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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盐法以及社会影响探讨

2021-4-9 | 行政立法论文

明朝对榷盐制度作了发展和完善,实行开中盐法。开中盐法是明朝政府在整顿因元末战事而受破坏的盐法过程中创立的,在洪武年间推广力度很大,但凡涉及缺少粮食的军事卫所都先后实行过开中制,是明朝盐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创新。什么是开中呢?简单说来,“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何珍如对开中盐法作了较为清晰的总结,认为商人纳粮完毕,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量及该给引盐数目,交与商人到盐运司或提举司依数领盐,这就是开中法。由于明初在云南驻军极众,军粮吃紧,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军粮问题,云南地区的平定就无法得到保障。军粮问题首先可以通过军屯所生产之粮解决,但不能完全满足军需,明政府效法宋代解决北方边塞军粮问题的“折中”专卖食盐之法,开中纳粮,补充军粮,即是为“开中”。

开中盐法既是一项经济措施,也是一项军事措施,它之所以得以实施,与历朝的食盐专卖制度有直接联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食盐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却又不能任意生产和营销,自然成了历朝官府的重大榷估对象。这种榷估制度正是“开中”盐法在僻远的云南得以实行的历史原因。只要有利可图,商人们就愿意用粮食获取“盐引”。这对官府和商人而言是两全其美之事。从“开中”盐法推行的情形看,其实践和流变情形比较复杂,兹就明代云南“开中”盐法的推行略作考说。

明代云南“开中”盐法的推行

云南盐的运销,在明代以前“大都听民自煎,以后移民渐多,原有煎灶井灶供不应求,除调进部份川盐、粤盐接济外,本省岩盐资源相继开发。”[3]有明一代,见于史载的盐井较前代增益颇多,究其原因,与“开中”盐法的实施不无关系。云南早期推行“开中”盐法的时候,一度靠淮盐、浙盐或川盐支给盐商,史载“凡云南纳米六斗,给淮盐二百斤,米五斗者给浙盐二百斤,米一石者给川盐二百斤。”[4]随着云南井盐生产的回恢复和发展,云南盐井开发数相应增加,洪武年间全国设立的七个盐课提举司中,云南就有四个,即黑盐井、安宁盐井、白盐井和五井,各盐课提举司辖区所开盐井颇盛,其中最著名者如楚雄黑井、姚安白羊井、大理诺邓井、安宁大井、鹤庆桥后井、武定只旧井等等,“其余小井无数”[5]。这些盐井有的是在原有基础上续开,有的是完全增开新井,说明云南各地盐业生产不同程度得到发展,而盐业生产的发展则是朝廷推行“开中”盐法前提,是实施“商屯”之制的重要保障,对边疆巩固意义重大。

从盐法入手来解决后续军饷给养问题是明明朝的重大战略之一,“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即而倍征之”[1]后明军南征,及至云南,愈显兵食不济,所以明军入滇伊始官府就于洪武十五年(1373年)二月“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纳盐粮以给之。”[6]目的是“盐法、边计,相辅而行。”[1]虽然明代“开中”范围不拘于云南一地,但召商“开中”一开始就成为明朝开发云南的新方式和重要特点。从明朝实施开中盐法的初衷看,主要目的是解决军粮以稳固边防,据《明实录》、《明史》、《滇云历年传》、《滇史》等史料记载,明代几乎在云南全境都实行过开中。而前来云南参与开中的主体也是多元的,大多是江浙、四川等有一定商品经济基础之地的盐商,当然也有云南本地的盐商。我们注意到,明代云南开中盐法的推行大致可分两种情形:其一,要求盐商输送一定数量的粮食到云南,然后就可以凭盐引到内地指定的产盐地支盐,如“于是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凡云南纳米六斗者给淮盐二百斤。”[6]其二,官府规定给盐商一定量的云南本地盐,要求盐商把对应量的粮食运到指定地区,如“户部奏定安宁盐井中盐输米二石八斗,普安府输米一石八斗者,皆给安宁盐二百斤。”[7]从等量盐对应的粮食数量看,与产盐地空间距离的远近决定着开中纳粮数的多少。

开中盐法必然涉及盐引问题。盐引作为商人用以支领和运销食盐的凭证,每引盐的重量互有多寡,有的差别较大,一般额度是“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1]。盐的质量是决定盐引额度的因素之一,但运销成品盐的难度才是主要参照依据,比如官方要求“安宁井每引纳米二石,黑白井每引一石五斗,五井每引一石三斗”[8],我们比较安宁和黑井两地,安宁地较黑井交通便利,纳粮数自然也多于黑井,符合客观规律。盐引额度并非一成不变,官府会依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对盐引作出相应调整,如最初规定在曲靖地区开中盐粮的盐引额度为每引米二石,但是人民反映该额度纳米数太多,到曲靖开中的商人自然就少,一度无法停止开中,“至是户部以闻,命减轻为一石五斗,仍旧开中。”[9]又如“仍请以大理原中黑盐等四井,盐一引米二石,今改作一石五斗,金齿原中安宁、五井盐一引一石二斗,今减为一石,黑白二井盐一引一石,今减作八斗。”[10]这样机动灵活地调整盐引,有助于开中盐法的推行,调动盐商的积极性。

在召商开中过程中,有时官府大乱盐法,肆意滥发盐引,使开中盐法变成财政搜刮的一种手段。史载:“先是命甘肃开中两淮、云南、四川盐,以备军储。至是四川、云南盐无人报中者十三万七千二百七十八引其云南、四川中剩之数,各令布政司鬻之”[11]这种现象在客观上降低了盐引的信用价值,然而考虑到明政府在边境各省开中的实质就是维护其封建统治,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盐商在云南开中,最初多纳粮给官府,随着全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出现了纳实物中盐和纳钱中盐等情形。史载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准纳马中盐”[12],是为纳实物中盐。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年)六月,“云南永平县并千户所言:云南五井俱被金齿诸处豪右中纳,每引时直米二三石,止输五六斗,今永平军民愿每引纳银三两,于金齿仓交收籴米。从之。”[13]类似以钱代粮中纳的现象不断出现,虽然具体原因多样,但与云南商品经济的起步和发展是相适应。以银代粮开中,必以粮食供应充裕为前提。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一方面,盐商可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参与开中获利,而稍有余钱的百姓也有机会开中并销盐盈利;另一方面,这又加速了封建经济因素在云南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金属货币更为广泛的流通影响深远,在云南货币发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时间一长,“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支守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屯商撤业”[1],开中盐法在完成使命后遂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同时也应注意到,明朝中后期以后,政府推行开中盐法主要已非开发边地以巩固国防,而是通过纳银中盐从商人手中敛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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