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门,也有电信运营商、银行、民航、保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酒店等。据2012年12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还有一个重要渠道,那就是物流业中的快递业务。[7]一份快递发出时,会有一张面单,记录着单号以及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信息(特殊时段寄往北京的快递还要填写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般来说,面单一式四份,发件人、收件人各一份,当地的快递营业厅一份,快递人员一份。据一位快递公司业务员透露,其所在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每人每月经手的面单大约在五万张左右。由于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规范,目前快递行业正在成为一条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笔者在网上随便输入了“快递单”等几个关键词,就搜索出了大量的倒卖信息,价格从0.5元到2.00元不等。随着宅配业②等这些更加深入个体生活的物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将更加准确和详尽,如果对物流业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应对,③后果堪忧。3.物流绿色环保问题我国从2013年开始,多个城市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多地PM2.5值濒临“爆表”。专家表示,造成我国大范围雾霾天气的根本原因,一是工业污染,二是机动车污染,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导致市区雾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来自物流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交通部门的1/3。[8]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物流过程包括仓储、加工、运输、装卸、分拣、配送等多个环节。除运输环节造成环境污染外,其他环节也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破坏,物流行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正因为如此,绿色物流④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且影响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21世纪物流管理的新方向。[9]我国作为一个物流大国,理应适应世界物流发展的新方向,对物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予以更多关注。4.立法中的本位思想问题按照目前的情形,物流立法即使最终采取法典化的形式,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仍将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单行立法问法于部门的立法惯例,为相关部门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仍然保留了以下内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依据该法条的规定,从事邮政业务的公司均将之作为重要条款列入格式合同,被很多人称之为霸王条款,但事实上霸王条款的出现正是源于霸王法条的存在。而早在十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各法律之间之所以不能实现内在逻辑的自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凡涉及部门的立法总会受到部门利益的掣肘。由于物流业涉及部门较多,导致立法中的本位思想在物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再以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快递业服务标准》为例:一是存在诸多显失公允的规定。例如,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本次服务之费用,殊不知因一次邮件延误而失去的可能是一次难得的商机;提起赔偿的期间仅为一年,这一规定不仅不合理(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而且违法(《立法法》规定,有关诉讼制度必须制定法律)。二是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清晰。例如,《快递业服务标准》附录A1规定,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实际生活中快件记载的当事人通常只有寄件人和收件人,很少有人在此之外另行指定所谓的受益人。在寄件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此规定中的受益人是否为收件人,规定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这种模糊的规定为邮政行业逃避责任预留了后路。事实上,邮件延误和丢失后真正受损的多半是收件人,为什么不直接明确收件人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呢?总之,如果不能克服物流立法中的部门本位思想,个案中缺失的公平正义尽管表面上损害的仅仅是涉案当事人,但个案的累积与发酵终将损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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