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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民意进入司法的体制

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作者:杨卫宏 单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法教学部

司法要理性的吸纳民意中国传统法官认为,法律与民众追求的公平正义应当是同构的。正所谓“法不外乎人情”,这句古语的意思是在司法审判中应该兼顾法律与人情,做到法情两全。古语“人情所恶,国法难容”说的也就是人情在判断分析是非对错上比法律具有直接性、权威性,甚至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法律的是非善恶是以人情的好恶作为评判标准的。(在这里,人情实际上是民意的同义语。)而且,传统法官在对事实判断分析时,往往坚持以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民意作为标准,并更多的从道德层面对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在中国古代,民意与法律一样被当做一种正当性资源堂而皇之地进入司法审判,甚至作为判决的理由。由于当时民众的法律知识极度缺乏,他们对司法判决的期待与评价主要是从伦理道德而非法律规范角度。在这样的司法环境里,法官要让自己作出的判决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就必须保持与民众角色期待相一致的角色定位。因此,他们在司法活动中更习惯于运用政治的思维,即更多得从大众的视角,运用大众的是非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来裁判案件,努力做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当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律与道德、民意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同,而且在司法审判中,大多数案件也不会发生民意与司法相悖的情形,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代表大多数人意志的民意的体现,法官在遇到一般案件时,是不需要考虑民意的,而只需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即可。但是,在遇到法律与民意相悖的难办案件时,传统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依然有可借鉴之处。那么,在目前司法制度下,法官如何理性吸纳民意呢?美国1889年的帕尔莫案以及四川泸州的张学英继承案很具有借鉴意义,在帕尔莫案中,祖父立下遗嘱指定帕尔莫为其遗产的继承人,但在看到祖父再婚后与妻子感情甚好,帕尔莫恐其祖父撤销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于是将其祖父毒死,以便及早获得这笔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方面的法律规定,该遗嘱是有效的,但是法官如果按照遗嘱裁判的话显然不合情理,于是法官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裁决帕尔莫无权继承其祖父遗产。在张学英案中,主审法官也是考虑到民意,考虑到传统伦理道德,依据具有很强道义色彩的“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而非更应该适用的继承法规定,智慧的剥夺了二奶张学英的继承权。这说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一味的按照刚性的法律规范从事审判是不行的,法官的“合理化法律分析”一定要渗透着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影响。

另外,由于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而立法本身又具有模糊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民意便成了法官司法的重要依据,其判决不得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相背离。社会生活中与此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民意进行判决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再一方面,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则进行判决会出现明显不公,甚至是司法违背民意的道义相悖现象时,司法者可以依照那些与社会道德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以及道德习惯等予以审判。在云南昆明就发生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辆中巴车和一辆微型车相撞后,中巴车上的几名旅客赶紧下车救人,但不幸的是,随后疾驰而来的一辆捷达轿车将救助人员撞成二死六伤。交警部门最终对该案的事故认定是:捷达车司机酒后驾车负主要责任,微型车司机进入高速公路未配备警告标志负次要责任,死者不承担责任。责任方对该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有关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规定,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最终法院从道德民意角度出发,认为死者在高速公路上救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负事故责任。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学者和民众的认可,学者们也都认为立法的本意、法律的精神应该符合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念,符合基本的社会道义。当然民意具有非理性、易变性、易受引导等特点,因此民意不一定总是正确的。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依据民意裁判案件的中国古代司法是不理性的。的确,民意有时会被异化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佘祥林杀妻冤案中,200人联名上书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迫于民意的压力,法院最终对证据不足的“杀人凶手”佘祥林定罪量刑了,民意对冤案的结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民意正确与否,是司法理性吸纳民意的前提。这就需要各级法院法官恪守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充分运用自身智慧,在伦理学界和法学界讨论中形成共识和相关思路基础上,吸纳那些凝聚了足够社会共识和学术共识的民意,并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加以确认。

通过道德教育,培养民众的守法品质以及对司法的信任缩小法律和民意“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间的差距,破解司法违背民意的道义相悖问题,不能仅仅依赖于司法对民意的吸纳,作为民意主体的广大民众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养成守法品质,培养对司法的信任。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切社会的现代化最终都取决于人的现代化,因此“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2]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加快培养民众的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养成守法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的正确心态,从而减少民意对司法的误解,营造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环境。

首先,民众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民众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可能以理性的甚至法律的判断标准评价案件,才可能依法做出相应的行为。法律知识也是守法的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我国自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为此国家实施了“一五”、“二五”等一系列的普法教育计划,开设“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律讲堂”等电视节目,开办专门的“法制报”等报纸,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也在加快发展,国家为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的人才。广大民众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它是养成守法品质的核心;其次要抓住机遇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理性思维,养成从法律的视角思考分析案件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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