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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监管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分析

2021-4-9 | 电子银行论文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认识因素、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因素、立法水平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认识因素

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上银行监管意识不到位,存在片面性。我国设计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偏向于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即以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统一适用于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然而,网上银行虽具有传统银行所具有的共性,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它还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殊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问题,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网上银行的本质和特性,将其共性和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只考虑或偏重于考虑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都具有的共性,而轻视甚至忽略网上银行的特殊性,那么由此设计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就必然不能适应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

另外,我国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对银行干预过多,不仅束缚了银行业的发展手脚,也加大了监管成本和风险。监管人员服务意识差,还没有意识到应把提升我国网上银行的竞争力作为其工作的重心[3]。

(二)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因素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受网上银行发展水平的影响。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网上银行发展的本质和特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现,网上银行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主要体现和反映这个时期网上银行发展的需求,也必然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和落后性。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技术不断升级换代,网上银行信息日新月异,网上银行也因此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之中,网上银行发展中所显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网上银行发展中的风险也与日俱增。相应地,建立在原有网上银行发展基础上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必然会随着网上银行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调整与改革。国内外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也表明:网上银行发展水平制约着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目前存在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网上银行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三)立法水平因素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立法加以确认和调整的,因而立法水平的高低、质量好坏必然直接影响、制约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立法的理念、立法政策、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方面都落后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立法水平、质量虽在逐步提高,但整体水平质量仍不高,进而必然会严重阻碍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水平与质量的提高。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目前银行业市场发展很不稳定,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其监管。缺乏适当的监管措施再加上监管措施的实施力度不够,这些都不利于银行系统的稳定。由于网上银行自身的开放性、虚拟性、创新性等特点以及各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立法。

(一)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管在理新机构、新业务时,习惯于制定一个全面的,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条例或者规则。但网上银行正在发展完善,尤其是我国网上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在各个不同的银行差异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以不适合采取这种策略。

有的学者认为应制定《网上银行法》,该法应具有与《商业银行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本人不这样认为。网上银行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改变其商业银行的基本属性,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将《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网上银行的相关内容,使之成为指导网上银行业务开展和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的基本依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对网上银行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明确网上银行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就监管原则、监管重点和处罚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能够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但应注意其内容应该主要是概念性和原则性的,不能过于细化,并应保留一定空间,以免法律的天然滞后性限制网上银行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监管主体———金融监管委员会

银行服务综合化是我国银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网上银行的发展,使银行产品进一步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强,边界更加模糊,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的做法,已经逐渐失去现实意义。而且各监管部门自成系统,各司其职,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各不同。同时,由于各个部门自身利益的存在,各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面对全能化的网上银行,势必造成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加大被监管者和公众的交易成本。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样有可能避免因信息不沟通而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也可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这一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我国网上银行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矛盾。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也都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再向统一监管演变的历程,我国也应顺应这一历程。可以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金融业统一进行监管,实现精简监管机构、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消除现阶段由于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所产生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形成与扩散。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不仅可以使被监管者避免受到不同监管机构间的意见分歧的影响,而且也可以使公众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诉讼对象。

(三)构建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的网上银行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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