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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邓小平法制教育启发

2021-4-9 | 法制教育论文

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对当代高校法制教育的重大意义

法制教育的对象是人,法制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这里的“人”指的是全体中国人民,而不是少数人。邓小平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目前,我国相关学校的教学计划中都已贯彻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特别是在中、小学的教学计划中加入了法制教育的元素,虽然内容较为浅显,但是起码让中学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了大致的了解,在他们心中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意识,为高校的法制教育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基础。

人们的文化程度制约着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吸收,因此,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度里是很难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邓小平认为,不能按同一标准对全体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原则,有突出、有重点地进行法制教育。在他看来,法制教育中一个重点的教育对象就是青少年。在青少年群体中,大学生无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现如今已经不必再用“天子骄子”来形容,但是很显然大学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知识储备,更容易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所以现今的教学计划中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的高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成才,而且有利于通过大学生的模范示范作用最终提高全体人民的法律素养。

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邓小平法制教育观念中所强调的法制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养等观念无不是从对人的关怀视角探析加强法制教育的路径,探索人的价值,分析人的生存意义。在中国的法制道路上,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个字的入宪,到最近两会审议通过的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写入刑诉,无不昭示着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当代大学生生长在民主与法制相对完善的中国,他们重视人权,强调自由,法律所昭示的公平与自由的观念他们乐于接受。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清华大学的“刘海洋硫酸伤熊案”、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案”、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撞人杀人案”,还有许多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让人们不得不询问为什么大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与他们所拥有的文化程度不相匹配,难道他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吗?相反,刘海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我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马加爵在庭审的时候,也表示不为自己辩解,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了罪,请求处以极刑。而药家鑫之所以在撞人之后还杀人,无非是想逃避因为自己驾车撞人之后将受到的法律责任。可以肯定的说,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告诉人们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行为,协调人们关系的目的。当代大学生生长在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契约神圣的年代,言必称“我拥有什么什么样的权利”,“这是我的自由”,这种观点不仅体现在他们与家长、老师、同学以及陌生人的相处中,在对校纪校规的遵守上,甚至体现在他们对待法律规范的态度上。诚然,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在现在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人缺乏维权意识,但当代大学生更令人担忧的却是他们过于泛滥的权利意识,而忽略了权利背后的义务。正是由于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失衡,造成了他们在与人相处中咄咄逼人,漠视他人,推崇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中,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在行为中滥用权利,最终违反法律。

当代大学生大多为80后、90后,他们个性鲜明,有独立的思想和判断力,敢想、敢为,关注时事,勇于分析。他们就像一块海绵,乐于接受他们一切感兴趣的知识。他们强调维权,尊重人权,所以他们关注法律。但是在这个强调物质文明的年代,他们似乎也更功利了,他们乐于接受的仅仅是那些对他们生活有用,他们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等这样一些可能以后对他们“有用的”法律知识,认为学习法律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错误的观念、错误的学习方法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大学生普遍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当代高校的法制教育收不到预期的效果。他们只重视对条文表层的注释,对教师所讲的案例就眉飞色舞,对教师所传达的法律理论和法律精神却兴趣缺乏。刘海洋接受采访时,曾经过说过一句话:“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这段话让我们看到了高校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的。高校的法制教育不是上好几堂民法课、几堂刑法课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真正培养大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人们经常说“人非圣人,孰能无过”,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圣人是否犯错的问题,但现实是我们有大量丰富的例子证明人们在认知和行为中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的。上述的三个例子清晰地告诉了我们,不管是学校的校纪校规,还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虽然清楚知道应该遵守,但真正行为的时候我们却背离了。分析这种种现象,到底是家庭的影响,还是社会不良风气的误导,抑或是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社会学家也可能无法用三言两语道出其中缘由,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们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没有内化成他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他们最终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他律最终还是无法转化为自律,我们的法制教育也远没有实现我们的终极目的。

在邓小平法制教育观的指导下加强当代高校的法制教育

邓小平法制教育观所强调的教育的普及性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制教育的层次性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高校的法制教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法制教育所提倡的人本性使得我国法律所强调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得到大学生的普遍认同。当代高校如何在邓小平法制教育观的指导下抓住现今的法制环境加强和完善法制教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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