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仲裁适用的纠纷范围
诉讼可用于解决所有的民商事纠纷,而仲裁主要适用于解决商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该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这些纠纷是不能仲裁的。仲裁适用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容易理解,后面这句“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何理解呢?应该看到,合同纠纷本身也属于财产权益纠纷,所以此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除合同以外的包括民事侵权在内的各类物权和债权等纠纷。这里需要强调和澄清一种错误观点,即有人误认为只有合同纠纷可以仲裁,而侵权纠纷不可仲裁。例如,在2011年18名珠海赴台湾旅游遇难者家属起诉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案件中,这18名遇难者2010年10月13日通过旅行社参团前往台湾旅游,在苏花公路遭遇强台风和泥石流后全部失踪,最终被认定为遇难。遇难者家属认为旅行社同样有责任,将其告上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0多万元,并公开向所有遇难者及家属道歉。但旅行社认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游客与其签订的合同特别约定,如发生争议将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案件应交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家属则认为,他们提起的是侵犯生命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不是单纯的合同财产纠纷,而此类人身权的司法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委无权受理。香洲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家属们的起诉,认为原告无权就该案向该院提出起诉①。
仲裁费用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费用都是当事人十分关心的成本问题,任何理性当事人都会考虑费用。同样,作为代理律师,也应该向当事人说清楚这两种纠纷解决方法在费用方面的不同。诉讼的费用首先是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如果在涉外诉讼中,外国人做原告时,还可能要额外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金。按照世界各国普遍做法,此类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即“谁败诉谁承担”。诉讼中的第二类费用是诉讼办案费,其中主要是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还有当事人出庭和调查取证等费用。诉讼办案费的最终承担方式与诉讼费不同。大多数国家对诉讼办案费规定由败诉方补偿胜诉方,但在我国则不同。我国法院对当事人要求补偿其诉讼办案费的主张,无论其胜败,通常都不予支持,而是采用“各自承担”的方式解决。我国这种“各自承担”的方式,不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与世界通行做法相悖,同时还限制了当事人诉讼维权的主动意识,甚至助涨了原告恶意滥诉,因此长期受到诟病。
相反,仲裁在收费方式及其最终承担方面与诉讼大有不同。仲裁的费用开支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仲裁费,类似于诉讼费。仲裁费是当事人缴给双方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的费用。这里涉及到仲裁费的缴费方式和其最终承担方式两个问题。从各国实践及仲裁机构的规定来看,关于仲裁费的缴费方式,亦即仲裁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计件收费”,另一种是“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方式在中国和外国的机构仲裁中普遍采用。在实行计件收费时,通常依据每个案件申请仲裁时的标的数额,即依当事人仲裁请求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费。例如,我国国内的所有仲裁机构目前都是采用计件收费;国外最有影响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也是典型的计件收费[1]77-78。计件收费的好处是限制了当事人滥诉或恶意抬高索赔金额,使其对索赔金额不敢漫天要价,因为一旦其标的额太高,则在立案时就需要按比例预付高昂的仲裁费,而且一旦败诉或得到支持的比例很低,就要自行承担高额的仲裁费。计件收费的弊端在于对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来说,其收费只看案件标的数额大小,不看案情简单还是复杂,会出现案情简单但标的大的案件被收取很高的仲裁费,不合理地加重当事人费用成本。第二种收费方式是计时收费,它在国外的临时仲裁中普遍实行。临时仲裁方式下,当事人在选定仲裁员时通常根据每位仲裁员个人计时收费的报价事先约定收费标准。仲裁庭组成后,一般会按事先约定的每位仲裁员收费标准,通知当事人依照案件进度和仲裁员工作花费的时间分次支付仲裁费。这种计时收费的好处在于收费只看办案时间和工作量,不考虑案件标的的大小。但弊端在于,一方面由于计时收费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索赔标的数额没有直接关系,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在此种方式下提出过高索赔金额,甚至漫天要价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仲裁员来说收费是根据工作时间长短计算,如果不良仲裁员拖延办案时间,就可以多收费,使得办案时间被人为故意拖延。无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仲裁费的最终承担也是遵循与诉讼费相同的原则,即“谁败诉谁承担”,这也是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仲裁实践的通行规则。
仲裁中的第二类费用是仲裁办案费,即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和出庭及调查取证等费用。大多数国家对仲裁办案费的最终承担采用由败诉方补偿胜诉方的做法,具体补偿比例由仲裁庭裁量。我国在仲裁办案费的最终承担方面与上述诉讼办案费有所不同。我国法院目前尚不支持诉讼办案费的索赔请求,但我国仲裁机构的规则普遍规定了仲裁胜诉一方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其仲裁办案费,其具体补偿比例依据仲裁机构的规则或由仲裁庭酌定。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开展仲裁代理业务和保护仲裁胜诉方切身利益。也是仲裁方式比诉讼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和律师办案收益的优势所在。
仲裁代理
在聘请办案的代理人方面,仲裁和诉讼也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关于诉讼案件的代理,各国法律规定一般分为两种制度,一种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即该类国家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想要聘请代理人办案的话,只能请具有正式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不能请律师以外的人作为代理人办案和出庭。另一类国家采用非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即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可以请执业律师代理,也可以请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非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我国对涉外诉讼案件有一个限制,即外国人在我国法院打官司的话,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也可以聘请非律师人员代理,但如果聘请律师代理的话,则只能聘请中国的执业律师,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这项规定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打官司如果聘请外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的话,该外国律师在中国法院只能以非律师身份进行代理。可见诉讼案件对代理人有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