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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官营陶瓷业的管理

2021-4-9 | 陶艺论文

明清御窑厂每当入窑焙烧之时,“每夜厂官新临窑边巡督编立更夫并民快各五名,分定更筹,递相巡警,以察勤惰。”工师及监工根据工匠的生产数量和业绩给予记分,称为“计功”。官府按工匠计功的多少,发放生活费用。计功因工匠性别、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秦律规定:“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妇女和儿童体力不如男子,故计功至少减半。但女奴因长期从事制作,为熟练工,计功时仅减半,征发的女工不够熟练,计功仅为男子的四分之一。计功因季节不同也有差异,秦规定冬日每作三天,只抵夏季两天,同时影响计功变量还有技术因素。隋唐仍是“凡居作各有课程”,“功有长短,役有轻重”。唐规定“凡计功程者,夏三月与秋七月为长功,冬三月与春正月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秋之八月、九月为中功”,根据季节的长短,划分为长功、中功、短功,其功值各不相同,这种长短功制度是对汉制度的完善,并为后来的赵宋王朝所沿袭使用。同时唐计功除仍有性别、年龄的差异外,更注重工匠的技术差异。元代仍是“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由提调官计点功课。明朝时计功多采用计件制,洪武时规定各工匠凭自己作功的数量领取相应的生活费。清对工匠的产品进行严格挑选,依据其产品质量奖惩,“至开窑时器皿完美,厚赏旌劳,倘有不堪,量其轻重惩戒。”

贯穿始终的“物勒工名”管理模式

为考察工匠的勤惰,核查工匠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各代都规定每个工匠要在自己的产品上刻上名字或其他记号,作为监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可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工师可对工匠产品质量反馈,确定其生产技术或质量。《礼记•月令篇》:“工师效功,陈祭器,案度程……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物勒工名”是官营手工业的常用管理方式,陶瓷业也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至明清时期变得非常严密,也十分繁琐。

1983年在江西鹰潭角山发掘的商代窑址,出土大批陶瓷器具及制陶工具,还在不少工具及器皿上发现刻划符号或文字计1500余个。东周至汉时这一管理方式已相当成熟。首先“勒名”的方式由刻划变为戳印,之前采用锐器刻划,现制成陶文印模,在胎体将干未干之时印在器皿上,使标识更加规范,同时提高了效率,也使广大目不识丁的工匠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不会书写的问题。其次“勒名”的内容有所增加,不仅包括工匠姓名,还包括工匠所在的管理部门、工匠籍贯、产地等,以便于找到产品的制作者及其管理人员。这一时期的陶文发现很多,周王室及各诸侯国遗址均有出土。不仅标识于陶容器上,也大量出现在建筑陶构件上。秦朝陶器铭文发现最多,主要在都城咸阳和兵马俑坑等地出土,有陶器、建筑构件、兵马俑等,尤以建筑构件最多,格式或官署加工匠名,官署多简称,有左右司、都、北司、大、匠等,如工匠是从各地征发而来,则铭印工匠所居的乡里或籍贯。如秦都咸阳遗址发现的陶文“咸阳隧更”、“咸阳成申”、“咸邑如顷”等。这些砖瓦之所以有官署和工匠名,是因为秦律规定工程必须有一年的保质期。这些官署和工匠名就为责任追查提供直接依据。

汉代官营制陶作坊的“勒名”管理远不如铜器、漆器严格,因为建筑制陶作坊往往设在建筑工地附近,使用者对陶建筑构件作坊相当了解,不必刻于器物,只要标出工匠名则可。同时当时陶器仍作为较低级用品或用作冥器,其质量的好坏,出窑时即可一清二楚。唐时规定“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唐制陶业“物勒工名”的现象非常普遍,考古发掘的许多条砖上面印有工匠手印,这些手印是工匠对产品加上的一种不可篡改的标识,是对“物勒工名”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说明唐代官府制陶坊管理日益完善和严密。

宋代同样沿袭唐的这一制度,司马光云:“其百工在官者,亦当择人而监之。以功致为上,华靡为下,物勒工名,谨考其良苦而诛赏之。取其用,不取其数,则器用无不精矣。”元朝在承袭这一制度的同时,所记内容稍变复杂,故宫收藏的三彩龙莲纹香炉,上刻“至大元年汾阳琉璃待诏任塘城造”,山西平遥县东泉镇百福寺发现的琉璃宝顶上刻“介休县张元村琉璃待诏张琳男仲祥,延?三年六月造”。其上有生产时间、工场和主持官吏等内容。明朝则变得更为复杂,官营作坊生产的建筑材料上印有府县、主持造砖官吏和工匠及甲头姓名、生产时间等,并且越往后越复杂。明代法律严酷,往往实行株连制,故官砖瓦上的有关人员之姓名都被列上,这些都反映出封建国家对作坊管理的日趋严密,制瓷业官营作坊生产的御用瓷器没有勒工匠之名,而是书帝王年号,但其内部管理实际上仍采取这一管理方法。作坊内对每个匠师都有序号,“次早照号点名入席,行若鱼贯,列若雁序,坐定匠师。”“画完坯,用在官回青,当堂各画样品一件,书名。”出窑后依其样器核对各工匠所作的数量和质量,“样器既完,置号簿一扇记数。照原定坐席,序出号,堂上逐一唱名。”[12]清乾隆以后瓷器除书帝王年号外,一些制瓷名家也开始书写工匠名款。中国古代官营作坊产品制作精良,这种质量的保证,是与“物勒工名”制度分不开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才能贯彻始终,并日趋严密。同时“物勒工名”的方式对民营陶瓷业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严密的物业管理

历代官府对作坊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管理也非常严密,对工匠防范有加。工匠损坏成品、生产资料要给予处罚,秦律规定:“城旦春毁折瓦器、铁器、木器……辄笞之。”“直一钱,笞十;直廿钱以上,熟笞之。”元朝规定官府作坊的物料,要有详细的账目,物品的收支要办理必要的手续,由正官亲行关支,每次支取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半月具结一,收支账目须由正官印押,“若有收支而不收支,应标付而不标付,而耽误造作者,拖延三日,主管官罚俸三月;五日以上者决七下。失收滥支者,另行追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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