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财务报表论文 » 正文

探讨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问题

2021-4-9 | 财务报表论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满足特定条件确认无形资产。关于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应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修订)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此外,其它一些规章制度也对研发支出信息披露进行了约束,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规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2006年修订)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及最近3年及1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发行人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研发支出的,充分披露新增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2010年修订)规定:划分公司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分项披露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

研究与开发支出存在信息披露问题

综上所述,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目前公司对外报告中关于这方面的披露仍存在难以避免的不足与缺陷,使得报告质量下降,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了解公司状况,缺乏决策信息的相关性。

(一)披露信息不全面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客观、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相关信息,对那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的信息补充披露在附注中。信息披露不全面由诸多原因造成:不得已而为之,很多对于信息使用者有着重要借鉴作用的信息由于公司机密或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未披露;也有个别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或不重要,也就敷衍了事了;当然不排除有些公司故意隐瞒不利消息而不披露[6]。东软股份在2011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研发支出,仅对外披露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相关政策,及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的确认条件,未对研发支出的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以至于本年度研发阶段投入多少及相关指标均难以得到。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无法对研发方面的投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也无法对其成长能力做出判断。

同时,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软件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缺少了关于研发这一关键信息的披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法突出,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外展现也显得苍白无力。中兴通讯在2009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按照公司开发产品种类细分之后的研发支出,相对较为清晰,然而我们深究一下数据间的勾稽关系,2009年的年初数与2008年的年末数一致,说明2009年初数为2008年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累积结余数,那么本年增加数与本年减少数是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增减,还是研发支出———资本化与研发支出———费用化合计数的增减呢?报告中只告知2009年开发支出占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6.5%,而未说明增加数或减少数的具体情况。于是笔者根据各种假设情况进行验证,仍未得出合理结果。此类报告针对研发支出的披露仍不够具体全面,年度研发支出的增减额等均未进行披露,如各类数据信息难以在表格中体现,那么应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二)披露信息不规范

规范的信息披露方式使内外部使用者快速、清晰地获得有用信息。信息披露特别是以文字形式披露的信息毫无章法,导致使用者难以对公司技术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的现状、前景进行客观评价,公司亦无法将真正实力充分展现给广大投资者。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主要为公司有意对外披露研发支出相关信息,却没有按照准则或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或相关准则并未对其进行详细约束。

上海贝岭在2011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研发支出,分阶段披露了年度研发支出项目总额,及费用化与资本化支出确认及会计处理方式,但美中不足的是披露金额针对整个研发中心而言,未分别披露单个研发项目的支出情况。且该公司属于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技术研发所占比重较大,对公司发展前景有重要影响作用,这种披露方式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深入了解公司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如根据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将研发中心进一步细分,则更能清晰体现研发支出的披露作用。此外,关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开发阶段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其它研发支出相关信息未在报告中披露。

(三)披露信息失真

不真实的信息披露将会严重误导报表使用者,包括投资者、政府部门等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甚至内部管理者的经济行为,从而造成信息使用者根据失真信息做出错误决策,增强了信息使用风险。重庆长安汽车2007年至2009年披露研发支出的格式呈现逐年改进的良好势头,而对数据进行核查,得出2008年开发支出占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220721081.66/569418965.01=38.76%,与报告披露数据41.88%不符;2009年开发支出占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97992404.19/188593683.93=51.96%,与报告披露数据32.34%不符;进一步查看数据间勾稽关系后得知2008年与2009年披露的数据也不合理。报告披露数据前后不一致,出处不明确,使得信息使用者对其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从而失去投资信心。

对策与建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研发支出确认、初试计量、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规定较少。很多企业在没有准则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自身情况披露,导致披露方式与内容各不相同,缺乏企业间横向可比性,甚至同一企业不同年度信息披露均不具可比性,因此规范企业尤其是以研发为主的企业对于该项支出的表内表外披露显得尤为重要,以下从表内完善、表外规范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