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财政经济论文
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立法原则
(一)民主立法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肯定了公民参与权,公民参与程度日益纵深拓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得公民了解政府想什么、做什么以及行为结果是怎样,并且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因此公众的评价意见必须被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当中,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使人民有权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对绩效评价方法进行选择,有权参与确定评价主体、参与制定评价程序、参与监督评价过程。
保障公民参与、监督绩效评价的前提是建立透明的评估制度,公开绩效评价的各个环节,这也是现代阳光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才能得到公众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如英国公民宪章运动中“信息和透明度”原则。只有公开绩效评价环节,将评价的各个阶段透明的展示给公众,公众才有可能全面了解与监督绩效评价。如果刻意隐藏绩效评价的某些方面,一方面被评价方无法全面掌握已完成工作的达标情况,更无法通过评价行为督促自身改进相关工作;另一方面,公众也无法通过绩效评价工作来行使监督权。
(二)公正立法与公正立法
法律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有效调节器,在调整不同利益关系时必须恪守公正、公平,对所有政党的利益和权利进行公平保护和促进,社会成员才能真正遵守法律制度。否则,将损害和干扰法律的至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大生产以及社会分工的家具,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结成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与依赖关系,于此同时,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只有通过公平、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缓和这种由于资源短缺的需求矛盾。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能否达成预期的关键就是绩效评价的系统性与全面性。只有将财政支出绩效当做一个由多种因素、多个环节组成的综合系统,将各方面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从系统性的角度构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只有将财政支出绩效的各方影响全部纳入评价体系,考虑全多个方面,不能遗漏评价内容,从全面性的角度构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才能真正制定评价制度。结合我国当前实际,避免将某指标当做“一票否决”的标准,应当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开发与保护、科技进步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等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系统范围,避免只顾眼前利益,先破坏后治理等行为,推进循环经济、和谐社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
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内容构想
(一)评价主体制度
通过引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尤其是行业专家以及公众代表来广泛参与建立多主体的绩效评价制度,变封闭式的评价主体为开放式的评价系统。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职责和义务。重新设计评价流程和制度,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1.确立领导机关
各国的实践证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都需要一个核心领导机关来保证其实施。在我国,应考虑赋予全国人大财经委这一领导地位,在法治化过程中确保其地位与职权从而能够真正、有效地指导、监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领导机关的职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检查、监督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包括审查绩效评价程序、指标、各要素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指导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发展,包括制定各具体的实施办法,研究绩效评估发展趋势,开展绩效评估试点,总结经验;为权力机关提供决策参考,通过收集、整合、分析各机关的绩效信息,为权力机关的提供决策基础。
2.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建立
按照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遴选体制外的专家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在进行绩效评价的时候注重评审人员的平衡,例如确保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一定数量的比例。通过构建绩效评价专家数据库,利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专家;通过建立项目成果数据库,通过对比已选定专家和专家曾参与完成项目情况,回避相关联性强的专家。最大限度的保证评价的公正性,维护评价主体的中立性。
3.公共评价理念的引入
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方面加深公众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促进政府对公众负责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合理性。当前,行业专家参与评审的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公众评价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理念,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引入公众评价之前,政府必须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对公众偏好做出评价,构建偏好模型汇总公众评价取向。为此部分试点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地区,纷纷推出听证会制度,代表广泛参与等不同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4.审计部门作用的发挥
鉴于我国现阶段全国和地方人大从事监督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以及伴随着监督范围有限的情况,更要充分发挥政府财经经济卫士——审计部门的职责,行使预算监督职能。与其他职权部门相比,审计部门有着自身的优势,如具有较强的专业功底,既有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都有利于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近年来审计部门自身也在积极开展各类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通过对绩效的审计来提高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对预算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挖掘,评价公共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达成对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的前期保障和基础依据。
(二)评价客体制度
按照财政支出的总目标和实施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实际经济管理情况和按照财政投资管理惯例进行。
1.对各级政府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将中央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地(市)财政局、县财政局、乡镇财政局作为财政收入初次分配的评价对象,其评价内容主要涉及财政配置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依照审核标准拨付资金,评价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率的特点。根据我国财政体制的分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代表各政府,组织进行财政支出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请各级人大或相关部门提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