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行政管理综合论文
地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
地矿业管理工作滞后的现象是地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其管理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国家对地矿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关于地矿业的制约法规、对矿产资源保护有关条例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上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地矿业秩序混乱。其二,矿业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不力。我国目前许多地方的地矿企业开发监督管理制度难以得到健全,矿业监督管理工作仅处于采矿登记发证、调处采矿纠纷的阶段,后期地矿企业的运行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造成地矿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地矿行政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地矿业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经济利益驱动、执法力度不够和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出现秩序混乱,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不到位,难以保障地矿业有效运行,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的有关法规是《矿产资源法》,地矿企业要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就必须利用该法律,通过对该法律的宣传,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意识,从而促使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宣传力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其一,让广大群众、干部树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正确观念,只有人们深刻认识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这样矿产资源不会被人们乱开滥采,使得地矿业得到持续发展。其二,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目前地矿业秩序混乱、矿产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是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探、采矿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在地矿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自觉合法开采,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使地矿企业得以有序长远的发展。其三,提高全民的矿产资源忧患意识。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对矿产资源的浪费是违法的。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抱有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的观念,对资源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民的忧患意识得到树立,才能保障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与之配套的矿业法规,但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亟待加快与之配套的法规、规定的补充修改、制定步伐,否则,容易因法律、法规修正前后的时间差,引起矿业秩序新的混乱。新建立或修正的矿业法规,要尽可能周到、具可操作性。当前亟待补充修改的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三个《暂行办法》。建议在补充修改时,详尽规定各类不同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办矿必备的资质条件,增加地(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参预矿产资源规划分配、采矿权流转及矿产品选冶加工、销售管理方面的权力、职责等内容。其次要加强地矿政策的调研,并根据矿业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矿业法律法规,调整矿业政策,使之适应矿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落实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尤其要加强地(市)、县级矿管机构的建设。地(市)、县地矿行政机构处于地矿行政执法的前沿,必须要有一支人员素质好、专业配套、办事公正高效、应变能力强的执法队伍,才能当此重任。在矿业活动比较集中、矿业秩序长期混乱的矿区,还应设立常设的地矿行政监督机构,对矿业秩序进行经常性治理,把矿业秩序混乱状况消灭于萌芽状态。要尽快实行各级地方政府对矿业秩序整顿的领导责任制。要以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地方政府,以利于顺利进行地矿行政执法。
首先,要尽快改革现行的矿业管理体制,改变部门、条块分割管理、互相掣肘的局面。地矿行政部门应该成为代表国家行使矿业权管理的唯一权力机构。其次,要适时调整、制定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政策。对一些主要矿种,国家特殊战略意义的矿产只能由国家垄断生产、经营,以避免矿产资源的过量消耗与浪费。矿业秩序混乱的状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矿业发展的超前性与矿业法制建设和矿业管理方法滞后性的矛盾。要彻底改变当前这种矿业秩序混乱的状况,单靠一两次大规模突击性地治理整顿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只有不断加强矿业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地矿行政管理,才能加速实现矿业秩序全面、根本好转,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开发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目标。(本文作者:刘宏宇 马淑兰 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