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宗教文化论文
一、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
如同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并非一帆风顺一样,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宗教工作也是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从总体上讲,六十多年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发展是由积极探索、蒙受挫折、拨乱反正和稳步推进等四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构成的历史进程。积极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49年至1957年。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而1957年则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和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实现由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相适应的“旧的社会团体”向与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中国共产党虽然在过去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宗教工作毕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苏联虽然在宗教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有一些必须认真汲取的惨重教训(如20世纪30年代曾在全苏范围开展过“消灭宗教”运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并未一味照抄照搬苏联的教条,而是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工作路线。一方面,根据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宗教具有殖民性和封建宗法性的特征,积极引导我国各宗教开展“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法性”的革新运动,逐步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道路,健康有序地实现了由“旧的社会团体”向“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并于1953年至1957年期间相继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组织和相应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又努力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初步认识并开始强调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以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适时地提出了“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的论断[2]325,不断批评和抵制“简单急躁”、“用任何行政命令干涉宗教的错误作法”,使我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发展。蒙受挫折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57年至1978年。1957年是我国宗教界开始开展反右派斗争的一年,而1978年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一年。将这一阶段称作“蒙受挫折”阶段是从总体上讲的。如果考虑到蒙受挫折的量的差异,我们则不妨将这一阶段再区分为四个小的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从1957年到1962年,这是一个“左”的思潮断断续续发展的阶段。第二个时间段,从1962年到1966年,是“左”的思潮基本上占主导地位的阶段。第三个时间段,从1966年到1976年,这是极左思潮占主导地位并且猖狂施虐的阶段,也是我国宗教工作遭受挫折最严重的阶段。第四个时间段,是从1976年到1978年。在这一阶段里,随着“四人帮”的垮台,被“四人帮”歪曲、破坏的党的“老”的宗教政策开始恢复[3]134,少数受到迫害的宗教工作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开始得到平反昭雪,少数停止活动的寺观教堂开始恢复活动。但由于“左”的思潮余毒的影响,整个宗教工作局面尚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拨乱反正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78年至1991年。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开启之年,而1991年则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进入新冷战时代或后冷战时代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拨乱反正”,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恢复老的政策”。
这种拨乱反正工作一方面是从宗教政策层面展开的,另一方面则是从宗教观念层面展开的。然而,这一阶段的拨乱反正工作毕竟是在对“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极左思潮予以反思、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和宗教工作有了新的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从而其内容并不限于“恢复”老的“传统”,而是有所创新、有所前进的。正因为如此,在这一阶段,各寺观教堂不仅陆续恢复了活动,各宗教团体陆续召开了全国性代表会议,而且各项宗教活动和各项宗教工作的外在环境较之“文化大革命”前也显得更为宽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更显彻底,宗教发展更加健康有序。稳步推进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91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宗教工作因应国内外新的形势,在前一阶段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臻于一个全新的境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气象。从理论层面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初现端倪。从实践层面看,一方面,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宗教管理工作开始全面驶入法治化的轨道;另一方面,随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逐步完善,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成就
至今,新中国的宗教工作伴随着共和国的脚步已经走过了六十多个年头。六十多年来,新中国的宗教工作,虽然其间也走过一段弯路,但总的来说还是不断前行,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的。我们不妨从下述五个方面对这些成就作出概述。首先,宗教立法逐步完善。早在建国之时和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已经开始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不仅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还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总的来说,在建国初期以及随后一个时期,宗教立法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整个宗教管理工作始终没有进入法治化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宗教工作遭到空前浩劫,固然主要由当时法治化水平较低和极左思潮泛滥所致,但与当时我国宗教工作几乎“无法可依”状况也不无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大背景下[4],宗教立法工作顺理成章地提上了议事日程。至上个世纪90年代初,鉴于宗教领域拨乱反正工作已经大体完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1年2月适时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