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制教育论文
高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原因
对于这两类问题,由于其性质不同,学校采取的措施也可能有所不同。对于社会问题,学校只能采取防御性措施,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将学校与外部进行相对隔离,避免外部可能带来的危险,而对于这些外部活动的主体不能施以积极地行为,因为后者并非处于其教育职责的管辖范围之内。但对于内部问题,学校则可以采取积极性的措施,比如对学生进行积极的管理和教育,以避免相关安全问题的产生。内部问题一般表现为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师之间、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其原因也可以分为两大类:心理原因与外在原因。所谓心理原因是指诱发内部保卫问题的各类主体所具有的不正常的行为动机;所谓外在原因则是指在上述各类主体不具有不正常的行为动机的前提下,而诱发内部保卫问题的客观情形。前者包括学生的各种心理健康问题,以及因此具有的不正常的心理因素,而这些因素在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则可能转化为危险行为。而那些纯粹的外部刺激,也可能使一个人做出偏激行为。当然,在大多数情形下,心理原因才是诱发一个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和他的内在动机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保持一致的。
法制教育对解决上述问题的价值所在
既然在大多数情形下,心理原因才是内部问题的主要原因,那么,我们就必须借助能够针对这一原因的解决途径来减少校园保卫工作中的问题。这些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心理疏导;二是法制教育;三是道德教育。本文将分两个层次着重分析法制教育方式的价值和意义:其一,法制教育为何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其二,法制教育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特性。提到法制教育,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主要是那些部门法的知识,比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各个具体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这样的理解是妥当的,因为,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以这些具体的法律体系作为其主要内容的;但另一方面,这样的理解又失之偏颇,因为它仅仅看到了法律技术性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其目的性或理念性的一面。我们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才主张法制教育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要理解本文的主张,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所蕴含的目的或理念,以及法制教育对这种目的理念的弘扬。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造就具有理性的个体。我们知道,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工具。在一个以法律为主要治理工具的社会中,法律的地位高于一切,这也是我们一贯倡导的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了解决纠纷,法律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理性地考虑和审视事物之整体,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规则去解决问题。简言之,理性渗透在每一条具体的技术规则之中,如果没有此精神理念,法律的运作将是一种空谈。
在保卫工作中重视法制教育,首先就是要在与内部问题相关的主体中间培植起一种理性精神。这种精神首先体现为一种冷静的克制,在面对他人的言行甚至诱惑时,理性的判断可以使得一个人具有控制自己的能力,他不会随意激发自己内心的激情,并做出过激之事。相反,他会克制这种激情,并顺从理性的进一步要求。理性的第二个要求就是使一个人能够用一种反思的精神去对待其他的人或事物。在一个人克制不正当激情的基础上,此种反思能力使得他不会进一步盲从他人,而是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去鉴别所面对之人或事情的真伪正误,因此,反思精神的主要内容就是独立地判断。这样,我们可以初步将理性理解为克制和独立判断的精神。在此种精神之下,一个人会反思自己内心的激情,并对所有人之言行的正误进行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内部问题的原因———不正当的心理动机———都将在理性之下得以合理地控制,如果能够这样,它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舒缓。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培养法律意识,确切地说,是培养一种规则意识。理性的主要寄托和表现就是在抛却不正当激情之诱惑的前提下,运用规则而不是感情去解决问题,而感情极容易将我们导向冲动的边缘。学校中许多突发事件就是因此而发生的。
当学生及其他内部问题的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如果具有这种规则意识,能够首先想到通过正当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武力或不正当的人情世故,学校的保卫工作则会受益匪浅。法制教育还可以达到另一个目的,就是使人们养成“法律的道德”。“法律的道德”,又称为“中等程度的道德”,是作为法律甚至法学存在之前提而必须予以遵守的道德情操。这种道德表现为:在完全的利他主义和彻底的利己主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面对冲突时,规则解决的方法所要达到的道德目的就是:不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彻底的牺牲,除非这种牺牲在法律允许的界限之内。这种以“过度禁止”和“比例适当”为内容的公正之道德,可以使得法律能够在很多情形下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如果能够通过法制教育,将这种“中等程度的道德”———也是相对较易遵循的道德———贯彻在内部问题之各方主体的行为之中,则同样可以促使学校的保卫工作良性发展。
前已述及,与法制教育的方式相比,心理疏导的方式也可以对内部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心理疏导主要是利用心理学研究的成果,对相关心理问题进行解决。然而,在严格的心理学层面上,心理疏导并不涉及规则和道德,因为以事实为主导的学科,一般都将价值判断排除在外。如此,则心理疏导虽然可以对主体的心理问题在心理层面上进行解决,但对于主体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其作用则有所局限。道德教育方式也可以在自己的范围内解决问题,但对其局限我们也不能不察。我们通常所言的道德———即传统道德———在程度上往往高于“法律的道德”,即它往往要求一种较高程度的利他主义,一方当事人往往为此要做出更高的牺牲。这种道德虽然可以作为教化的工具加以运用,但是在解决冲突上与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之道德”相比,可能略逊一筹。因此,在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中,此种意义上的道德教化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的方式。
法制教育方式的具体要求
既然法制教育对于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学校工作的管理者,就应该设法推进校园内部的法制教育工作。首先,应该在校园内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这些法制宣传活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即为常规的方式。考虑到其经常性,它最好以具体的班级为单位,由相关的教师和学生组织负责进行。并且应该采取能被学生们接受并喜爱的活动方式,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比如,通过观摩具有相关内容的影视作品,并对它们进行讨论;或者在不同的班级或者学生组织之间组织辩论,以培养学生的社会问题意识和理性辩论的精神。辩论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培养一种思考方式,而这种方式对于培植法律理性和反思精神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种即为非常规的方式。考虑到这种方式并不要求经常性地实施,所以可以学校相关部门为核心,进行组织并鼓励学生参与。比如,可以定期或者在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日期举办一些宣传活动,让法制观念通过这些活动深入到每一个学生的心灵之中,以此培养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和理性精神。考虑到上述宣传活动的局限性,我们认为下述建议可能更具效果:在校园中设立以培养理性、规则意识为目的的公共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