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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类型的理念及实践

2021-4-9 | 考古研究论文

 

作者:威廉·亚当斯

 

20世纪60年代前有关分类的大部分论文都是由繁忙的田野工作者撰写的,他们在日常基础上创造和使用分类法。但是,20世纪60年代“新考古学”革命将一批新理论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他们相对来说对考古学理论问题要比实践问题更感兴趣当时对分类提出的问题是,它们是否符合科学标准?就这些兴趣而言,它们与实用无关,“类型学大辩论”从实践者手里传到了理论家的手里,大体就如今天所见。接下来我们见到的是许多纲领性陈述,它们几乎无法转化为田野实践。

 

理论革命起步不久,就被电脑技术的方法论革命所超越。这很快使考古学分类变得时髦起来,并延续至今。暂不考虑特定目的或特定问题,考古学家不加选择地从自然科学如数字分类学和因子分析中借鉴和应用演算方法,经历了十年令人沮丧且毫无回报的实验之后,许多人坦承,用管道工那里借来的工具做木匠活并不理想。然而,考古学家一直缓慢地构建适于他们自己目的的演算方法。

 

甚至今天,有些人仍对“自动分类”的乌托邦念头执迷不悟。

 

我们有不善言表的成功田野工作者曾经试图为他们的研究寻找描述的话语,今天我们经验丰富的理论家则设法如何饯行他们的说法:也即为他们电脑设计的分类能够切实致用。结果,克拉克洪在1939年的告诫今天看来要比在50年前更加贴切:“类型学越来越多,却并未明确注意到这个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

 

前面的回顾极其约略,但简单的历史梗概还是必须的。当然,在每个阶段,总有激烈的讨论和异议,总会出现与时代主流相左的声音。不过我相信,我较公正地描述了北美“类型学大辩论”的主流。我的观点大体上比较接近邓内尔最近较全面回顾中发表的观点。

 

努比亚的经验

 

在此和其他地方,我自己对“类型学大辩论”的贡献,在概念上属于它较早而非晚近的阶段。也就是说,我是一个未受过正规理论训练的田野考古学家,试图找到方法来表达我的想法。我一直干得不错。就如埃里克•沃尔夫所言,“我并不认为我是一个理论家。我的主要兴趣是想解释我所见的事情,我会把我的灵魂出卖给魔鬼,只要我认为它有帮助”。

 

我早年在北美西南部的田野工作中,我拥有许多早已确立的分类和类型学优势:特别是最初由艾尔弗雷德•基德建立的阿纳萨齐文化分类,以及科尔顿的各种陶器类型学。就像其他田野考古学家,虽然我很快意识到这些方法的不足,但是我也发现它们还是足以满足我的要求。但是,当1959年我被要求组织苏丹努比亚地区将被阿斯旺水坝淹没区的抢救考古学项目时,我发现自己在格里芬、科尔顿和其他美国类型学先驱半个世纪前的原地踏步。

 

我花了几个月来组织调查和发掘计划,毫不夸张地说,这片区域含有年代上从旧石器时代到中世纪晚期的几千处遗址,而入手方法只是年仅五十的墓葬类型学。对于我来说,不仅必须设计出在如此广阔而多样区域内进行采样的策略,而且要构建一种分类系统,以便将成果呈现给公众。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构建、完善、有时放弃了好几种陶器类型学、一种房屋类型的分类法、一种教堂类型的分类法、一种努比亚文化阶段的分类法。大部分这些方法形成比较仓促,有时上手时仍很笨拙,但通过不断完善,它们今天已在尼罗河流域被普遍采纳。不过,我的各种类型学仍在不断完善,只要有新材料出土,就将持续完善下去。

 

虽然,它们起初是在抢救工作中极为仓促开发的,但是我认为,我的各种努比亚类型学的“自然史”与目前使用的各种其他分类方法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正是有了这个经验背景,我才能在此和在一本专著中讨论和批评考古学分类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尽管在书中我主要关注对实践的介绍,但是本文我主要关注对理论的批评。我的目的不是想对“类型学大辩论”过程中讨论的许多理论问题得出一个最终结论,因为我认为大部分问题至少单凭讨论是无法解决的。几乎每种分类在某些条件下说是成立的,而在有些条件下就不行:几乎所有事情在某些情况下可行,而在某些情况下就行不通。我只是想看到“类型学大辩论”回到它原来的位置:对于田野考古学家的工作来说,不仅要开发分类法,而且要年复一年和天复一天地应用它们。

 

问题的综述

 

那么,理论文章错在哪里呢?最简单的答案是,它是理论性的,因此并未切中田野考古学家的难处。这些主要是信息和判断的问题,它们是无法在理论层次上解决的。但是,理论本身有许多公认的缺点。首先我将约略介绍它们,然后逐一做较全面的思考。

 

第一,缺乏一套概念化的语汇。用“分类”一个词来指称几种不同的概念,如分类(classification)、类型学(typologies)和分类学(taxonomies)。同一个词被用来指称两种很不同的过程,即分类(classify-ing)和指定类型(typing)。

 

第二,这些文献都没有认识到类型概念极其复杂。它们并非简单的鸽子笼,它们也非笼里的鸽子,也非贴在笼子上的标签,也非鸽棚里鸽子笼的位置。它们是所有这些及其他东西的总和。

 

第三,不曾探究过类型与类型学的相互关系。类型学并非各种类型的总和与混搭,它是一种类型系统,这些类型部分是根据与其他类型在系统中的关系来定义。而且,总的来说该系统的结构特征对于该系统内的这些构成类型,是被施予的和做了适当调整的。

 

第四,不曾系统分析过变量和特征与类型之间的关系。变量有好几种———内在的、背景的和推断的———它们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类型的定义。

 

第五,统计学和电脑对开发类型学,或至少是实用类型学的潜能被过分夸大了。统计学上重要的变量群对于确定一个类型是需要的,但并非一个充分的条件,统计学的意义也是一个程度而非绝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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