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研究陪审制度概念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至少从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研究的目的出发,对陪审制度的概念进行研究、定义或规范,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第一,国内学界似乎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默契,读者一般都要从文字使用的语境来判断笔者使用的“陪审制度”所指为何。“陪审制度”,经常可以用来指称“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以指称其中一个,也可以指称其中几个甚至全部。此外,“陪审制度”与“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互换使用,特别是,“陪审制度”与“陪审制”被作为同一种概念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当然,“陪审制”“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概念之间也经常被混用,且往往没有一定的成规。因此,“陪审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往往也不够确定,在具体使用时,经常是根据笔者的个人喜好,使用比较随意,读者往往需根据概念使用语境进行分析。
如:“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型基础。”
很显然,笔者这里使用的“陪审制度”既包括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制”,也包括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并且“陪审制度”和“陪审制”“参审制”之间可以互换使用。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再如:“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究竟如何?这既是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重构陪审制所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里的“陪审制”,既是指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又是指“人民陪审员制度”或“陪审制度”,而肯定不是指重构“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众所周知,在对某一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领域进行研究或写作时,本着科学研究的精神,应尽可能地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至少对于一个特定的如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课题而言,使用明确、严谨和统一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以往陪审制度研究中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一般都是从英国陪审团制度演变出来的陪审制度为概念和蓝本来进行认识与理解的;研究陪审制度及其起源问题,一般也是从1066年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的阶段为起点展开的。一般不会将此前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如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古代社会曾经出现过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方式作为陪审制度的重点来研究;诸如雅典的陪审法庭制度等,一般也只是作为普通法系陪审制度概念或现代陪审制度的陪衬性知识来谈论的,几乎没有认真地将其作为典型的、“正宗”的或有价值的陪审制度来予以对待;在陪审制度的概念中,如果不做特别说明,一般不包含这些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的内涵。如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此一观点。这种已经成为习惯的对陪审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因为时下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要解决陪审制度在引进、设计和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即应用问题,自然而然的必须以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为研究的对象或蓝本,一般不会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缺乏详尽史料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和蓝本,除非是研究与之有关的专题问题或基本理论问题。而目前世界上正在实行的、成熟的陪审制度,就是从英国普通法时期发展或演变出来的现代陪审制度。但是,陪审制度有一个重要特点或者说有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其与民主政治关系密切,而民主政治的起源和研究至少必须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的历史时期,那里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摇篮和重要发源地。特别是在那个时期,就已经存在我们今天一旦谈到陪审制度就往往会谈论到的古希腊的陪审法庭或民众会议集会式审判的陪审现象,许多学者也认为古希腊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的历史,不能不研究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而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就不能无视古代社会曾经存在的陪审制度、陪审现象或被学者们认为的陪审制度源头,必须在对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绝不能置之不理或搁置一旁。所以,至少应当将那个时期的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视野,或是在探求到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在陪审制度的概念的范畴中纳入这些制度和现象,或是在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之后,不得不将这些制度或现象别除在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之外。否则,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或对其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考察和研究,或者可能会出现空白或遗漏,或者可能会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和论证。那么,这样的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成果至少可以说是不全面的,是不具有最起码的说服力的。
第三,在1791年法国大革命的时期开启以后,在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陪审团制度,就开始了它在全球的传播历程,在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留下了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足迹。但是,原产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最先引入其的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异,最后演变为大陆法系模式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对此,有许多学者很自然地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但也有学者反对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这就为如何定义陪审制度的概念又提出了问题。
诸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参审制不但是由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转化或变异而来的,因此无法予以忽视和回避,而且,这些国家也是经历了由封建专制国家逐渐过渡到了民主体制的国家。基于对待古代陪审制度或陪审现象相同的理由,对陪审制度历史的考察和研究,自然也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或参审制进行考察和研究,不但要研究陪审团制度如何变异为参审制,还要对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研究。因此,如果要全面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如果要研究陪审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也需要将大陆法系迄今为止曾经出现过的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纳入考察和研究的范围,并在寻找到英国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共同内涵的基础上,将参审制纳入陪审制度概念的范畴,否则,也同样会出现研究的遗漏或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