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生态经济论文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经济问题分析
牧区矿产开发会引发地面塌(沉)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2009年国家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显示[2],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塌陷面积增加与矿业开发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同步。内蒙古原煤产量已从2002年的10412万吨增加到2007年的35218万吨,土地塌陷则从2002年的12334公顷上升到2007年的16490公顷,煤炭产量与土地塌陷呈正比关系。内蒙古2010年发生矿山地质灾害14处,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死亡3人。矿区水均衡也遭受破坏。在开采过程中,井坑需要疏干排水,致使矿区地下水位下降,打破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的均衡系统[3],使缺水地区供水更为紧张,以致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公报(2010年度)》显示,“矿坑连续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的现象,在全区普遍存在。地下水水位下降区主要集中在元宝山露天矿、宝日希勒露天矿、东明露天矿和伊敏露天矿。最典型的是元宝山露天矿,疏干漏斗中心水位下降达26.26米,漏斗面积达17.57平方公里。平庄露天矿由于矿坑排水造成严重的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山前村镇部分机井出现掉泵现象”。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石、尾矿、工业废水等,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如内蒙古矿山企业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矸)石累计存放量达1.18亿吨,且每年以1000多万吨的速度增长,当年处理量只有排放量的一半左右。而废弃物(如尾矿等)需要面积较大的堆置场地,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变成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地。而在产生大量废弃物的同时,矿区复垦面积占应复垦面积的比例却较低。据统计,内蒙古全区矿山企业矿区总面积为3583平方公里,应复垦面积112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17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的15%[4]。工业废水排放量近几年也在增加,图1为内蒙古2006~2010年采矿业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可以看出,工业废水排放量整体呈增加趋势,2006年采矿业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330.88万吨,2010年增加到8260.24万吨,增长了2929.36万吨。而且2006~2010年这5年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开采业,有色金属开采业,非金属开采业以及其他采矿业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平均值最大,为3926.92万吨,其次为有色金属开采业,其工业废水排放量平均值为1698.14万吨,再次为黑色金属开采业,其工业废水排放量平均值为390.43万吨。矿业“三废”、粉尘等排放,又是造成大气污染、酸雨形成的主要源头。废水、废渣等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5],损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如矿区周边典型的地方病多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引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约有110多个行政村是癌症高发区,这些村庄多集中在城市工业园区周边、河流下游、矿山附近,受到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生活垃圾、重金属等多重复合性污染的危害[6]。另据2009年10月9日《经济参考报》的报道,“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当地牧民反映,在草原上发展工业项目对草原带来的破坏和污染还是较为严重的。牲畜吃了被煤灰尘污染的草后,患上发烧、拉稀、咳喘、眼睛流泪等各种怪病,导致不少牛羊死亡”。
由于“资源无价、环境无价”的错误观念影响等,牧区许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采取粗放型掠夺式经营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技术水平落后。而且由于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的成本比常规利用矿产资源要高,多数开采者只注重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愿进行综合利用,造成矿产资源开采效率低,综合利用率不高。不仅中、低品位的矿石基本被抛弃,甚至有些富矿也被抛弃,浪费较为严重。如内蒙古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不足1/3,综合回收率小于20%,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白云鄂博铁-铌-稀土多金属矿床拥有世界稀土储量的80%以上,每年因开采铁矿所产生的200万吨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为5%~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3]。再加上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是一项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工程,国家和地方需要大量投入,用来进行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治理、预防和生态恢复。据估算,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占用破坏土地的恢复治理率仅为10%左右,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分别为3%、5%左右。而且尾矿利用,如煤矸石、金属尾矿利用率均不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也相对滞后[7]。
由于不合理的开发矿产资源等,草地生态恶化,牧草质量和生产能力下降,导致畜产品产量增速放缓,畜牧业收益下降,牧民增收乏力[2]。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牧区人均纯收入远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而据内蒙古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的统计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内蒙古牧民的人均收入一般要低于农民的人均收入,2001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61.6元,2002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199.3元,2003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197.2元,2004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125.7元,2006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98.4元,2007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124.6元,2008年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159.7元。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加大,大量土地资源被占用、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显。有的牧民被迫放弃牧场,原有的畜牧业产业链断裂,牧民的生产活动也由畜牧业转向其他产业。随之人口流动、移民安置、劳动力就业等新问题产生,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然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当地农牧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却微乎其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主要是增加了一些财政收入,但还要以一定的草地占用、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污染为代价[8]。苏德斯琴、讷木和吉日嘎拉[9]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牧业四旗2000~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与牧民收入的研究结果说明,地方经济发展与牧民收入增减关系不明显;对于当地居民,矿产资源开发未能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牧区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区、农牧民等形成一定利益分配关系。如图2是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根据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纳林沟煤矿价值链计算得出的[10]122~123。企业获得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其次就是政府,而资源所在地的农牧民,仅仅取得了极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中,又是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得小头。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利益,但是企业是否更多的承担了解决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性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呢?现实中显然不是。由于资源型企业用工的习惯等,当地农牧民很难参与到企业的基本工种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层等),只能从事保安、保管等工种。随着资源开发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事资源开发工作的人员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全国及有关省区从事采矿业的职工人数有减少的趋势。内蒙古自2002年开始采矿业职工人数明显减少,从2000年27.2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17.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