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旅游管理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后,福利旅游的对象逐步扩大化。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福利(社会)旅游机构为1963年成立于布鲁塞尔的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International Bureau of SocialTourism,简称BITS)。
就亚洲而言,福利(社会)旅游推广比较成功的国家是韩国和日本,他们都有成熟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体系。我国福利(社会)旅游在2008年被初次提出。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司长祝善忠在上海透露,国家旅游局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国民休闲计划”,以促使更多市民参与到国内旅游活动中,该计划包括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银发旅游等(2008年11月20日《新快报》)。2008年底,为拉动旅游消费市场,缓解金融危机的冲击,广东省率先出台《关于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成为全国首个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试点”。之后,浙江、山东、江苏、北京等不少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旅游休闲计划。国家层面的《国民休闲纲要》也在酝酿之中,在《纲要》内容中就涉及到了福利旅游。
国内外研究进展
以“福利(社会)旅游”、“社会旅游”或者“补贴性旅游”作为关键词,搜索年限为1980~2011年,在中国期刊网搜得相关文献10篇,维普资讯网相关文献2篇,万方数据库相关文献9篇。在外文文献网Elsevier Science direct中与“social tourism”有关的研究文献共计838篇,其中直接探讨social tourism的文献介绍如下。
1.外文研究文献述评
从所查阅到的国外文献资料中,关于福利(社会)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福利(社会)旅游的概念界定和特定群体的旅游行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等方面。
(1)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研究
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辨析基本上从其对象和强调社会权利两个方面入手。对象的界定可以辨析出福利旅游研究主体,强调社会权利则可以界定研究的意义。
①福利(社会)旅游的对象研究
国外关于其对象的界定从最初的低收入群体逐步扩展到社会弱势群体中,体现在以下方面。最早关于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研究是Hunziker.W在1951年社会旅游代表大会上(International Tourists Alliance ScientificeCommission)的Social Tourism: Its Nature andProblems一文,“社会旅游是一种由低收入群体进行的旅游,它是一种特殊的旅行形式,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与众不同”[1],清晰地界定了福利(社会)旅游的对象为“低收入群体”及其旅游的特征。该定义对日后研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使得低收入群体的旅游活动开始引起旅游业界的重视。学者Milman Ady提出了另一种定义:“社会旅游是指那些在没有社会干预的情况下,自己无法承担费用的群体所进行的一种旅游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所加入的协会的帮助便不可能实现的旅行。”
在1971年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BITS)的会议上,成员一致认为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组织都应该为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等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旅行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群体提供旅行费用、旅行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务,或对其使用的非赢利性的休闲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的社会政策,从而保障每个公民的休闲观光权利。该机构重点扩大了福利(社会)旅游的服务对象,从经济相对贫困的对象扩展到了包括身体、精神或其他旅行困难的弱势群体。EuropeanCommission(1993)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由一些组织、社团或者贸易联盟发起的,用以资助或者帮助相对贫困阶层实现无障碍参与旅游活动的社会行为。
②强调福利(社会)旅游权利的普遍化
国外对福利旅游社会权利的肯定着重关注休闲权、旅游权的社会平等机会。各个国家和社会组织都应该创造条件使所有公民的该权利可以得到经济法律或社会保障。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78年年会上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使不能充分享受休息权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休闲的权利。
1980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发表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全面提出了3点问题:一、旅游权利问题 ;二、旅游环境问题,三、国内旅游地位问题 ,并指出:“发展旅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并为所有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世界观光大会在1982年提出各国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群体都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及带薪假日的权利。European Economic &Social Committee(2006)提出欧洲福利(社会)旅游由3部分构成:a.由于经济条件、身体上或心理上缺陷、个人或家庭困难、地理条件等因素制约的人们;b.公共或个人机构、公司、贸易联盟或其他组织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帮助;c.由b资助或帮助对象a广泛地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以体现社会的公平进步。
综上所述,不管是学者还是旅游组织对“福利(社会)旅游” 定义的界定都集中在了“使得那些因存在经济、生理或心理等问题而不能正常享受旅游活动的群体可以在政府、慈善机构等帮助下无障碍实现其旅游需求,享受旅游乐趣”。
(2)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行为效果研究
欧洲的社会规范中,国家的福利政策比较完善,各个阶层的人群都可以通过不同的社会组织资助或者国家法律保障获得其休闲权,研究这些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状况更多的是为国家政策服务,以体现其社会平等的宗旨。从所查阅到的文献来看,学者们一般都会以欧洲传统的节假日旅游活动资助来作为其研究的基本点,通过对特定群体的旅游行为分析来解释福利(社会)旅游对其日常生活作用或其自身旅游行为面临的问题。关于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一般集中在低收入家庭、全职家庭妇女、福利院儿童和疾病患者的旅游行为研究,主要包括:Smith,V and H.Hughes[2](1999)的Disadvantaged Families and Meaning of the Holiday通过对由于经济和环境原因而几乎不参加度假活动的10个全职家庭妇女的家庭调查,对比分析其参加旅游活动前后的生活状态,总结出了度假对于她们明显的意义和度假经历对她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Hazel.Zeal[3](2005)Holidays for Childrenand Families in Need:An Exploration of theResearch and Policy Context of Social Tourism inthe UK一文以英国为例,从政策研究指导的角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节假日,以问卷调查、在线访问等方法,得出假期休闲对孩子生活和家庭稳定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希望此文的结论可以引起各方的重视并将福利(社会)旅游纳入到国家的议事日程中 。Philippa Hunter-gone的The Perceived Effectsof Holidays-taking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Patients Treated for Cancer(2003)和Youngepeople ,Holidaytaking and Cancer(2004)两篇文章中都是以癌症患者(特选了皮肤癌患者,样本均来自UK)这一特定群体的假期旅行活动为研究对象,试图找出疾病患者的个人假期旅游对其个人健康、社会效果、自我认同和重获自信等4个方面的影响,通过旅行前和旅行后的对比分析出其在旅行活动中的障碍——固有的(对旅行机会的自我认识)、环境上(旅行环境和社会歧视环境)的和群体上的相互影响,提出政府和组织应该关注特殊人群的旅游需要,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旅游社、交通运输部门、住宿业等担负其社会责任,激发那些患者旅行者的旅游热情。Neil.Carr(2005)在Poverty,Debt andConspicuous Consumption:University StudentsTo u r i s m E x p e r i e n c e 中对赫特福德郡大学(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1999~2000年的学生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发现学生的假期旅行费用来自个人日常打工、父母资助或者银行贷款。研究表明,学生假期旅行开支占了他们收入的很大比例。总的来说,数据显示,尽管学生的经济状况不如人意,学生对旅游的追求依然保持了较高的热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