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作者:朱 振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为什么需要自己的法治话语体系:关于“自觉”的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这一议题的提出“意味着开启出一种积极的自觉,即对于自身学术话语体系的反省性的自觉”。这种自觉实际上具有双重取向:它一方面是批评性的,即要求批评性地检讨当今中国法治的学术话语;另一方面则是建设性的,它要求建设性地引领当代中国法治学术话语体系的重新建构。③
这种批判性与建构性可在话语与主体的相互建构中找到根据。当我们认识到自身被一种话语所支配时,我们就内在地、反省性地在批判它的基础上开启重新建构一种话语体系之途。在这里,占支配地位的、需要批评的对象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许多人那里不加反思地被接受,成为一种权威性的法治话语体系。
因此,下文的分析包含批判性与建构性两方面,即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基础上论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一)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对中国的深刻影响及对其内在预设的检讨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虽是松散的学术概念,但它基本可以概括出西方国家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涵。“自由主义法律哲学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这样的原则:每一个社会都应该依据法治运作。它对法治的信奉起源于17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5](P5)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不但包含着法律要具有清晰性、稳定性、不溯及既往等所谓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内涵着权力分立、权力与权利分离、民主宪政的政治安排等等这样的政治意识形态承诺。这套法治话语体系不但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而且也是他们向法治后发国家推荐的样本。自清末变法改制以来,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就中断了,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移植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过程时断时续地持续到现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移植甚至是复制还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当下中国,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已经支配了许多人对于法治社会理想图景的基本想象,形成了法治的标准化理解,尤其是知识分子有着根深蒂固的接受。
学者指出:“西方各种法治理论或学说成为人们分析和论述理论问题以及考量与评价社会现象的重要理据与判准;……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乃至法律人所必不可少的经历,对西方法治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了解亦成为体现或衡量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与尺度。”[6]这种由知识所产生的支配性以及制造真理与合法性(提供判断的标准和尺度)的力量正是话语所意图产生的社会作用。
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及其包含的一些原则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我们要借鉴的对象,也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我们需警惕的是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在非西方国家的话语殖民,即要求在非西方国家复制西方法治的理念与制度。这一要求又通过经济援助或外交的压力而得到推行。
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的要害不在于其具体主张的得失———尽管批判法学已对自由法治理想在西方国家的虚假实践提出了摧毁性的批评,①而在于它的普遍化诉求以及所蕴含的历史终结论。
这里所说的法治的历史终结论是一元论,即世界法治的发展方向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法治及其制度实践,中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也要以该标准而受到考量。在这种研究方式之下:
第一,世界法治发展是一元化的,独立于中国而存在。
第二,关于中国法治研究的立场只能是进化论式的或历史决定论式的。因为在我们的前面已经设定好了目标和标准,我们的研究或发展方向都已经被决定了。
关于法治发展的一元论,首先要意识到,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事情,既不是法治历史的开端,更不是法治历史的终结。其次,建立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就是要破除这种历史一元论,因为世界是一种多元性世界。中国也是该法治世界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
在该世界之中,除了欧洲原理之外,还有相对应的中国原理存在,中国自身也参与了该法治世界观之涵义的型构,而不再是被动的被决定者。批评和检讨这种法治发展的一元论是中国可能获得法学与法治自主性———无论是思想上的自主、还是实践上的话语权———的必要条件。
(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建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必要性体现在思想的要求和实践的要求两方面:第一,由上面的论述可知,我们只有建构本土的法治话语才能改变受支配的现状,才能为法治的世界概念提供中国要素,并最终与西方法治话语形成话语争夺。若没有自己的法治话语,要从根本上消除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有思想的自主,进行自觉的建构。关于“自主性”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中国法治话语之自觉建构的实质是保有思想的自主性。自觉建构不应是要找寻到并自觉追求一种客观的发展规律,否则就会落入与自由主义的法治话语体系一样的历史目的论;而是要保有一种思想上的自主性,即破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范式的支配与某种特定知识系统的支配,达到的是思想上的一种反思性自觉。这种自觉是以思考当代中国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为基础的,因而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的。
因此,确立中国以及中国法学者在思想上的主体性,使中国学者摆脱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建立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是一种更可取的中国法治“自觉”发展的方向。
其次要注意中国法治话语的自觉建构不是一种独白的建构,而是建立在交往基础上的建构,因此应当包含话语伦理学的建构。一方面,复线历史观表明,中国声音也是形成世界法治话语的构成要素,关于法治的中国观与世界观并不是分割的,我们要在中西法治声音的交流中确立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