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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论文:中美儿科医疗器械标准及管控策略

2021-4-9 | 儿科医学论文

本文作者:杨鹏飞 贾健雄 刘宝林 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中,明确应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数量不多,其中有源医疗器械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婴儿培养箱或是保暖台,另外一类是小儿用呼吸机。婴儿培养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箱内温度(箱温/肤温)实施控制,根据设置温度与实测温度进行比例加热控制。内部空气采用热对流原理进行调节,制造一个空气温湿度适宜,类似母体子宫的环境,从而对婴儿进行培养和护理。我国对该类设备发布了两个安全专用标准,分别是《医用电气设备》(YY0455-2003)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以及《医用电气设备》(YY0669-2008)第二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这两个标准对该类设备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温度、与婴儿接触的部件及防护部件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小儿用呼吸机主要用于对呼吸系统有障碍的婴儿进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治疗。该类设备并没有专用的标准,但根据其特点,如新生儿要求通气量小,气道阻力很大,顺应性差,相对解剖死腔大等,这类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临床应用必须与成人呼吸机有显著的差异。

2010年6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是为数不多的明确了适用人群(含小儿)的标准。在该标准中,考虑到新生儿的特点,有较多专门针对新生儿的条款。如为了安全起见,新生儿进行血压测量时,需要较低的最高压力和较短的测量时间,因此,在条款中要求应提供一种限制压力的措施以保证袖带压不会超过20kPa(150mmHg);另外,设备应保证袖带压处在0.67kPa(5mmHg)以上的时间不超过90秒;在充气系统阀门全开快速放气的情况下,压力从20kPa(150mmHg)降到0.67kPa(5mmHg)的时间不应超过5秒。同时,该标准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以下信息:①当用于新生儿时监护仪和袖带可以施加的最大压力值;②当用于新生儿时设备能适用的血压范围值;③正常的操作情况下可以用于新生儿血压测量的最大压力值;④在测量新生儿血压时,设备的最初充气压力值。同时,在对系统整体有效性评价时,由于考虑到对健康出生的新生儿血压测量是很少的,新生儿特护病房主要是接治早产儿,所以对早产儿(小于1000g)血压测量精确度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个统计学取样建议,要求根据婴儿的早产比例进行取样。医疗器械标准《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0784-2010)中,考虑到婴儿的皮肤对温度的耐受性问题,规定对于小儿(一岁以下)的限制温度是不超过41℃;而对于一岁以上的小儿,限制在42℃条件下使用不超过8小时,43℃条件下使用不超过4小时。

除了产品名称明确规定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更多的医疗器械尽管在产品名称中没有体现,但适应证中都声明可以用于小儿。这些医疗器械给出的参数范围较广,且极少给出用于小儿时的参数精度,或者在上市提交的临床资料中并未对小儿群体进行验证,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将有很大的隐患。如输液泵、注射泵类产品为临床常用的输液辅助装置,主要用于精密输注某些特殊药物、高危药物,为急救患者、危重患者、特殊病人、小儿给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但该类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临床操作、护理不当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输注流速控制异常,这将直接影响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小儿,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类似这样的在适应证中声明,但未必经过合理验证的产品不在少数。这类产品可以用于小儿,但目前尚未有国家行业标准,且属于监管薄弱的产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类似上面所述的小儿用呼吸机、输液泵的产品,应该结合小儿的特点优先制定单独的产品性能和安全标准,其特点是:在产品适应证中明确适用人群为小儿;属于高风险治疗类产品;有某些临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这类产品中风险较高的还包括小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如小儿用人工耳蜗。该产品已经成为双侧重度和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小儿病人的重要治疗器械,但这类产品仍然存在着康复效果不显著的临床不良事件,急需要制定相关标准。由于幼儿颅骨与成人不一样,因此在该标准中应该要求小儿耳蜗植入体应具有不同的尺寸和形状,其中要求植入体越小越好,电极系列越接近耳蜗螺旋弯曲的结构、越接近蜗轴越好。另外由于小儿植入体使用的时间更长,所以植入体的期望寿命是一生受用,而且要考虑植入体的可靠性,即植入体的耐冲撞能力、安全性以及核磁共振的相容性。当然,除了上述的高风险治疗类产品外,也应在其他诊断和监护类产品的标准中增加用于小儿时的性能要求。例如,在X射线和CT对小儿进行诊断的时候辐射剂量的问题;在MRI对小儿进行诊断时特定吸收率的问题;在对小儿进行监护测温时,测温设备临床有效性的问题等。总之,对小儿用医疗器械制定标准是一个按照风险高低、分门别类、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过程。

FDA较早开始关注小儿用医疗器械这类产品,在2004年发布了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3],并于同年发布了一份关于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壁垒的报告[4]。在2007年FDA将儿科相关的规定载入2007年的FDA修改法案[5]中,即其第三款:儿科医学器械安全、改善法案。下面将通过对前两项文件的概述来了解该类器械在美国的发展现状。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的目标主要有三个:①定义儿科群体和小儿用医疗器械;②确定保证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类型;③确定在临床研究中,发起方对儿科对象的保护措施和指导性原则。美国法定的成人年龄是18岁,然而FDA将这一上限扩大至21岁,并同时划分了如下儿科亚群范围:新生儿(从出生到1月龄)、婴幼儿(1月龄至2岁)、儿童(2岁至12岁)、青少年(12岁至21岁)。FDA也指出这种划分仅作为参考,实际上,个体体重、体型、生理发育、神经发育等因素通常是更加适合的指标。另外,其他儿科亚群包括:低体重亚群即少于2.5Kg的新生儿;过低体重亚群即少于1.5Kg的新生儿;青春期前期亚群即年龄群一般从11岁到13岁的儿童。这些亚群应在器械标签和临床实验中均应给于适当考虑,比如低体重新生儿。通常,为评测儿科群体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使用与评测其他医疗器械相同的法规基础、科学方法和程序。儿科医疗器械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不限于)以下临床前和临床的测试以及其他规程管理:生物相容性(包括毒性和致癌性);无菌以及感染的控制;使用场所的环境因素(如电磁场和辐射);设计控制以及《良好生产规范》(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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