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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建的生态学浅析

2021-4-9 | 环境生态论文

作者:程秀波 张金金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

一、生态伦理学视域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生态伦理学立足于生态整体主义原则,依据人类与自然作用的整体互动性,要求人类发展的行为既要有益于自身的长期生存,又要有益于自然生态的平衡。企业生态伦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新的方面,它是企业伦理的一个新的领域,是企业管理的进步和进化[1]。因此,在生态伦理学的视域下考察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无论从现实还是长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层次认知国有企业生态责任的内涵,形成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高度融合。自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诞生以来,关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又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生态责任等诸多问题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传统的观点认为企业是“经济人”,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主导,不需要承担生态伦理责任。而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GeorgesEnderle)则坚持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面,即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自主性的行为对其利益相关者、社会及其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时,应持有的公正倾向和自省纠偏意识,从而要求企业承担改变这些消极影响的成本[2]。自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中国以来,面对现实情况,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之间的权衡等问题,成为中国学术界研究的主要课题。这样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普及,对于加深人们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生态伦理责任在中国的引入与推广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一次更新与进步,企业生态伦理责任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融合,将会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巨大的影响。第二,有助于国有企业树立和培育现代社会的生态伦理责任意识,确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性的规范和标准,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一直以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追求,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了其对公民、社会与国家应有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生态伦理责任的缺失。因此,亟须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培育全民和国有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不仅要使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管制下被动地履行企业生态责任,而且要使其能够将生态责任意识与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的研究,有助于逐步确立与企业履行生态伦理责任要求相匹配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律制度规范与标准,形成主体自身责任意识与外部社会规范标准的有机结合,进而破除西方国家设定的绿色贸易壁垒,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有助于重塑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密不可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塑。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了制度设计与安排,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是重点,而对于利益相关者则未能给予高度重视。上述制度设计理念上的缺陷,导致国企不仅未能很好地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相反却带来了国有资产大幅度流失、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等外部不经济性行为严重泛滥等问题。因此,强化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引入利益相关者,这将会促使国有企业在进一步的改革过程中,不仅考虑维护和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积极致力于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考量,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生态环境污染的泛化是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重要表现。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严重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而造成国有企业生态伦理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社会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约束下的国有企业本质上只是一个进行成本核算的生产单位,并不具备企业所必须的各种基本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自身的责任被无限放大,导致企业没有盈利的概念。国有企业承担着大量的本应属于政府的职能。可以说,这个时期的企业处于一种企业办社会阶段,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控制和保护的关系,企业员工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都由企业来承担。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方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计划地为国有企业减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抓住机遇,充分意识到利润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无限制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导致了国有企业履行生态伦理责任的缺失,放松和忽视了企业本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二)经济发展原因。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职能的缺失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是存在一定关系的。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落后于世界,但是国有企业依然需要担负沉重的社会包袱。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自身的发展和利润的追求上,部分国有企业自身的效益直接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效度。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在迈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之后,逐渐承担起生态环境责任;而一些经营业绩不好的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发展都存在问题,根本没有能力去承担起过多的生态环境责任。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企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国有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基础,从根本上决定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与效度。

(三)制度设计原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规范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国有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内容太少,而且常常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存在矛盾。在已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中,鲜有关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其次,监管体制不健全。与法律规制的不健全相关,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了寻租行为都是国有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缺乏全面的法规体系、缺乏规范的审查、核算体系和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监管的缺失,才是导致企业忽视社会责任甚至生态灾难责任事件频发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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