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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探讨

2021-4-9 | 社科相关

市场经济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不是一个可以简单用“是”或“否”来回答的问题,当然更不能采取简单回避的态度,认为“市场上的事情本身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强调市场经济的他律性和功利性、道德的自律性和超功利性,从而得出“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本质互斥”、“市场经济是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非道德领域”等结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辩证思考而不是简单判定的问题。市场经济具有矛盾的两面性,它开启了人类社会道德的新时代,也给人类社会道德带来了伤害。如果不树立这种辩证的观点,人们就很容易武断地得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道德进步”或“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道德堕落蜕化抑或必然以牺牲道德为代价”等截然不同的结论,并随意列举出市场经济推进道德进步的众多表现,以及导致道德堕落的众多案例,付出了多少惨痛的代价,等等,这实际上难免陷入以偏概全的思维漩涡而找不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既有统一,又有对立,市场经济既使伦理道德向前进步,又使伦理道德付出一定代价。这才是应该树立的合乎历史与逻辑的理念。

第一是要处理好必然与偶然的关系。经济形态的转变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对立足于其上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以及人们的道德素养带来冲击;也就是说,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带来道德规范、道德观念、道德素养的变革是必然的,但这并不能直接推论出市场经济必然会滋生道德代价的“不可避免论”。有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道德发展总会显示出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成、发展,与旧有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就必然会被作为代价付出去;如果不付出这种道德代价,就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付出道德代价,而在于付出去的道德代价是什么,是否过大,这种巨大代价的付出与经济社会的更新与成长相比是否值得,是否能在重建新的道德中得到补偿”[1]。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正确描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现实,但缺陷在于:一方面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理解为必然性,从而掩盖了未在现实中出现的另一种可能性,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在外在力量的规范之下同时推进道德的进步。道德代价是必然的,这又是“经济决定论”的演化版,正像只强调历史辩证法的客体向度而放弃主体向度一样,它实际上否定了历史主体、市场主体在规制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没有区分传统道德本身的“优”与“劣”,如果传统道德规范本身不符合时代要求,是捍卫等级制结构、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它之被放弃,非但不是道德代价的付出,而是一种社会进步;如果它是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否定,就构成了道德代价,就需要考量是否值得付出以及付出是否过大的问题。

第二是要处理好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同样是面对市场经济,对于它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准,市场经济的确立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相对于被淘汰的以往与之不相符合的道德规范,这种符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必定是进步的,因此道德总是在进步,没有所谓的“道德代价”之说。这种观点的前提在于承认市场经济的完美性以及市场经济塑造社会道德规范的合法性,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完美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规范是否一定符合社会各领域的规范?就理论而言,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私人利益正当、交换自由公开、价格由市场来定、公平竞争等方面为基本原则,在这种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当然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最有利于激发人们主动性、最能实现资源公平配置、最有道德的经济。自由市场论者也正是看到了这些方面,从而强调市场经济会自动生成它特有的进步的道德规范,并反对对市场经济的外在束缚,认为政治力量的介入或者一种道德说教恰恰是道德代价之源。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清楚实然与应然的关系。对一种理念意义上的、非现实的经济运作方式进行考量,只会是从抽象到抽象。我们要考证的是市场经济的现实运行状况,是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而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绝不会自动转变为完美的理念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臻于完善,它的那些原则不可能得到最完美的贯彻。如果没有实然的角度,不立足于现实前提而仅仅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则必然会形成错误的认知。不能理想化市场经济,更不能忽视市场经济的运行所带来的现实道德困境。

第三是要处理好结构与环境的关系。真正厘清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就是要认识到人们不可能生活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中。人们生活在整体的社会之中,对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问题与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道德问题应该分开来看;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的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可能带来的道德代价;一是市场经济与其运行的社会环境(政府力量、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的互动可能带来的道德代价问题。这就要对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以及它的外在环境进行分析。拆分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它主要包括四个要素:①自利主体,也就是参与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②交换活动,市场主体在市场上通过竞争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③契约规范,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原则规范;④共同利益,以市场为中介实现的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和谐秩序。就其外在环境而言,它是指在市场之外但又是市场运行不可或缺的社会、政治、文化力量。这五个方面共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勾画出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即作为欲望和理性结合体的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有明确规范的市场上通过交换各获所需,并在政治力量、社会力量的推动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原理是完善的,不仅保证了市场主体个人的正当利益,明确了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还预设了公共利益实现的道德效果。但在现实的运作中,并非每个要素都是按照这个原理前进的,而且这五个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这正是导致道德代价的根源之所在。对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关系的考量,就是要看到这五个要素中所隐含的滋生道德代价的可能性。

其一,自利主体。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有着独特的利益并能运用理性去实现其利益的自利主体。一些西方道德哲学家普遍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市场经济是最符合人的自利本性的,因此是最值得称颂的经济形态。其中的逻辑是有问题的,似乎利己是本性,先有了自利本性,而后来的市场经济契合这种本性。这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不是人的自利的本性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相反,人的自利本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依照马克思的观点,没有抽象的恒定的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生来如此的超验的存在,自利的经济人正是市场经济塑造出来的历史的产物。纠正这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也就等于承认了市场经济完全的道德合法性,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道德代价之说。一种“符合人性”的经济历史形态是不能进行道德批判的。只有确认市场经济对人的重塑,才能够正确衡量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最深层次的道德问题。必须肯定,个人主体及其利益的发现是市场经济最具有道德合法性的本质体现,市场经济促进道德进步的根本表现也在于它强化了个人的主体意识,使真正理性人的自由道德选择以及道德判断成为可能,也使利益与道德、义与利的传统矛盾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按照竞争、交换的原理,只有建立在利他的基础上,才会实现更好的利己。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也会给别人带来利益,实现利他,利己与利他没有必然的对立,经济人与道德人是能够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统一的。理性个体满足自己的欲望,实现私人利益,动机是利己的,结果是利他的,自利主体同时是道德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完美道德表现。但问题在于,既然市场主体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满足个人的私利,这就会导致其存在侥幸的心理,即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在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基础上获得自己的利益,在能够不利他的情况下实现利己,尤其是在面临着利己与利他二选一的情况时,他肯定会选择利己。利他式微、利己至上的威胁时刻存在。自利的人很有可能变成利己主义者或自私自利的人,谁能确保市场经济塑造的市场主体一定是“自利”的主体,而不是“自私”的主体呢?市场经济可能滋生道德代价的根源就在于此,它塑造了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利己之人,这种利己之人在“自利”与“自私”之间徘徊,在利己利他与极端一味利己中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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