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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生命伦理意蕴析论

2021-4-9 | 宗教文化论文

《诗经》在儒家伦理的整体建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尽管《诗经》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但对于儒家而言,《诗经》的重要性表现在它是一部具有伦理性质的思想性著作。《诗经》被奉为儒家经典之一,并不在于它的文学性,而在于它是一部传达了儒家伦理精神要义的作品。天人关系、“生”的主题、富有德性内涵的生命义理,这些在《诗经》中都有充分的反映。对于儒家而言,《诗经》是作为彰显儒家伦理要义的思想性作品存在的。历代儒家论《诗》,也只注重其伦理内涵,而极少关注其文学成就。以先秦儒家代表为例,孔子、孟子和荀子论《诗》,均是以《诗经》蕴含的伦理义为中心。孔子在《论语》中共有九章涉及到《诗经》,均与儒家伦理问题相关。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於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在孔子那里,《诗经》不仅蕴含着重要的伦理关系,也为实践这些伦理关系提供了方法和途径。比如在和子贡论“礼”时提示弟子们持守礼义、涵养德性要具备“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论语•学而》)的心态与意志,警示其弟子“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论语•阳货》),等等。《孟子》一书引《诗》四十六处,亦完全服务于孟子的伦理主张。譬如他通过引《诗经•大雅•灵台》的诗句向梁惠王说明施“仁政”的重要性(《孟子•梁惠王上》);通过引《诗经•大雅•文王》中的“永言配命,自求多福”的诗句来论证“德”与“天命”的辩证关系(《孟子•公孙丑上》);通过引《诗经•大雅•思齐》中的“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的诗句来说明“推恩”的行仁方式和道理(《孟子•梁惠王上》),等等。荀子大量援引《诗经》,也是服务于其伦理目的。比如《荀子•儒效》论《雅》、《颂》曰:“《小雅》之所以为小雅者,取是而文之也;《大雅》之所以为大雅者,取是而光之也;《颂》之所以为至者,取是而通之也。”这些均是说明《雅》、《颂》所彰显出的“盛德”气象。总体上,《诗经》对于儒家而言,其意义主要在于深刻的伦理内涵,由此也形成儒家的“诗教”传统。《毛诗正义•序》云:“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钱穆亦说:“故求通上下之情,制礼作乐以治国而安民者,其大纲要旨备于《诗》。”

其次,在儒家生命伦理系统中,《诗经》是表现儒家生命韵律和意义的重要一环,它与儒家其他经典和伦理要素共同构筑了整体的儒家生命伦理大厦。孔子有云:“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这表明,诗与礼、乐等儒家伦理要素具有一种互动关系,它们相辅相成,共同谱写出儒家伦理的生命节奏。《诗经》以特有的艺术形式兴起儒家伦理的生命乐章;“礼”以制度化、可操作性将儒家生命伦理落实到人伦日用中;“乐”以音乐的形式将源于生命本真的性情和谐地表达出来,从而使生命的意义得以完善表达。在生命意义的整体圆融型的展示中,《诗经》起着一种“起兴”的作用,而这种起兴是伴随着儒家的伦理意识而产生的,是通过一种诗意化的语言将融于身体深处善的意识唤醒并促使其滋长及蓬勃发展的功能,故朱熹释“兴于诗”云:“故学者之初,所以兴起其好善恶恶之心而不能自已者,必于此而得之。”

《诗经》在儒家的“礼乐”伦理文化中的重要作用还表现在,《诗经》并不只是一种纯粹的诗歌形式,它也是可以配乐加以歌咏的“乐章”,这是因为儒家生命伦理本身具有一种“生命乐感”的形式,不能和谐中正地表达出来的生命不是恰如其分的生命,不符合天地生命的本质。生命作为天道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是阴阳和谐的灵性物,是与乐理相通的。“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诗经》诸篇要表达的也正是生命的这种本质和表现形式。因此,在儒家那里,诗经与其说是一部诗歌作品,毋宁说是一部以文字形式体现人之真生命的乐谱。没有这样一部具有生命韵律的思想性的诗歌作品,整个儒家生命伦理的言说也就缺少了颇能打动人心、深入生命本性的一种入门途径,儒家生命伦理的普及和实践程度也都将大打折扣。所以说:“诗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史记•孔子世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劝学》曰:“其数则始于诵经,终乎读礼。”

由上可见,《诗经》对于儒家生命伦理的建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了解儒家生命伦理的起始典籍,因此,探讨儒家生命伦理思想,不能忽视《诗经》。事实上,儒家生命伦理言说的基本方式、理论模式、主要观念都在《诗经》中有所反映,《诗经》处处展示的也是儒家伦理“生”的主题或基本精神。

《诗经》中透露着浓郁的生命伦理意识,其言说“生命”的方式经儒家的创造与转化,也成为儒家生命伦理基本的构成方式。《诗经》中蕴含的生命伦理观念,事实上对整体儒家生命伦理系统起着一种基础性的奠基作用。

我们知道,儒家伦理的基本建构方式是“推天道以证人事”,天人关系是儒家伦理建构的逻辑起点,也是我们把握儒家生命伦理要义的中心线索。儒家通过天人互动的模式建立起整体的生命伦理体系,其关于“生命”的观点也完全蕴含在这一以“天道性命相贯通”为基本特征的义理系统中,也就是说,要理解和把握儒家有关“生命”的观点,就必须注重从“天人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儒家视野中的有关“生命”的内涵。换句话说,对儒家伦理的这一形上义理系统的理解,是我们把握和理解儒家关于“生命”观点的前提和关键,脱离了这一形上义理系统来理解儒家有关“生命”的看法,至少不是真正儒家的观点。在儒家那里,所谓“生命”具有这样的形上义蕴:“生”是天地间永恒的创造力,是天地之本性,故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易•系辞传》)天地存在的本质就是永恒地创化万物,这种创化遵循着固有的法则和模式,即阴阳互动的创化法则与模式,这就是“天道”。天地万物都是基于天地的“生”性按照阴阳创化法则而产生的,都有“生”性,且均受天地创化法则的规定。所以一切生命本源于天,且均有先天的规定性,而不能超越这种规定性。儒家用“命”来解释这种先天规定性以及生命形式的殊异性,也即阴阳创化万物的基本法则固然一致,但表现变幻万千,万物因此而各个不同,这就是万物之“命”。这样,天地万物都具有天之所赋的“生”的统一性,亦因“命”的不同,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殊异性。“命”由天定,因此“命”意味着人力无法驾驭的某种外在力量。但是,儒家并不因此认为“命”是可以消极对待的,相反我们应该积极有为地对待“命”。因为在儒家那里,“天”之“生”性,本质是一种刚健有为的“生生不息”的创造力,所以禀受天之“生”性的我们,便不可消极无为地对待“命”,必须要“自强不息”,躬行实践,把“命”本身内涵的“生”的天性弘扬出来。这就是儒家关于“生命”的内涵及其本质和意义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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