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财政投资论文
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投入机制的缺陷
综上所述,从L县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可以看到,近6年来不断上升,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财政投入效益不佳,投入产出比不高,财政投入机制还有缺陷。
1.尚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2006年-2011年,L县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从中也可以看到财政投入存在不稳定性,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659万元。以2010年为例,财政投入山塘清淤专项资金234.003万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568.75万元,只能满足部分项目需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仅191万,由于对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明显不足,整个L县有40%以上的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仍然“靠天吃饭”。2010年农田水利建设财政共投入2758.753万元,仅占L县财政总收入82887万元的3.32%,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2.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调查发现,L县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资金多头管理,使用分散,投入结构不合理。L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国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建设资金、发展粮食专项资金等十余项。这些资金分别由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粮食局、大灌区管理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管理,各类资金缺乏统筹安排,各自为战,项目安排比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存在质量不高、设计过于保守等问题,降低了财政投入的综合效益。
3.没有形成引导机制。“两工”①政策取消以前,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维护,除靠政府少量的财政投入外,主要是靠“两工”政策鼓励、引导群众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随着取消农民“两工”的政策逐步落实到位,农民每年投工投劳修水利数量锐减,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投入等变得十分困难。据对L县的调查,农民投工投劳还不到“两工”政策实施时的1/10。以农民投工投劳、筹资为主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已经被打破,新的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的引导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4.尚无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①“两工”是指农村义务工与劳动积累工。上,各部门单位大多是自定自管自验,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存在明显的弊端。从L县的调查来看,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投入使用不太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规划不科学,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规划的现象比较常见;二是投入效益难以保障,没有形成有效的财政投入效益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项目建设存在使用周期短、效益低等现象;三是投入问责机制不全,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的权、责不平衡,资金的使用监督有待加强。
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投入机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资金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从资金来源、投入力度等方面不懈努力。
1.确保预算内资金稳步增长。中央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确保中央财政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与整个财政支出保持同比增长,并逐步实现中央预算内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维持在一个稳定上升的水平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2.确保专项资金稳步增长。按照“统一规划、部门指导、中央补助、地方负责、统一标准”的原则,专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从L县的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塘清淤等专项资金投入后产生了良好的效益。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使其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增长速度一致。地方财政要按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优化支出结构,扩大对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
3.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到位。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在扣除土地出让收益的相关支出项目后,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土地出让收益能够足额提取到位,且要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如实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由于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各地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规模与承担的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不对称性,中央应建立更加科学的调节机制,集中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发展农田水利。
(二)创新财政投入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要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现代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项目管理体系,使财政投入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得到科学、高效的配置利用。
1.科学划分权责。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逐步调整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事权财权。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大型农田水利建设设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农田水利建设设施,应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二是明确各级财政的支出职责。中央财政应主要负责全局性、战略性的跨省大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省财政主要负责在省级范围内及一些跨市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等;市级财政主要支持市区划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县级财政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县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县辖河堤加固、中低产田改造等;乡镇财政主要职责是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费支出。三是要明确财政投入项目建设主体的职责。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解决财政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质量、施工进程等重点问题。
2.科学制定规划。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投入规划设计,搞好布局。一方面要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国家、省级农田水利建设大规划,明确重点投入区域,从战略上布局项目。另一方面要组织市、县搞好本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与国家、省级规划相衔接,根据规划合理、有序摆布建设项目,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力争建设一片、见效一片、带动一片。针对农田水利建设薄弱环节,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制订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投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做到科学规划,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