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消防工程论文
近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状况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状况为:质量滑坡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质量整体水平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产品质量合格率依然不高,个别消防产品的质量极其低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自律意识缺失,产品质量意识不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降低质量标准,产品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把关不严,质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够,有个别企业甚至故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质量极其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秩序。(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部分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只考虑产品价格,不考虑产品质量,选优意识不强,甚至故意购假、用假,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部分施工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不注重施工质量,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给一些伪劣产品可乘之机,使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尚未将消防产品质量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有的虽已纳入,但由于缺乏责任心和专业知识,对消防产品的进场核查检验流于形式。(3)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鱼目混珠。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认证认可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仍然是作坊式规模、家族式管理,市场准入门槛低。几个人,几台设备,几万块钱就能生产消防产品,企业“花重金”按照标准生产的消防产品用于取得市场准入证明的型式检验,而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抽查,企业忽略管理制度落实和产品质量控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企业铤而走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低价竞标廉价生产,导致质量低劣的消防产品大量涌入市场,严重扰乱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随着《产品质量法》的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消防产品行政许可制度的取消和《消防法》的修订,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的消防产品法规已不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一是《消防法》规定了两种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技术鉴定制度是一种新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由质检和公安部门制定新的规定,方可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目前,技术鉴定办法尚未出台,尚不能开展技术鉴定工作,企业新研制的消防产品,由于无法实施技术鉴定,而不能进入市场。二是《消防法》原则上规定了质检、工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但对三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督方式、信息通报方式等具体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是未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各质量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制假、售假、用假情况严重。四是未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方联合监管的机制,导致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失控漏管。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检、工商部门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不明确,该查的不查,该处罚的不处罚,导致部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建筑工程而造成火灾隐患。
自2002年国务院取消涉及消防产品的企业开办立项审批、消防产品备案、进口产品抽检、生产审核发证、维修许可证等五项行政审批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对消防产品几乎处于不管的状态。2005年以来,虽然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但在失去了消防产品行政许可管理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如何重新加强监管缺乏顶层设计,消防产品长效监管的机制一直得不到建立。《消防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质检、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但由于后续没有具体的文件对部门共同管理消防产品工作的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导致三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不能够有效建立和实施,质检、工商部门由于不熟悉情况想管却不知如何管,导致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无人问津,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出现盲区。技术手段不足一是基层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设备配置严重不足,对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和质量判定缺乏有效的工具。二是缺乏对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信息跟踪手段,导致对产品生产企业确认难。三是各地消防产品质检站检测能力薄弱,检测产品单一(大部分质检站以检测装修材料为主),大部分消防产品需送国家检测中心检验,路途遥远,检验周期长。经费难落实一是缺乏必要的检验经费,致使各地难以建立和开展对消防产品的地方监督抽查制度;二是缺乏办案经费,办理消防产品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需要一定的办案经费,由于缺乏办案经费,致使消防部门往往虽然处理了眼前的使用者,但难以追根溯源,没能配合质检、工商部门进一步追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一些大案要案甚至犯罪案件得不到办理。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消防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存在着标准制修订滞后、标准宣贯不及时、不广泛、不深入等问题;二是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存在着办理周期长、沟通渠道不畅、个别检验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三是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存在着各地监督力度发展不平衡、检查业务不精、执法随意性大、处罚不当等问题。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即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实施分段管理,质检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部门管流通领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使用领域。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检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此规定表明,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同样按照谁监管、谁处罚的原则,实施分段处罚,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质检、工商部门。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监管模式,是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大政策出发,同时考虑消防产品的特殊性,借鉴了国内其他类似产品的监管模式而确定的,使各政府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解决了多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弊端,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压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管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理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思路,集中精力,紧紧抓住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这一环节,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