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谈判及其他政治解决方法
(一)谈判
国家在边界谈判之前往往怀有某种特殊的政治意愿和目的,这种目标的价值往往超出谈判结果带来的利益损失。这是国家愿意妥协的基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和国家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洋边界谈判。国家关系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海洋划界谈判的成功,而国家关系的僵化则会影响海洋划界谈判的进行。如1997年泰国与越南关于泰国湾的海洋边界谈判,在谈判的最后阶段,正是1995年越南加入东盟后两国关系的改善促成了最终协议的达成。2004年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政治经济关系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澳新两国达成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协定[3]。
当然,海洋划界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国家间的良好关系与海洋边界谈判的困难程度并没有必然的促进关系,一些传统友好国家之间在海洋边界谈判中也会遭遇艰苦的较量,如丹麦就法罗群岛与英国进行的海洋划界谈判。两国的地理因素十分复杂,因此难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两国一度打算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对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的争夺加剧了这种分歧。最终两国同意以等距离线作为海洋边界,但在基点和基线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艰苦的谈判从1978年持续到1999年[2]。相反,在世界的敏感区域,国家之间也能划定海洋边界。1973年(前)苏联与土耳其在政治十分敏感的地区划定了领海边界并建立了联合委员会。
从目的来看,国家选择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大多是为了维护两国的友好关系,避免未来争端的发生,具有政治性和预防性。尽管国家也可以在争端发生之前选择法律方法解决,但国家实践更倾向将法律方法作为争端发生后的补救手段。如1975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的《马鲁阿宣言》(MarouaDeclaration)、1975年冈比亚与塞内加尔的海洋划界协定、1988年莫桑比克与坦桑尼亚海洋划界协定、1999年赤道几内亚和圣多美与普林西比的海洋划界协定、2002年安哥拉在结束内战后与纳米比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2003年佛得角共和国与毛里塔尼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等等,都是在维持睦邻友好的政治目的下签订的。
从谈判过程看,政治意愿对划界的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国签订《圣地亚哥宣言》,目的在于迅速确定边界以形成200海里领海的国家实践[1]。尽管秘鲁在划界中获得的海域范围远比适用等距离线要小得多,但从当时的战略利益出发,也能接受这一结果。在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划界中,由于采用经线作为边界,一些通过等距离线可以划归葡萄牙的重要油气田划给了西班牙。尽管葡萄牙对已经划定的经线边界十分恼火,但当时的政治意愿决定了这条边界的划定[4]。
1.谈判具有广泛而持久的适用性:从所涉争端类型看,谈判的适用范围覆盖了领海划界、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渔区划界等几乎所有的海洋划界问题。而且,“成功的海洋边界谈判应具有解决相应而生的领土纠纷的作用”[1]。例如,1942年英国政府代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帕里亚湾的海洋划界谈判同时解决了帕托斯岛的主权归属争端。从地域范围看,谈判的适用不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因为几乎所有国家大都接受谈判作为海洋划界争端出现时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只有当谈判受挫或失败时,国家才会寻求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从难度看,在一些存在诸多海洋划界难题的地区,谈判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例如,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众多,而加勒比海半闭海的性质给海洋划界谈判造成了特殊的困难。虽然该地区有成功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数个颇具影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但是,在已划定的27条海洋边界中,通过谈判完成的达24条之多。由于国家在谈判中不受国际司法或仲裁对诉求的特定规则限制,故而往往能更彻底地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各种难题,例如,巴拿马与哥伦比亚的划界协定不仅解决了海洋划界问题,还解决了巴拿马湾历史性海湾问题、巴拿马在国际航行等问题上的特殊利益等问题,堪称解决复杂海洋划界争端的典范。
从时间来看,谈判解决海洋边界争端往往是一个“冗长而痛苦的过程”[4]。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大西洋部分的海洋划界谈判,从1975年开始正式谈判直到1989年才达成协议。丹麦与瑞典也经过了艰难的谈判才达成了1984年的边界协定。立陶宛与俄罗斯在经历了17轮谈判后才在1997年达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2.谈判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从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适用的划界方法来看,相比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所强调的公平原则下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国家谈判实践所适用的方法更加灵活。国家谈判所采用的方法一般包括五种:等距离方法、方位角方法、经纬线方法、“谈判线”以及共同开发协定。这些方法本身及其适用过程都充分体现了谈判的灵活性和政治主导性。
(1)等距离方法。等距离方法是大多数国家在追求公平结果的目标下考虑的方法①。从有关数据来看,等距离方法更多适用于相向或混合海洋划界的情况。在海洋划界谈判中,影响等距离线的特殊情况不像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那样确定。虽然绝大部分国家谈判都将岛屿作为重要的特殊情况而对等距离线予以调整,国家仍可以根据政治意愿忽略某些重要岛屿的作用。(2)经纬线方法。经纬线方法是除等距离方法之外最常见的划界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相邻国家的海洋划界。这种方法主要出现在非洲和南美洲沿岸地区,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于海洋划界②。国家只在政治解决中才采用经纬线划界方法。国家选择经纬线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所涉地区的海岸地理情况。这些国家海岸方向大致呈正南正北或正东正西走向,且大部分国家海岸外地理情况比较简单。二是国家的战略需求。如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个国家为形成200海里领海的国家实践而签订的《圣地亚哥宣言》。三是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如1975年塞内加尔与冈比亚在两国海洋边界谈判中,为避免等距离线切断冈比亚向海洋的延伸,采用了经纬线方法[1]。(3)方位角方法。方位角方法一般是选择一个特定的点,然后从该点出发沿一定角度划一条向海延伸的直线。从实践上来看,采用方位角方法与采用简化等距离线差别并不明显,采用方位角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不确定的三交点而进行的三方谈判③。(4)谈判线(negotiatedline)。一些海洋边界谈判所确定的最终界线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并侧重考虑某一特定因素而划定的,它最能体现谈判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灵活性和政治意愿的主导性。如1958年巴林与沙特的海洋边界谈判,为了保持油田的完整性,整条边界的2/3采取了等距离线,另外1/3沿油田界限延伸[4]。挪威与前苏联的边界线也是一条典型的“谈判线”,鉴于瓦朗厄尔峡湾的特殊地理因素,两国选定了三个等距离点,但整条边界线却不是一条等距离线,而是双方都同意的实用方案[4]。1984年法国与摩纳哥的海洋边界谈判,考虑到摩纳哥被包围在法国领土内的特性,双方也没有采用等距离线,而是划定一块回廊形的海域[4]。1989年巴布亚新几内亚与所罗门群岛的海洋边界是一条等距离线与谈判线的结合。该海洋边界的大部分是等距离线,双方出于划定一条多功能的单一边界的考虑,而在最后部分达成了一条比等距离线更为简化的谈判线[4]。1996年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的海洋划界采用了多种方法的结合,考虑到复杂的地理情况和历史上的航行利益,整条边界线考虑了等距离点和历史边界线[2]。2002年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的海洋划界,为了减弱沿岸小岛的效力,两国放弃了等距离线而划出了一条没有说明划界方法的界线[3]。(5)临时安排。海洋边界谈判也会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等临时性安排,而国际法院只能根据当事国的要求对边界进行划定,对共同开发只有建议权。采取共同开发制度能够搁置难以解决的海洋边界争端,并充分整合资源,避免海洋划界中的“零和结果”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