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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民收入性质拉动农民消费对策

2021-4-9 | 宏观经济学论文

农民收入的性质

农民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民消费行为的最核心因素。从狭义角度上讲,农民收入就是指收入水平;从广义角度理解,农民收入不但只具有数量上的涵义,即收入值或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具有质量上的涵义,即收入性质。收入性质是指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永久性、增值性等属性。在收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农民收入性质上存在的差异会对农民的消费行为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由于社会环境、经济背景、社会保障制度多方面因素的作用结果,农民群体在收入值相等的情况下其收入性质表现出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会对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产生重要的影响。

1、农民收入的不确定性。农民收入不确定性指农民收入受自然条件或市场环境等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呈现出预期之外的波动特性。从农民收入的组成结构来看,经营性收入依然是我国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总收入比例的60%左右。经营性收入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的:农业生产受一些如天气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农产品的产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农作物的种植和收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长期的前期投入、一次性收获的种植方式,无疑充满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主要以实物形式体现出来,而将这些实物兑换成现金又要面临市场中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也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进城农民工收入的取得与工作机会的获得、工资水平的高低、工资能否及时发放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农产品成本高企也影响农民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泛滥也严重了影响农民进行生产的积极性。

2、农民收入的永久性。农民收入永久性是指收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特征,通过总收入中永久收入的比重来测算。农民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失业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经营性收入更具永久性,因为这种永久性是与农民的劳动能力息息相关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不重视身体的保养和疾病的及时治疗,这都会导致劳动能力的下降,同时也意味着收入能力的下降。虽然国家或子女能提供一定的转移收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部分收入均比较低,大多数情况下生活依然要靠年轻时的积蓄,所以农民的收入不具备永久性。

3、农民收入的增值性。收入增值性是指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收入所表现出的增长能力和增长潜力的属性。收入增值性受收入来源、获取收入所依赖的资源、收入途径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经营性增值收入的来源在于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但在城乡二元制体系结构之下,农产品价格长期无法得到合理的提升。无奈之下,农民通常以农民工的身份进入到城镇从事低层次的体力劳动,这种单纯依靠消耗体力获得的收入增值能力毕竟有限,并且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够丰富和完善,农民无法通过金融手段给自己的资产增值。

4、农民收入的保障性。由于城乡之间体制上存在差异,农民收入的保障性明显差于城镇居民,主要体现在教育和医疗这两方面。随着农民年龄的增长,医疗费用支出的不断增加,同时农民收入水平大多低下的现状,疾病给农民生活和健康带来的危害显得尤为明显。这种医疗费用的高止和收入水平低下之间的矛盾,成为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增大开支的重要阻碍因素。

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农民消费的对策

1、强化农民收入的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中伴随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但这种风险不是完全不可控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相应降低这些风险所带来的危害。首先,加大投资,重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抗灾能力,与此同时,推广和普及农业科技,使之为增产增收带来帮助,形成科研与生产的有机互动;其次,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农产品的储备制度,尽力避免农产品价格随产量增减而大幅波动,从而保证农民持久性收入的不断增加,同时刺激了农民的消费能力;最后,解决好进城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培训制度的落实,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为农村的消费增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2、增强农民收入的永久性。由于农民收入体系结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政府有义务帮助农民拓宽和扩大收入的渠道。可以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制度,使之加大向农业和农民倾斜的力度,加大各级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将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财政支出范围;第二,改革农民补贴方式,实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第三,增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加大农村中非农行业的资金投入,提高从事非农行业农民群体所占的比例,改善农民的收入结构。

3、构建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综合运营体系。农产品收购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扩大买方市场,同时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抑制农产品价格下滑,保证农民持续稳定地增收。当前大部分农民的经营方式以个体经营形式为主,生产规模普遍偏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无法有效拓展市场空间。因此,政府组建农产品供销公司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十分迫切且很有必要。农产品供销公司在形式上虽然与早期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相类似,但本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农产品供销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扶持和监管之下,始终如一地坚持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即使勉强保本甚至亏本经营都是允许的,其中亏损这一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予以补贴解决。供销公司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首先是以市场价或略高于市场价收购农副产品;其次是组织人力、物力,提高营销能力,将当地的农业土特产和地方名优农产品向外地市场推广,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最后,粮食部门维持原来的职责不变,但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政府应提高粮食部门的补贴,使它们高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以平价售出。

4、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居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分化为三种类型:纯农民、农民工和失业农民。因此,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应首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居民的特点,当前农村最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教育、医疗保险、五保户供养、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当今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城市打工,此外,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失地现象也日趋严重。所以农村更迫切地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大量的资金。然而当前政府的经济政策依然还是偏向于加大投资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支出相对较少。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支出仍然是农村家庭摆脱不了的沉重负担,这就势必导致农村家庭在开支方面精打细算,总是延续传统的储蓄观念以应对不时之需,从而抑制了消费开支。因此,当前应加紧制订和健全各项农村保障制度,并在法律层次上提出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各项合法利益确定下来,从最根本上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使之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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