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卫生政策论文
本文作者:赵德余 单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精神卫生政策决策及其立法的逻辑:一个解释模式
从需求边来看,精神疾病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有效的支付能力多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高昂的精神医疗卫生费用压制了大量患者的有效需求。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体而言,平均每月1000元的药物费用是一个沉重的医疗负担,大部分患者显然难以独自负担;而就全国而言,16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一年仅药物费用合计就达到1440亿元,这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从全国来看,最终能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有偿治疗的患者,其实不到十分之一。[2]其次,多少精神疾病患者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对于参保者而言,其精神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中需要自付的比例是多少?对此,目前还缺乏可靠的研究数据作为参考。再次,对于贫困、无业、流浪精神疾病患者而言,社会救助对其医疗卫生费用能否补贴?补贴规模能有多大?如何为有工作能力但无职业的精神疾病患者创造无歧视的就业机会?这些尚不清楚,还有待更多的数据支持。最后,对于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如何提供“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早治疗”的服务模式,以控制重症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患者对诊断、预防与康复这类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相对而言不迫切的原因,除了费用支出的约束之外,还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公众或患者自身对一些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缺乏相关的认知。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在2009年时只有不足50%。二是精神疾病的“污名”或不良的社会形象会抑制患者对疾病的承认和重视,从而不愿意就诊以避免暴露其精神疾病情况。
供给边的问题涉及到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能力及规模,包括专业精神卫生人员、精神卫生服务床位设施与财政资源的投入水平以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等。据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仅有1.9万名精神医生,而且其中只有4000~5000人为本科以上学历。估算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1.27名精神科医生,与全球平均每10万人口有3.96名精神科医生这一比例相差3倍;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2.1名精神科护士,而全球的平均水平是12.63名,相差达6倍。[3]数十年来,我国精神卫生机构与专业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专科医院已明显滞后于变化了的形势。客观上,精神专科医院承担着大量的公共卫生任务,对患者收费低廉。而在经费投入上,精神专科医院没有进入公共卫生机构序列,财务上仍在实行差额拨款政策,而且拨款比例很小,致使精神专科医院业务开展面临困境,同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在北京的一些著名精神专科医院,人才流失现象很严重。北京安定医院2001—2004年流失医生30人,占全部医生的1/5;北京回龙观医院近年流失医务人员112人。在其他一些地区,精神专科医师流失现象更为严重。统计数据显示,齐齐哈尔医学院心理卫生系毕业生只有1/4从事本专业,其余均已转做其他专业。[3]有学者做过统计,我国二三十年来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只占到卫生总投入的1%。而这与精神疾病负担占疾病总负担20%的比例极其不匹配,问题也由此越积越深。一方面,“该收治的人不被收治”,在中国能享受到卫生部门有效治疗的精神病人,不到10%;另一方面,因为无法保证对所有送来的准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后再进行治疗,以及强制收治程序性规定的缺乏,使得部分“不该被收治的人反而被收治了”。[2]建国初期,我国仅有精神病院9家,床位不足1000张,精神专科医师50~60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立精神卫生机构1052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592所,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460个,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1.04张/万人。床位密度最高是上海,为5.68张/万人;其次是北京,为4.08张/万人;西藏地区没有一张精神科病床。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其中拥有精神科医生人数最多的是山东,较多的是江苏、广东和辽宁;较少的是青海、宁夏,均只有28名;最少的是西藏,只有1名。从精神卫生资源总体水平看,上海和北京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的还有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吉林、重庆和黑龙江,其余20多个省区的精神卫生资源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还有一些省区精神科床位是空白。[3]
从精神疾病患者与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动的交易方式来看,有三类特征性行为值得关注:一类是社会观念对精神疾病的偏见与误解,制约了患者客观地认识自身的疾病特征,使患者感觉自身被社会所排斥或存在某种羞耻感,不愿意主动承认疾病,或者不接受治疗,甚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关系之中。二是对精神疾病的医学界定与司法界定及其程序存在局限性。精神病院的这道“确诊”程序,“不可能严格到司法鉴定的程度,甚至称不上是鉴定”。司法鉴定里具备的鉴定程序,包括3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医师、长时间的检验程序,这些在精神病院的“确诊”程序里都不具备。如果都走司法鉴定的程序,在确认当事人有精神病后再进行治疗,一个是时间耽搁不起,一个是意义也不大,因为通过简单的“确诊”程序,出错的概率很低。[2]三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祸问题,时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在涉及到精神卫生的众多问题中,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似乎成了政治治理中的重中之重。重性精神病人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则大约有10%可能肇事肇祸,大约有30%可能致残,重症抑郁障碍患者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大约10%有严重自杀倾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也并不少见,甚至会导致严重损失。[3]
由于政策共同体内牵涉到多达8家以上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而总体上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决策层或协调机构协调、统筹,制定综合的政策方案。从图1可见,无论是政策问题的具体界定,还是政策工具的设计,对于精神卫生问题的治理权限本质上是被不同职能部门所分割的。如卫生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问题;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关注参保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以及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的就业问题;民政部门则对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实行救助的政策;公安部门则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尤其是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并配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向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提供精神卫生鉴定等服务。此外,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以扩大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和调整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结构。最后,对于财政和物价这两个部门,政府的文件通常会这样描述和规定其职责,即“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4]显然,现行政策文件对于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十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其中“适当增加”和“逐步增加”这类描述既没有规定经费增加的比例,也没有强调财政投入增加的政策约束性,从而易流于形式。同样对于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也没有明确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可以对患者免费或经过政府补贴后低价提供的,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需要患者及其家庭自身负担的,而价格部门应该如何设计相关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决定原则等都不是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