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人事管理论文
在报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中,只是报送与国内运动员签订的关于基本工资的协议。使得运动员一旦和俱乐部就薪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或纠纷,难以找到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达到不支付运动员合理收入的目的。例如原上海申花俱乐部球员孙吉讨薪案就是一个著名案例。
运动员职业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赔偿问题缺乏现行法律支持:国内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时,俱乐部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常会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如果运动员违约,则需支付俱乐部违约金若干”的内容,以期制约运动员。这种做法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不但难以找到有力的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只有在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用或者有竞业禁止条款时,才能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足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常识,对国际足球运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不足:目前国内职业足球的从业者除去从小接受专业训练的运动员外,俱乐部管理层、经营人员大都来自其他行业,从事足球管理工作时间有限,对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制度等不够熟悉,缺乏从事足球运动的专业化知识,这就容易造成在与运动员签订职业合同时,出现违反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条款,从而造成合同的效力不被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承认。
运动员自身的文化水平限制,使其在与俱乐部签约时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内运动员受我国青少年培训体制的限制,其具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特别是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应知识,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签约时往往难以识破俱乐部在程序问题上使用的小伎俩,使得自己极易陷入俱乐部设计的“收入陷阱”中。一旦双方就薪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时,运动员才发现上当,叫苦不迭。
足球俱乐部投资者身份鱼龙混杂,其投机性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忽视或牺牲球员的利益:国内目前的足球俱乐部除去北京国安、山东鲁能等少数俱乐部具有国企背景外,包括广州恒大在内的球队多数均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与国有企业从事职业足球运动相比,民营企业在经营职业俱乐部过程中,更加注重投资收益,强调对俱乐部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对比赛锦标的渴望也更甚于前者,它们更希望通过球队优异成绩的取得,成为打通其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有效途径。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家民企背景的俱乐部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有的一掷万金,花大价钱广纳优秀的教练员和球员,增强球队实力,如广州恒大俱乐部;有的采用以小博大的方式,签约一至两名国际著名球员,同时下大力气进行舆论宣传,在声势上不输他人,如上海某著名球队;还有的财力有限,量入为出,在选择签约球员时精打细算,注重积累,使球队通过时间上的磨合逐步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如江苏舜天俱乐部。虽然球队的经营方式不同,但比赛锦标毕竟只有一个,当俱乐部的战略目标一旦难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实现时,一些俱乐部所做的不是加大投入,而是想方设法的来控制当年的经营成本,在此背景下一些名星球员的高额工资就成为他们首选的调整对象。俱乐部采取拖延支付、限制出场比赛、停止训练等手段迫使运动员被动减薪或放弃应得的奖金,从而达到控制经营成本的目的。在俱乐部投资者眼中,球员只是球队取得成绩的工具,并不是球队的主体,与维护投资者自身的利益相比,球员的个人权益是微不足道的,是可以被忽视的。
俱乐部处于强势的惯性思维,使其在与运动员商谈合同条款时容易无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法保障:当前一些俱乐部投资人、管理者人认为,是俱乐部为球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平台,没有俱乐部的支持和培养,运动员根本难以为继,所以俱乐部是球员的衣食父母。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俱乐部在与运动员商谈签约条款时,常常会提出一些令运动员难以接受的苛刻内容,俱乐部将自身利益凌驾于运动员个人权益之上,从而使得双方的协商签约失去平等的地位,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损害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足协应发挥足球运动管理者的作用,加强对俱乐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符合职业足球运动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足球运动的管理组织,中国足协应当主动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对于所存在的俱乐部管理人员缺乏足球专业常识的问题,应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他们较快地熟悉足球环境,了解足球运动的发展规律,掌握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和制度。中国足协应当在职业联赛章程中明文规定:俱乐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后,方能从事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俱乐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可以保障俱乐部的日常管理行为能够遵循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章程和制度,从而避免类似于唐淼“合同门”事件的再次发生。
鼓励运动员聘请专业经纪人,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对于国内运动员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在与俱乐部签约时不能有效维权的现实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提供帮助:(1)鼓励运动员聘请专业经纪人。体育经纪人作为职业体育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角色,在当今的职业体育运动中已经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育经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内资源为运动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的为运动员争取合法的权益。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发展至今,国内足球经纪人从无到有,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他们在众多运动员转会、与俱乐部签约、续约、解除合同等问题上为球员们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弥补了球员自身条件限制所存在的不足。一些国内优秀足球运动员还专门聘请国外的足球经纪人,专门为自己打理留洋事宜,其中不乏运作成功的案例。因此,我们应鼓励国内足球运动员聘请专业的足球经纪人,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2)足协应严格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力度,为运动员合理维权提供支持。对于个别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俗称“阴阳合同”),中国足协曾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对俱乐部与球员私下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予承认。在 2013 年初球员于涛从上海申花俱乐部转会至上海申鑫俱乐部一事上,足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没有采纳申花俱乐部提出的与球员私下有补充协议的说法,支持了球员的自由转会,可以说为规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签约行为开了一个好头。笔者认为,足协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力度,不仅对产生的“阴阳合同”不予承认,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行业处罚来打击这种表面上损害球员权益,实质上损害中国足球运动发展的投机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3)发挥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国内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就合同的签订或执行产生纠纷时,如何需找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关学者已经专门撰文进行了研究[3],对此问题笔者不在在这里赘述。作为中国足协内部的足协仲裁委员会,它主要承担着对广大国内球员合同纠纷的管辖,因此可以被视为国内球员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要发挥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作用,需要改变它目前存在的专业人员少、程序不规范等不足,积极吸收国内体育法学界的专业人士加入,规范程序,提高对合同纠纷的仲裁效率,从而既为运动员合法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也保证了中国足协管理工作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