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政治教育论文
拉斯基承续了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相关阐释,坚称“个人的最佳发展、自我的最充分实现”具有最高价值,它理应成为而且必须成为“检验社会信念与社会思想的最高衡量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制度优劣和社会变革成功与否的根据。具体而言,在拉斯基看来,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本体论的内核和基石;政治中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人类意志的殊异性,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来自其特殊经验的意志;假使权力所遭遇的只是服从,那它迟早就会认为自己是正确不谬的,到那时,不论它宣称的意志怎样,权力所追求的福利就只会是自身的福利,不会是受影响者的福利;个人是否服从国家的权威和法律,完全依据于国家的权威和法律对他的经验所发生的效果,决定于个人遵循自己的道德信条和良知判断国家的权威和法律能否服务于、有利于个人的自我发展。
虽然拉斯基秉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核心理念———个人自治(PersonalAutonomy)与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但是他对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atomistic)个人主义倾向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说脱离社会的个人能在社会环境之外享有自由,是毫无意义的”[3]38,其实,自由权“必须在种种利害相反相成的漩涡中,由近乎奇迹的方法所达成的合理调整中来实现。也就是说,我们自由,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使我们获得生活意义的社会”。拉斯基断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离开他人和社会,个人终将难以获得真正自由。其实,自由并不必然与束缚相对立,相反,没有一定程度的束缚就没有个人的真正自由,个人若脱离了社会就会失去自我。真正的自由应该不与公共利益相悖、不与社会发展逆向而行,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发展有赖于社会的进步。将自由解释为个人不受压迫、限制和阻碍,只是说到了自由的纯消极条件。免于压迫、限制和阻碍固然是实现自由的重要条件,但这绝不意味着对自由没有任何压迫、限制和阻碍,完全不受压迫、限制和阻碍的自由不过是一种消极自由,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由作用的发挥。拉斯基反复重申,人只有参与到社会中,履行社会和国家给予他的功能时才具有价值和意义;也就是说,人类的福祉不仅在于个体的自由福祉,更在于全面、平等地享受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和精神财富。
通过改造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个人主义观,拉斯基提出了新个人主义观,强调个人的社会性,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并力图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力倡自由必须为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享,主张在保持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广泛的社会经济平等、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这种新个人主义观不仅为拉斯基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奠定了主体论基础,而且代表了“大灾难时期”的进步主义精神。尽管拉斯基的新个人主义依然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一种理论模式,但是,这种新个人主义已经修正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子式”个人主义的某些偏执之处,从而使“密尔逆转”①以来的自由主义继续向纵深发展。①所谓密尔逆转,指的是英国在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那里奠定的政治-经济自由主义的完整理论,丧失了它对17世纪中后期以来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支配性影响,由密尔出来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进行妥协,从而让渡出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地盘。
新自由观
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阶段走向垄断阶段,尤其是历史跨入20世纪以来,垄断资本主义的强化、法西斯主义的猖獗、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的爆发,以自由放任为主要特征的自由主义思潮未能继续保持强盛势头,“似乎到处都处于退却的态势”[4],日趋失去昔日的辉煌与影响。拉斯基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一变化并迅速作出了回应,成为特殊历史时期力求摆脱自由主义危机与困境的最著名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之一。
拉斯基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危机的一种回应,具有自身独特的意蕴与特质,他承续古典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秉承“密尔逆转”以来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对自由予以独特阐释。他认为:“所谓自由权,就是在现代文明中,保障个人幸福所必需的那些社会条件的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3]33但是仅“将自由权解释为没有约束,……只说到它的纯消极的条件”[3]33,并不等于自由本身。自由还包含有更积极的意义,即个人在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与实现自己价值的同时,也应为他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换言之,“自由的实质在于我所谓的不断创新的感觉,在于确信我们每个人,那怕卷入一个超越我们的私人目标之上的社会目标,也仍然能够为它做出独特贡献。简言之,自由是知道我们每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知道社会上有着使我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拿自己做实验的余地”。
基于对积极自由的阐释,拉基斯进而认为,国家并不必然是一种祸害,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国家干预是实现经济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拉斯基新自由观更在意“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强调自由和平等“非唯不相反对,而且相助相成”[3]35,倡言每个人都应获得“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当然,作为自由主义者,拉斯基依然固守着古典自由主义“权力应受约束与限制”的传统,认为,权力具有严重的腐蚀性,不加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始终是自由的敌人,“在任何国家里,一部分人假使握有无限制的权力,那末受他们统治的人决不会是自由的。因为历史研究的一个确实的结果所昭示我们的教训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毒害握有这种权力的人。他们总想将他们自己的道德规范强加在他人的身上,后来便自认为社会得全靠他们继续当权。自由权始终要求限制政治的权力;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一国的统治者可在必要时被召受质询”。
总之,拆除自由发展的障碍,保证自由发展的条件,是拉斯基新自由观的终极关怀:尊崇个人权利,肯定社会公共利益,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相辅相成”;尊重消极自由,认为个人应为他人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力主“把自由纳入平等”,倡言每个人都应获得“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反对“消极国家”和“警察国家”,主张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构建“积极国家”和“社会服务国家”。拉斯基上述主张乃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修正,反映了当时西方自由主义向经济社会领域拓展的趋向,这不仅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也切中西方社会经济状况严重不平等的现实,代表了当时西方思想世界对社会公正的一种追寻,推动着新自由主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