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农业生态建设论文
本文作者:张黎明 韩茜 王楠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存在的问题
许多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还不了解,在关于“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发现:很了解的农户有25户,占调查农户的5.19%;一般了解的农户有239户,占调查农户的49.59%;不了解的农户有218户,占调查农户的45.23%。通过上述数据可看出,一般了解和不了解的比例均未达到50%,这表明了解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农户存在但数量不大,说明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和补偿力度不够大,以至于农户对此概念不了解。在“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意愿”调查中可看出,“很强烈”的农户占27.18%,“比较强烈”的农户占28.01%,“一般”的农户占32.99%,“不大强烈”的农户占8.51%,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没感觉”的占3.32%。居于首位的是农户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愿“一般”,其次是“比较强烈”,然后是“很强烈”。可见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宣传力度不大,大家没有看到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益处。
在“是否享受过政府的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调查中发现,认为享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20.68%,没有享受到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农户占50.00%,不知道的农户占29.32%。通过数据可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力度不到位,甚至有29.32%的农户不知道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存在,没有享受到补贴的农户竟然占到一半,可见政府应加大补偿的力度和规模。在“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的调查中发现,认为没有作用的农户占10.60%,认为有一定作用、作用一般和有作用的农户分别占比30.15%、30.56%和20.17%,认为作用很大的农户占8.52%。通过数据可看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没有作用”和“一般”大约占到一半比例,可见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互助补偿的作用有待于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力度不到位的状况应改善。
农户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淡薄,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必要性调查中可发现,认为有必要的59.58%,认为还可以的占比31.46%,认为没有必要的占2.50%,不清楚的占6.46%。这表明不足半数的人认为很有必要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但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7.71%,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8.33%,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比47.50%,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0.42%,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4%。这表明不足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减少生产成本方面好处较大或者很大,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在“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的调查中,认为“没有好处”的农户占11.92%,认为“好处很少”的农户占16.95%,认为“好处一般”的农户占比40.79%,认为“好处较大”的占24.27%,认为“好处很大”的占6.07%。可见多于半数的人认为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提高农业产量方面好处一般、很少或者没有好处,表明这种补偿机制在提高产量方面作用不是很大的。
调查发现,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形式较为单一,接受政府补贴的农户有278人次占比62.61%,得到种植业灾害保险的农户有72人次占比16.22%,得到养殖业灾害保险的农户仅有19人次占比4.28%,接受政府征地补偿的农户有63人次占比14.19%,接受企业污染补贴的农户有12人次占比12%。这表明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其他的补偿形式比例较小。调查发现,对补偿服务非常满意的占2.34%,满意的占23.57%,一般的占38.85%,不满意的占29.94%,非常不满意的占5.31%。对补偿方式非常满意的占3.19%,满意的占22.13%,一般的占48.72%,不满意的占21.28%,非常不满意的占4.68%。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农户享受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过低,满意度不高。
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对策建议
现行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不完整,缺乏系统性,可以建立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上级对下级、国家对地方的纵向公益补偿,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横向利益补偿和对资源要素管理进行部门补偿等三种方式,制定相关政策,以便为地方生态补偿运行导向,逐步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补偿[1]。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方对政策的需求非常强烈,可以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升至国家政策层面进行整体考虑。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没有能充分考虑农民、牧民、企业团体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意愿,造成补偿的标准过低。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生态补偿机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应[2]。另外,资金使用未完全体现生态补偿。因此,要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充分发挥机制应有的效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的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渠道,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3]。通过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促使农业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农村的需要。并以此探索适合自己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践模式[4]。加快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