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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关系的演变

2021-4-9 | 历史研究论文

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分析

1.封建领主私有制

在经历了不成熟的奴隶制发展阶段之后,西周创始人古公?父为避戎狄,率众从豳①迁到岐 ?陕西岐山一带?,始推行和建立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西周便出现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 这一新的生产关系经过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和周成王的继承和完善,成为了西周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即封建领主私有制,其特点表现为:

土地所有权为封建领主所有,体现了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即 “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主权合二为一”③。周天子对全国土地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各级领主对 “封地”和 “赏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周天子是封建制生产关系中最大的领主,拥有名义上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④;周天子分封的同姓王族、旧贵族 ?如帝尧、帝舜、夏、商的后裔?、功臣谋士 ?如吕尚?等,则对自己封地内的土地和被赏赐的土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这些同姓王族、旧诸侯、功臣谋士分封的卿大夫以及接受卿大夫土地的 “士”则分别对所受的 “采邑”和“禄田”也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根据周王室和各诸侯国从原始的父系氏族社会中所保留下来的 “宗族”传统和 “父权”观念,宗族中的嫡长子或者男性成员在财产和身份继承中居于主导地位,土地自然也归继承者个人所有;又根据周公旦推行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各级封建领主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承载的人口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其身份为 “对上 ?上级领主?为臣、对下 ?封地和赏地上的庶民阶级?为君”。基于此,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集中表现为封建领主私有制,其根本特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归不同等级的领主个人所有,⑤非宗族所有,更非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上承载的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合一。

2.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是 “井田制”。 “井田制”的特点在于:?1?以 “井”为基本单位分配土地和人口。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内部关系而言,上级领主向下级领主分配土地和人口,即 “授田”和 “赏田”,这是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而言,封建领主将封地和赏地的田地分配给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庶民阶级耕种,这是土地经营权的分配。⑥。?2?以 “公田”和 “私田”两种对立统一的形式构建封建领主阶级内部之间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赋税关系。井田制包括 “公田”和 “私田”。领主具有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并具有公田的全部经营权以及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庶民具有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在公田上为领主提供力役地租,在私田上为领主提供赋税。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⑦ 百亩而彻,就是一百亩地要向国家交十亩地的粮食税。⑧ 这是一种典型的小农个体经济形态。

3.封建领主私有制的推行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在推行的方式和范围上,即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在周武王克商之后的“分封各诸侯”这一政治行为中得到初步确立,又在周公旦平息商纣之子武庚叛乱之后的新一轮的、大范围的“分封”这一政策调整中得到巩固,直到周平王东迁、周室政治地位衰落之前,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以 “周王室”为核心并趋于完善和成熟。作为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施方法的 “井田制”,在推行范围上,则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在推行速度上,则经历了比较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点在周公旦对统治殷民的土地政策上得到了佐证。一是在武王克商之后,建议要尊重各族的生产方式, “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唯仁之亲”⑨;二是在平息武庚叛乱之后,建议卫康叔要在尊重殷民的习俗和刑罚上统治殷民,“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  ,“敝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三是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的改革田制,“疆以周索”,“按照周室所规定的土地制度划分田地”①,推行井田制。可见,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王室统治者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采用了比较温和的手段推行井田制,使得这种先进的制度以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井田制的推行为各诸侯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促进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成熟和完善。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历史评价

西周时期创立和完善的封建领主私有制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的,它代表了当时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先进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最终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1?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支撑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具有封建等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客观上有利于民族融合和社会安定,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

?2?在社会管理方面,作为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具体实施方法的井田制,在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以 “井”为基本单位实现了对现有土地和人口的 “数目字”管理,确保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践性;另一方面又为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这一社会政治关系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3?在经济发展方面,“私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通过给予庶民阶级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和除赋税以外的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激发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当时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种 “分散的个体劳动”是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温床,它不同于西欧早期的、带有浓厚的奴隶制遗传的“庄园制经济”,因此使得中国过早的步入了较为进步的封建社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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