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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基础教育效果探析

2021-4-9 | 基础教育论文

作者:刘新成 孟繁华 陈正华

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项目建设与发展的过程是与项目建设理念或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的。从总体上看,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项目从一期(2006-2008年)发展到二期,其项目建设理念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合作共享———和谐共生———协同创新。可以说,这是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项目建设运行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学科群二期建设初期,以“和谐共生”为核心建设理念,是在学科群一期资源整合与合作共享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强调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在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这个互惠共生体中的和谐关系、深度合作与共同发展,以形成服务首都基础教育发展的内在合力与贡献力。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项目二期建设发展到2011年,紧紧围绕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协同创新为核心理念指导学科群项目建设。实践表明,在协同创新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项目实现了建设思想、思路与成果上的一次大的发展和飞跃。学科群项目合作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市教育学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等六个主体)针对关涉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的热点、难点与重大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在基础教育学科队伍、资源、人才、组织和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相互间开放共享,最大限度地整合协同创新要素,确定了四个协同创新领域———基础教育政策与质量监控、教师教育与合作共同体、校长专业发展研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并通过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协同创新平台,逐渐形成了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这一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学科群各成员单位定位准确,分工明确,协同合作。政府(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大学授权,在学科群这一协同创新体建设中主要发挥组织、协调与服务作用;大学、教育科研机构则主要在专业事务方面发挥功效,所有专业活动的发起、设计与实施均由大学与教育科研机构负责组织完成。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首都教育

(基础教育)学科群协同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关键在“协同”,主旨在“创新”。简单地说,协同创新就是各协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目标指引下,充分发挥主体优势,整合各创新要素,通过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深度合作,从而实现“1+1>2”的协同效应。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同创新实质上是一种管理创新。[2]对学科群协同创新而言,就是要在学科群各成员单位之间凝聚共识,形成共同目标,致力于推进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在这一共同目标指引下,项目组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建立良好的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各主体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使学科群各参与主体在北京市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形成战略联盟,开展深度合作,产出丰硕的、高质量的协同创新成果。

(一)将推进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确立为协同创新目标协同创新强调多主体之间的深度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即协同创新体。然而,要实现多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深度合作与协同创新,首要的前提是在多主体之间达成共识———确立协同创新目标。没有共同的目标,就没有共识,就难以开展有效的合作,因为协同创新体中的每个主体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目标,组织中的个人也有自己的个人目标。因此,作为一个协同创新体,必须超越各主体的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寻找组织共性,在此基础上确立协同创新目标。这一协同创新目标是大家协同、合作的主旨所在,是凝聚协同创新体、开展深度合作与创新的前提。在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这个协同创新体中,各主体的组织属性是多样的,既有政府组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又有教育研究机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培训机构———北京教育学院,社团组织———北京市教育学会,高等学校———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显然,这些具有不同组织属性的主体都有自己明确的组织定位和组织目标,彼此之间有组织上的差异,包括组织目标上的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缺乏共性,没有共同点,达不成共识。这几个主体都是北京地区重要的教育组织机构,都具有公益性特点,它们在教育领域都有各自的组织优势,而且都有致力于为首都教育发展服务的责任和义务,[3]尤其是在服务首都基础教育上各主体间有很多的结合点。这就为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建设协同创新目标的确定奠定了基础。结合当前北京市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大需求、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以及首都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要全面提高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将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的协同创新目标确立为致力于推进首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这一协同创新目标的确立,有利于营造协同创新的文化和氛围,学科群便能紧紧围绕北京市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合作与探索。

(二)建立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协同创新利益和责任机制首都教育(基础教育)学科群这一协同创新体是各主体为了满足首都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的迫切需求这一公共利益,为解决这一公共利益发展受阻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而合作组建的。这一协同创新目标是明确的,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在学科群协作运行过程中,各主体之间难免会有具体组织或个人利益上的不一致乃至出现分歧等问题。学科群成员单位的这些利益问题和分歧必须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否则必然会影响相互间的深度合作,影响协同创新主体协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学科群必须建立各合作主体都能接纳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各主体都有协同合作的巨大动力,并乐意为之积极努力。为此,学科群建立了有利于全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即利益共享机制。这一机制不仅要考虑组织成员利益的共享,同时也必须考虑个人利益的共享,并正确处理好组织利益分配和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公平的利益分配原则紧密联结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力量。[4]基础教育学科群研究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人才培养、学术论文、科研奖励、中小学实践应用等方面。主要根据学科群成员单位及其个体教育专家在其中的参与程度、贡献大小来综合考虑,让协同创新成果的分配遵循利益共享与贡献优先原则,从而激发学科群成员单位与个体教育专家的积极性。在利益共享机制建设中,学科群全体成员都注意自身组织目标的公益性特征,树立大局意识,着眼于学科群的整体利益,致力于推进首都北京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满足首都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这一最大的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同时,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总是并存的。在学科群协同创新体运作中,各成员单位及其个体教育专家在利益共享的同时,严格执行责任和风险共担机制,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同在。在联合申报、组织研究重大基础教育科研项目时,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都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做到分工协作,权、责、利明确,优质高效完成协同创新目标,产出优质的协同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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