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历史研究论文
在现有制度下,这是辩护的唯一进路,这激起了自由主义者们的某种一致反应,那就是主张自由主义并不需要确立一种超历史、脱离社会文化传统的个人观念,个人自由也不需要建立在这种个人观念之上,因为个人自由可以是一些被已有社群文化和价值观塑造了自己的品质的个人的理性反省、选择能力。细分一下,这种反应有如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认为,我们的根本利益就在于过一种好的生活,正义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我们的利益,所以,正义必定要对我们过一种好生活以促进,也就是说,正义要能够让人们拥有一种好的生活所包含的东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认为自己是在追求好生活,但是正如金利卡所说:“过一种好的生活与过一种我们通常认为是好的生活并不是一回事———就是说,我们认识到我们在通常所做的事情的价值上可能会犯错误。”[3]10所以,我们需要一种正当的观念来校正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这种正当的观念应该为我们能够自主、自由地改正自己的好生活观念提供基础。它应该包括理性的批判性的反思、自由选择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对自己身处其中的社群的价值观和传统能进行独立的反省和判断。所以自由主义者必须捍卫个人理性反思的核心地位,把它作为正当性的根基,并要求公共权威机构能保护个人行使这种能力的自由。另外,人们的生活必须靠自己内在地来过,“没有一种生活会通过外在的根据那个人并不信奉的价值来过而变得更好。我们的生活只有根据我对价值的信念并由我自己从内部来过才会变得更好”[3]12。这就是说,我们对能赋予我们的生活以价值的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发现,这就需要运用理性反思能力的自由;同时根据这些价值信念来内在地过生活,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好。这是实现我们过一种好生活的根本利益的两个前提。当然,从政府的行动来说,既要保障人们的这种自由,又必须给人们公平地提供某些基本资源,这才是“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把他们当作平等者来看待”[3]14。他认为,这就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道德。
所以,正当与个人的好生活观念就有着实质性的关联,甚至可以说,正当也成为了个人的好生活观念的实质性部分。好生活的观念不是固定的,即使我们一开始赞同自己所处的社群的文化价值观所规定的好生活观念,但是这种赞同只有通过理性反思的认可才能成为自己的内在价值信念;同时,它又是向广阔的社会生活开放着的,也可能是错误的,所以总是要处于我们自己的质疑、反思之下,而且可以凭借某种好的理由而得到修正和改进,这就是罗尔斯着力论证一种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善观念的正当性原则的原因。“独立的”这个词,有可能让人误解成要采取非历史的、脱离社会文化传统的立场,实际上,它可以是源于一种广泛地共享的价值观念,比如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观念,虽然是历史发展到近代以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们的确达到了某种非个人性的抽象程度。所以,相对于我们个人的好生活观念的追求来说,它们毕竟是一种前提性的约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维护“正当对善的优先性”。第二类是认为,既然我们是在生活着,我们肯定要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所以主张“正当优先于善”这样一种观点并没有什么用途。马塞多曾细致论证了自由主义能够导致社群生活和相应美德的繁荣,他主张,罗尔斯的这个观点在其理论中实际上并不起作用,所以,不想卷入关于这个观点的争论之中。他认为,其实罗尔斯对这个论点的论证似乎并不成立,因为罗尔斯在建构正义二原则时,就特别重视所谓基本善。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当性原则并不是独立于基本善的,反而必须参照基本善才能获得其内容。我们认为,马塞多对罗尔斯的这个观点是有误解的,因为罗尔斯并不是不知道其正当性原则需要参照基本善而得到制定,但是,他认为这并不影响正当性原则的优先性。因为基本善并不是特定的善观念,而是我们要追求自己独特的善观念过程中的基本的必要资源,换句话说,人们只要想生活得好,则拥有自由和机会、财富和收入、自尊的基础等都是必需的。所以,这些东西构成我们的基本善,需要社会公平地分配,这种分配的公平尺度,即为正义原则的本质特征。它们其实只是构成好生活的社会性的、形式性前提框架,而并不为个人独特的好生活观念负责,也不鼓励和促进任何具体的好生活观念。很显然,这些基本善的合乎正义原则的分配尺度,与个人的好生活有密切关联,即作为前提引导和约束着个人的好生活追求,但是并不决定个人好生活的具体内容。罗尔斯只是说,正当优先于善,甚至可以说,正当性原则应该独立于个人的好生活观念而被制定,但他的确没有说,正当性原则与个人的好生活观念没有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是指个人在遵守正当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形成自己的好生活观念,并且如果自己的好生活观念非要以违背正当性原则为代价才能得到贯彻,则必须加以修正和调整。罗尔斯十分强调这一点。马塞多对正当性与善的这种关联是十分维护的,但是,他更进一步认为,自由主义正义原则重在把每个人都视为平等、自由的公民,而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人只要具备两种基本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以及形成、修正和追求自己好生活观念的能力,就是平等、自由的公民。这就是说,这样的公民是有理性和合理性能力的个人,这两种能力的发挥就是要把自己最深刻的政治观点拿出来与他人讨论,并向他人进行公众证明,以理服人、以理服己,总之成为一个自我批评、讲道理的人。这样的要求,在罗尔斯那里,可能更加重视其前提地位,而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与个人的好生活观念之间的关联。在罗尔斯看来,似乎好生活观念只是个人的主观观念,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好生活观念还需要靠理性反思、自我批评和公众证明来塑造。于是马塞多进一步认为,第一,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某种身份感到光荣,这当然就是我们的好生活的实质性部分,比如,我们作为有理性者,就需要能够在公众中公开讨论自己的政治见解,因为愿意进入公开讨论,就表明我们不想以势压人,以权压人,而是想以理服人,当然,这首先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政治见解进行了理性反思。这样的人,就能感受到自己作为有理性者的光荣。“除非我们将自己最深刻的政治观念拿出来与他人讨论(不论那是什么样的理念),否则我们就不能以自己作为有理性者的生命这一身份感到光荣。”[4]56-57第二,他认为,我们做一个自由主义者的最佳生活方式不是随便地、任意地过什么样的生活,而是“做一位自我批评、讲道理的人,就是一种做自由主义者的最佳方式,也是一种(自由主义者会认为的)好的生活方式”[4]57。这主要是因为,做这样的人,我们一方面能够体现作为理性者的尊严,另一方面还能够使我们保持开放的心胸,不断尝试新的生活选项,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向公众作合理性的证明,从而使之去除其纯粹的主观性质,而获得某种普遍的客观性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使之修正得更加合理,更符合自己的本真信念,从而使我们能从内部来过这种生活,难道这不就是我们所能设想的好生活吗?第三,如果在社会中建构了基于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制度,则它将具有决定性的、长期的社会影响,对社会成员的品行与目标,即他们想成为什么样的人,起着重要的塑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